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施工管理
编制依据:GB5870—2013
JGJ130—2011
JGJ162—2008
JGJ180—2009
JGJ160—2008
JGJ46—2005
JG196—2010
相关建设部、四川省、成都市文件精神
编制人:梁星
一、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
1、工作边无维护或维护设施高度低于800mm的,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如: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及楼梯段,框架结构各层楼板尚未砌筑维护墙的周边,坡形屋顶周边以及施工升降机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等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2、模板风荷载标准值应按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取n=5.
二、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
1、可调托撑受压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40KN,支托板厚不应小于5mm。
2、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3、脚手架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
4、单排、双排与满堂脚手架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5、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且不应大于4m。
6、高度在24m及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全立面连续设置剪刀撑: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两端、转角及中间间隔不超过15m的立面上,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7、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
8、单、双排脚手架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除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大于两步时,应增设连墙件。(连墙件应用油漆刷色区分)
9、 卸料时各构配件严禁抛扔至地面。
10、扣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并应进行抽样复试,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扣件在使用前应逐个挑选,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严禁使用。
11、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装与拆除人员必须是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架子工应持证上岗。
12、钢管上严禁打孔。
13、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疑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架体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严禁拆除或移动架体上安全防护设施。
14、满堂支撑架顶部的实际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规定。
15、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
16、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
17、连墙件。
18、当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开挖脚手架基础下的设备基础或管沟时,必须对脚手架采取加固措施。”
19、特殊部位均用有颜色的钢管区分。
三、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
1、模板结构构件的长细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受压构件长细比:支架立柱及桁架,不应大于150;拉条、缀条、斜撑等连系构件,不应大于200;
⑵、受拉构件长细比:钢杆件,不应大于350;木杆件,不应大于250。
2、支撑梁、板的支架立柱构造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梁和板的立柱,其纵横向间距应相等或成倍数;
⑵、钢管立柱底部应设垫木和底座,顶部应设可调支托,U形支托与楞梁两侧间如有间隙,必须楔紧,其螺杆伸出钢管顶部不得大于200mm,螺杆外径与立柱钢管内径的间隙不得大于3mm,安装时应保证上下同心;
⑶、在立柱底距地面200mm高处,沿纵横水平方向应按纵下横上的程序设置扫地杆。可调支托底部的立柱顶端应沿纵横向设置一道水平拉杆。扫地杆与顶部水平拉杆之间的距离,在满足模板设计所确定的水平拉杆步距要求条件下,进行平均分配确定步距后,在每一步距处纵横向应各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在8—20m时,在最顶步距两水平拉杆中间应加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大于20m时,在最顶两步距水平拉杆中间应分别增加一道水平拉杆。所有水平拉杆的端部均应与四周建筑物顶紧顶牢。无处可顶时,应在水平拉杆端部和中部沿竖向设置连续式剪刀撑;
⑷、钢管立柱的扫地杆、水平杆、剪刀撑应采用¢48×3.5mm钢管,用扣件与钢管立柱扣牢。钢管扫地杆、水平杆应采用对接,剪刀撑应采用搭接,搭接长度不得小于500mm,并应采用2个旋转扣件分别在离杆端不小于100mm处进行固定。
3、当采用扣件式钢管作立柱支撑时,其构造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钢管规格、间距、扣件应符合设计要求。每根立柱底部应设置底座及垫板,垫板厚度不得小于50mm;
⑵、钢管支架立柱间距、扫地杆、水平杆、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6.1.9条的规定。当立柱底部不在同一高度时,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应向低处延长不少于2跨,高低差不得大于1m,立柱距边坡上方边缘不得小于0.5m;
⑶、立柱接长严禁搭接,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相邻两立柱的对接不得在同步内,且对接接头延竖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距主节点不宜大于步距的1/3;
⑷、严禁上段的钢管立柱与下段钢管立柱错开固定在水平拉杆上;
⑸、满堂模板和共享空间模板支架立柱,在外侧周圈应设由下至上的竖向连续式剪刀撑;中间在纵横向应每隔10m左右设由下至上的竖向连续剪刀撑,其宽度宜为4—6m,并在剪刀撑部位的顶部、扫地杆处设置水平剪刀撑。剪刀撑杆件的底端应与地面顶紧,夹角宜为45度—60度。当建筑物层高在8—20m时,除应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在纵横向相邻的两竖向连续式剪刀撑之间增加之字斜撑,在有水平剪刀撑的部位,应在每个剪刀撑中间处增加一道水平剪刀撑。当建筑物层高超过20m时,在满足以上高度的基础上,应将所有之字斜撑全部改为连续式剪刀撑;
⑹、当支架立柱高度超过5m时,应在立柱周围外侧和中间有结构柱的部位,按水平、竖向间距6—9m、竖向间距2—3m与建筑物结构设置一个固结点。
四: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
1、土石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应严格按照方案实施。
2、施工前应针对安全风险进行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机械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
3、施工现场发现危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隐患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排除隐患后方可恢复施工。
4、爆破作业环境有下列情况时,严禁进行爆破作业:
5、爆破可能产生不稳定的边坡、滑坡、崩塌的危险;
6、爆破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或人员的安全;
7、恶劣天气条件下。
8、基坑支护结构必须在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后,方可开挖下层土方,严禁提前开挖和超挖。施工过程中,严禁设备或重物碰撞支撑、腰梁、锚杆等基坑支护结构,不得在支护结构上放置或悬挂重物。
五、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
1、发电机组电源必须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与外电线路并列运行;/2、2台及2台以上发电机并列运行时,必须装设同步装置,并应在机组同步后再向负载供电。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和动力设备金属结构体作相线或零线。
4、用电设备的保护地线或保护零线应并联接地,严禁串联接地或接零。
5、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6、开关箱中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且应装设在靠近负荷的一侧,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潮湿或腐蚀场所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7、塔式起重机的主要承载结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1)、塔式起重机的主要承载结构件失去整体稳定性,且不能修复时;
(2)、塔式起重机的主要承载结构件,由于腐蚀而使结构的计算应力提高,当超过原计算应力的15%时;对无计算条件的,当腐蚀深度达到原厚度的10%时;
(3)、塔式起重机的主要承载结构产生无法消除裂纹影响时。
8、动臂式和尚未附着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塔式上不得悬挂标语牌。
