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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时间:2017-10-31 09:43:22 楼主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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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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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Standard?for design of care facilities for the aged?people

(征求意见稿)

原名: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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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XX—XX ?发布????????????????????????201X—XX—XX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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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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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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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Standard?for design of care facilities for the aged?people

GB 50867-201X

征求意见稿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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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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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说明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开展<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局部修订工作的函》(建标标函[2017]89)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并征求各方意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先进标准,实验验证关键技术指标,在原《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以下简称原规范)基础上修订完成本标准。

本次修订的目标:1. 通过调整相应技术标准,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要求,扎实有效放宽行业准入,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2. 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GB50340等国家现行标准相互协调,形成体系;3. 切实保证老年人基本生活质量和运营服务有效开展,补充相关技术内容;4. 对原规范实施以来反馈的其他不足一并修订。

标准的主要内容7?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基地和总平面、5 建筑设计、6 专门要求、7 建筑设备;与原规范相比,取消了“6 安全措施”一章,将其内容移至相关章节,增加了“6 专门要求”一章,主要包含对此类建筑设计需要特别强调的技术内容,其他各章的主要技术内容也均有不同程度修订。

次修订的主要内容:1. 变更原规范名称。将原规范更名为《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在我国正在建设的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相互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下,被广泛接受的养老设施概念内涵过于宽泛,远远超出本标准针对机构养老设施和提供照料服务的社区养老设施的适用范围。老年人照料设施概念的提出,即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和场所,与本标准的适用范围相吻合,也符合国际上对此类建筑的称谓。本更名还能适应国家建设标准改革的总体要求。

2. 完善本标准的编制目的和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设计原则。为适应我国老年人照料设施建设发展的需要,增加健康节能基本要求;增加保护老年人隐私和尊严适应运营模式,保证照料服务的有效开展设计原则。见本标准第1.0.1条、1.0.3条。

3. 重新定义相关术语。在重新梳理老年人设施术语体系基础上,定义与本标准相关的一系列术语;使术语更为清晰、准确。见本标准的“2 术语一章。

4. 下调设施等级的规模指标。原规范主要适用于各级政府运营的非营利公办养老机构,等级规模指标偏高。今后养老服务向社会投资全面开放,民办类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比重将大幅增加。大力培育发展小型化、连锁化、专业化服务机构将成为趋势,融入社区的中小型养老服务机构是发展的重点。修订后的等级规模指标见本标准第3.0.1条。

5. 简化用房设置的规定。原规范规定设置的功能用房较为齐全,主要适用于远离社区且拥有独立场址的养老机构。今后国家将提倡依托社区为老年人提供服务,鼓励建设小型社区养老院,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并鼓励实行服务外包,推进养老服务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与医疗机构对接。本标准相应简化各类用房设置,适应运营服务方式的多样性与灵活性要求。见本标准第5.1.1条。

6. 调整日照标准。原规范规定老年人居住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2h”。但大量调研及反馈意见表明,我国各个气候区域对冬季日照的实际需求差异较大,不适合执行统一的日照标准,而通过既有建筑改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往往处于已建成的城市环境中,无法提高日照标准。为适应多样性的建设需求,借鉴国内外优秀案例的设计经验,本标准仅对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公共起居厅的冬季日照时长作出具体规定,作为面向全国范围的最低日照标准。见本标准第5.1.4条。

7. 强化照料单元和居室的设置规定。为保证老年人基本生活质量,方便照料服务开展,本标准调整对照料单元规模的规定;降低多人间居室床位规模的上限值;加强对老年人个人隐私保护以及对失智老年人护理环境的规定;补充老年人居室部品配置的最低标准以及盥洗室设置、护理站服务距离的规定。见本标准第5.1.2条、5.2.1条、5.2.2条、5.2.7条、5.4.2条。

