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说一说签字这个问题。有人说总包不签字就不用承担责任,还有人说总包和分包都应该在施工单位检查结果一栏签字。那分包单位做的检验批表格需要总包单位签字吗?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工程的承包方式分为施工总承包和工程总承包两种模式,施工总承包是指建筑工程发包方将施工任务(一般指土建部分)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建筑法》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工程总承包(EPC)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以上两种模式的总承包方与业主方的法律关系是通过合同约定的,分包方与总承包方的法律关系也是通过合同约定的,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工程质量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以下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连带责任的规定: 1.《建筑法》第29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55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2.《招标投标法》第48条规定: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