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an
发帖时间:2014-10-15 14:03:48 楼主


以前,挂证一族好逍遥,不用工作,一年挂证收入十几万,但是,现在好日子到头啦,具体情况,请听我讲解......







9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从9月起,我国将开展工程质量治理行动,重点工作任务六项:



(一)全面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



1.明确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终身责任和追究方式追究其责任。



2.推行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制度



要求工程项目开工前,工程建设五方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工程竣工后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参建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增强相关人员的质量终身责任意识



(二)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三)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机制;



四)大力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明确发展目标:到2015年底,除西部少数省区外,全国各省(区、市)具备相应规模的构件部品生产能力;新建政府投资工程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应率先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全国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的住宅新开工面积占住宅新开工总面积比例逐年增加,每年比上年提高2个百分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本地区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近远期目标,协调出台减免相应税费、给予财政补贴、拓展市场空间等激励政策,并尽快将推动引导措施落到实处。



(五)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诚信体系建设。在2014年底前,具备一定条件的8个省、直辖市要完成本地区工程建设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诚信信息等基础数据库建设,2015年6月底前再完成10个省、直辖市,2015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完成省级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实现全国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监管目标。



(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其中与设计人员紧密相关的是8月2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全文如下: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二)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三)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四)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实行书面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等制度。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项目负责人如有更换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程序,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九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执业资格,所在单位,变更情况等;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第十一条 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项目负责人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项目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向社会公布曝光。



第十二条 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项目负责人为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向社会公布曝光。



第十三条 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项目经理为相关注册执业人员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向社会公布曝光。



第十四条 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责令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向社会公布曝光。



第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追究情况,将其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及处罚结果记入个人信用档案,给予信用惩戒。鼓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责任承诺等质量责任信息。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后,被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仍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项目负责人已退休的,被发现在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仍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且不得返聘从事相关技术工作。项目负责人为国家公职人员的,根据其承担责任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相关责任单位已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仍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除依照本办法规定追究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外,还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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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an 2014-10-15 4884 0

2019年4月3日北京市建委官网发布《关于对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全面排查的通知》,全面排查工作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从严查处,做到不越位、不缺位: § 注册异常人员名单于2019年4月30日前完成全部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报告以书面形式报各排查牵头单位。逾期仍未改正的,按“挂证”行为处理;§ § 对符合》(建办市函〔2019〕92号)文件规定中不认定为“挂证”的人员,应将其一并列入整改报告中,并附加盖现注册单位公章的书面证明材料;§ 对“挂证”问题突出单位的处理方式: § 对其参建项目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 对其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行为予以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 对其申请企业资质延续、增项、升级等有关事项进行重点审查;§ § 对责令限期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启动企业资质动态排查;§ § 对排查后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且逾期不改的,依法撤回企业相应资质;§ 对排查中被标注为注册状态异常的人员: § 提请上级注册许可机关依法依规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在其重新申请注册许可时进行重点审查;§ 通知原文: ...阅读全文

玫瑰小米 2019-04-08 898 0

问题在图中~~谢谢各位老师~~还有就是,板参数是不是输入最大净跨度那块的配筋以及梁参数是不是输入最大跨度那根梁的配筋?...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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