8. 调整交通空间的最低标准。满足轮椅、担架通行是确定交通空间最小尺寸的原则。参照英、美、日有关设计标准,并辅以实验验证,区分不同照料服务类型,调整走廊与居室门的净宽度标准;取消设置主楼梯和缓坡楼梯的规定,以满足安全疏散要求的无障碍楼梯替代;以容纳担架的电梯替代医用电梯,并补充对电梯数量的规定;补充轮椅通行的净宽度标准,作为无障碍设计的基本尺度。见本标准第5.6.2条、5.6.3条、5.6.4条、5.7.3条、6.1.2条。

9. 补充有关安全疏散要求的基本规定。主要依据正在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并补充适用于本标准的专门规定。见本标准第5.1.3条、6.2.1条、6.2.2条、6.2.3条、6.2.4条、6.2.5条。

10. 补充有关紧急救助要求的规定。主要为老年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时,保障快速救援、紧急送医的建筑设计措施。见本标准第6.2.6条、6.2.7条、6.2.8条。

11. 补充有关卫生控制要求的规定。主要为保持环境卫生、预防疾病传播的建筑设计措施。见本标准的“6.3卫生控制一节。

12. 补充有关声环境设计的规定。原规范缺少建筑室内外声环境的控制指标,本标准给予补充,以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适应健康建筑的基本要求。见本标准的“6.4噪声控制与声环境设计一节。

13. 补充有关室内空气质量的规定。此方面内容是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适应健康建筑的基本要求。见本标准的“6.5室内空气质量一节。

14. 完善有关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建筑电气的规定。补充饮用水标准的规定和回用中水的安全使用范围;配合国家节水方针加入了分用途或单元计量的要求;新增储热水温度的规定;.新增供暖系统散热设备等防止烫伤及保护措施的规定;调整散热器供暖系统供水温度的规定;新增舒适性空调室内设计参数的规定;新增供配电系统导线选择和防止触电措施的规定等。见本标准第7.1.1条、7.1.2条、7.1.4条、7.2.2条、7.2.3条、7.2.4条、7.2.9条、7.3.8条、7.3.10条。

15. 补充有关建筑智能化的规定。为适应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建立医养结合绿色通道的发展要求,需要有功能实用、技术适时、安全高效、运营规范和经济合理的建筑智能化技术措施作保障。见本标准的“7.4智能化系统一节。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还对原规范中多处细节及文字表述做出调整,在此不一一列出。

为了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本标准的征求意见稿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哈尔滨工业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院《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编制组(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661545信箱,邮政编码:150006)。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3

4 基地与总平面 4

4.1基地选址 4

4.2总平面布局 4

4.3道路交通 4

4.4场地设计 4

4.5绿化景观 5

5 建筑设计 6

5.1用房设置 6

5.2生活用房 7

5.3公共活动用房 9

5.4康复与医疗用房 9

5.5管理服务用房 10

5.6交通空间 10

5.7建筑细部 11

6 专门要求 13

6.1无障碍设计 13

6.2安全疏散与紧急救助 13

6.3卫生控制 14

6.4噪声控制与声环境设计 14

6.5室内空气质量 16

7 建筑设备 17

7.1给水与排水 17

7.2供暖与通风空调 17

7.3建筑电气 18

7.4智能化系统 20

标准用词说明 21

引用标准名录 22

附:条文说明 23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Basic requirement 3

4 Site and planning 4

4.1 Site selection 4

4.2 planning Layout 4

4.3 Road traffic 4

4.4?Site facilities 4

4.5 Greening and landscape 5

5 Architectural design 6

5.1 Room setting 6

5.2?Living space 7

5.3 Public activity space 9

5.4?Rehabilitation and medical space 9

5.5 Management service space 10

5.6 Traffic space 10

5.7 Architectural detail 11

6 Special requirements 13

6.1 Accessibility design 13

6.2 Safe evacuation and emergency relief 13

6.3 Hygiene control 14

6.4?Noise control and acoustic environment design 14

6.5 Indoor air quality 16

7 Building equipments 17

7.1 Water supply and sewerage 17

7.2 Heating,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17

7.3 Electrical 18

7.4 Intelligent systems 20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21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22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23