9、塔式起重机安装到设计规定的基本高度时,在空载无风状态下,塔身轴心线对支承面的侧向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0.4%;附着后,最高附着点以下的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0.2%。
10、塔式起重机金属结构、轨道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管线,安全照明的变压器低压侧等应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重复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11、当塔式起重机的起重力矩大于相应工况下的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的110%时,应切断上升和幅度增大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作下降和减小幅度方向的运动。
12、塔式起重机的吊钩装置起升到下列规定的极限位置时,应自动切断起升的动作电源:
(1)、对于动臂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吊钩装置顶部至臂架下端的极限位置应为800mm。
(2)、对于上回转的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吊钩装置顶部至小车架下端的极限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起升钢丝绳的倍率为2倍时,其极限位置应为1000mm;
2)、起升钢丝绳的倍率为4倍时,其极限位置应为700mm。
(3)、对于下回转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吊钩装置顶部至小车架下端的极限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起升钢丝绳的倍率为2倍时,其极限位置应为800mm;
2)、起升钢丝绳的倍率为4倍时,其极限位置应为400mm。
13、塔式起重机应安装起重量限制器。当起重量大于相应档位的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的110%时,应切断上升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作下降方向的运动。
14、施工升降机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工作可靠有效。
15、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必须灵敏有效、动作可靠,且在检定有效期内。
16、吊篮的安全锁应灵敏可靠,当吊篮平台下滑速度大于25m/min时,安全锁应在不超过100mm距离内自动锁住悬吊平台的钢丝绳;安全锁应在有效检定期内。
六: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
1、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V/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2)、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3)、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2、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什么程序?由什么人员组织编制?经什么部门及什么人员批准后实施?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什么资料?
3、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4、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临时用电工程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6、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保护零线应由工作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
7、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与原系统保持一致。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采取TN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线)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PE线)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
8、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9、TN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
在TN系统中,保护零线每一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在工作接地电阻值允许达到10Ω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等效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10、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所连接的PE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同一台机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但接地体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
11、配电柜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
12、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13、发电机组电源必须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并列运行。
14、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眀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
15、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16、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17、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mA.s。
18、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做活动连接。
19、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20、对混疑土搅拌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盾构机械等设备进行清理、检查、维修时,必须首先将其开关箱分闸断电,呈现可见电源分断点,并关上门锁。
七、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
1、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作业应配备下列人员:
2、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项目经理和安全负责人、机械管理人员;
3、具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塔式起重机严禁使用:
1)、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经评估不合格的产品;
3)、不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产品;
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产品。
5、当多台塔式起重机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时,应编制专项方案,并应采取防碰撞的安全措施。任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位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式起重机的塔身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m;
2)、高位塔身起重机的最低的部件(或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式起重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 m。
6、塔式起重机在安装前和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装和使用:
1)、结构件上有可见裂纹和严重锈蚀的:
2)、主要受力构件存在塑性变形的;
3)、连接件存在严重磨损和塑性变形的:
4)、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的:
5)、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失效的。
7、 塔式起重机安装前,必须经维修保养,并应进行全面的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安装。
8、塔式起重机的基础及其地基承载力应符合使用说明书和设计图纸的要求。安装前应对基础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基础周围应有排水设施。
9、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并应按程序进行调试合格。
10、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严禁用其他代用品代用。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应使用力矩扳手或专用工具紧固连接螺栓。
11、塔式起重机使用前,应对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12、塔式起重机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变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护装置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13、当用于拆卸作业的铺助起重设备设置在建筑物上时,应明确设置位置、锚固方法,并应对铺助起重设备的安全性及建筑物的承载能力等进行验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