第一节:园林工程施工物资资料管理规划与流程 1. 工程物资管理一般规定 (1) 工程物资(包括主要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质量必须合格,并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包括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或检验/实验报告、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品监督检验报告等),进口物资还应有进口商检证明文件 (2) 质量证明文件的抄件(复印件)应保留原件所有内容,并注明原件存放单位,应有抄件人、抄件(复印)单位的签字和盖章 (3) 不合格物资不准使用。设计结构安全的材料需代换时,应征得原设计单位的书面同意,并符合有关规定,经监理批准后方可使用。 (4) 凡使用无国家 、行业、地方标准的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均应由具有鉴定资格单位出具的鉴定证书和北京市建委批准的《新技术、新材料试点工程申报书》,同时应有其产品质量标准、使用说明、施工技术要求和工艺要求,使用前应按其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和试验 (5) 有见证取样检验要求的应按规定送检,最好见证记录 (6) 国家和各地区所规定的特种设备和材料应付有关文件,和法定检测单位的检测证明,如锅炉、压力容器、消防产品等 2. 施工物资资料 管理流程图 63/4-1 第二节:园林工程施工物资资料内容与要求 1.工程物资分类 l Ⅰ类物资: 指仅须有质量证明文件的工程物资,如大型混凝土预制...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