1?总则

1.0.1?为适应我国老年人照料设施建设发展的需要,提高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质量,符合安全、健康、卫生、适用、经济、环保等基本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

1.0.3?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应符合老年人生理、心理特点,保护老年人隐私和尊严,保证老年人生活质量;适应不同运营模式,保证照料服务有效开展。

1.0.4?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老年人照料设施 care facilities for the aged?people

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和场所,包含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两类。

2.0.2?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 full-time?used care facilities?for the aged people

为老年人提供住宿、生活照料、膳食、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综合服务的养老机构和专业照料机构的建筑和场所,包含养老院、老人院、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养护院等。

2.0.3?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 daytime?used care facilities for the aged?people

主要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半失能老年人提供膳食、个人护理、保健康复、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的建筑和场所,包含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养老机构的日间照料部门等。

2.0.4?照料单元 care unit

老年人照料设施为实现照料能、保证照料服务有效开展而划分的相对独立的服务分区,一般包含居室、公共空间和服务空间等在内的一系列房间和空间。


3 基本规定

3.0.1 老年人照料设施可按其配置的床位数量或容纳的老年人数进行分级,且等级划分宜符合表3.0.1的规定。

3.0.1?老年人照料设施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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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床)

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人)

小型

1030

≤20

中型

31100

20

大型

101300

大型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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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小型、中型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宜依托社区进行建设,但建筑宜独立设置;大型、特大型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应有独立的建筑、场地和配套设施。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宜依托社区公建建设。

3.0.3 除小型外,其他等级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与居住建筑合建。居住建筑合建的小型老年人照料设施应位于居住建筑的底层等近地面区域,且有直接对外的出入口;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应位于独立的分内,且有独立的交通系统。

3.0.4 新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应为未来发展提供改造的可能性

3.0.5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应能体现对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的尊重。

3.0.6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及室外活动场均应做整体色彩与标识设计,色彩、标识设计应科学合理,符合老年人认知特点。


4 基地与总平面

4.1?基地选址

4.1.1?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基地应选择在工程地质条件稳定、排水通畅、日照充足、通风良好的地段。

4.1.2?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基地应选择在交通方便、基础设施完善、临近公共服务设施的地段。

4.1.3?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基地应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的区域。

4.2?总平面布局

4.2.1?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总平面应根据老年人照料设施的不同类型、等级进行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动静分区应明确。

4.2.2?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中设有生活用房的建筑前后间距应满足卫生间距要求,且不宜小于12m

4.3?道路交通

4.3.1?老年人照料设施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不宜开向城市主干道。货物、垃圾、殡葬等运输宜设置单独的通道和出入口。

4.3.2?总平面交通组织应便捷流畅,并减少车辆对人员通行的影响,除满足消防、疏散、运输等要求外,还应保证救护车辆通畅到达所需停靠的建筑物出入口。

4.3.3?总平面内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在机动车停车场距建筑物主要出入口最近的位置上应设置供轮椅使用者专用的无障碍停车位,且无障碍停车位应与人行通道衔接,并应有明显的标志。

4.4?场地设计

4.4.1?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总平面内应设置供老年人休闲、健身、娱乐等活动的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其他建筑合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单独设置活动场地;

2?活动场地位置宜选择在向阳、避风处,应保证场地能获得日照;

3?活动场地表面应平整,有坡度时坡度不应大于2.5%,且排水畅通,并采取防滑措施;

4?活动场地应设置健身运动器材、休息座椅以及轮椅、助行器停放空间,宜布置在冬季向阳、夏季遮荫处。

4.4.2?老年人集中的室外活动场地应邻近有无障碍厕位的公用卫生间。

4.5?绿化景观

4.5.1?总平面布置应进行场地景观环境和园林绿化设计。绿化种植宜选用地方树种,以乔木为主,绿化种植不应对老年人安全和健康造成危害。

4.5.2?总平面内设置观赏水景水池,应有安全提示与安全防护措施。


5 建筑设计

5.1?用房设置

5.1.1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应设置老年人用房和管理服务用房,其中老年人用房应包括生活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不同类型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基本用房设置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5.1.1 不同类型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用房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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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

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

备注

老年人用房

生活用房

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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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室

中型日间照料设施应设置

公共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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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设备餐间,并可兼公共活动用房

卫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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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居室附设自用卫生间与公用卫生间

盥洗室

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居室无自用卫生间或盥洗设施,应集中设置盥洗室

浴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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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应附设

公共活动用房

公共起居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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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各类文娱活动的活动室或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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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特大型应设置;

可分设独立用房,也可合并功能简化设置

康复与医疗用房

康复治疗室

提供相应康复治疗服务设置

护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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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预防、保健、门诊、检验、药剂等医疗服务的房间或空间

特大型应设置;

委托医疗机构提供服务,可缩减相应用房

管理服务用房

值班、入住登记、办公、接待、会议、档案存放等办公管理房间或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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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分设独立用房,也可合并功能简化设置

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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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衣房

中型、大型、特大型应设置;

采用外包服务,可缩减相应用房

工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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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员工使用的休息室、浴室、卫生间、食堂等,可合并功能简化设置

各类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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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l”—应设置;“○”—宜设置;“—”—不设置。

5.1.2?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建筑宜按照料单元组合方式进行设计,保证各照料单元的使用具有相对独立性。照料单元的基本空间组成包含居室、卫生间、公共起居厅、护理站、值班室等,还可包含公共餐厅、浴室、盥洗室、康复治疗、被服库等。每个照料单元规模不宜大于60床;失智老年人的照料单元应独立设置,每个照料单元规模不宜大于30床。

5.1.3 老年人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5.1.4?老年人居室和公共起居厅应具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建筑的公共起居厅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建筑的公共活动用房应能获得冬季日照。

5.2?生活用房

5.2.1?老年人居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0/床的配建指标,且单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00㎡,双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6.00㎡;

2?失智老年人的居室宜为单人间;

3?多人间居室床位数不应大于4床,且宜有为保护个人隐私进行空间分隔的措施;

4?居室的净高不宜低于2.60m;当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居住用房时,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2.20m,且低于2.60m高度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居室内应留有轮椅回转空间,床边留有护理、急救操作空间,两床长边间距不应小于0.80m

6?居室门窗宜做安全防护措施及方便老年人辨识的措施。

5.2.2?老年人居室内的部品设置不应少于下列内容:

1 每位老年人设1张最小宽度0.90m且符合安全高度要求的床、独立的储物空间、1把椅子、床头照明、包含1个两孔和1个三孔的单相插座;

2?房间顶部照明;

3?窗附设窗帘;

4?梳妆镜。

5.2.3?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的休息室宜为每间4~8人。

5.2.4?公共餐厅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00/座的配建指标,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餐厅座位数按所服务床位数的70%测算,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的餐厅座位数按所服务人数的100%测算;

2?应使用可移动的、牢固稳定的单人座椅及相应比例的轮椅餐位;

3?空间布置应能满足餐车进出、送餐到位服务的需要,并应为照料人员留有分餐、助餐空间。

5.2.5?居室附设的自用卫生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满足居室内老年人盥洗、便溺的需要,有条件时可设置洗浴设施;

2?空间布置应留有相应的助洁、助厕、助浴等操作空间;

3?应有良好的通风换气措施;

4?与相邻房间室内地坪不应设置高差。

5.2.6?公用卫生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用卫生间应分男女设置,应在居室和公共活动用房临近设置;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每个照料单元内均应临近公共起居厅设置公用卫生间;

2?公用卫生间的卫生洁具数量应分别按所服务的男女老年人床位数(附设自用卫生间的居室床位可不计在内)或人数测算。男卫生间每8床(人)设1个坐便器和1个小便器,女卫生间每4床(人)设1个坐便器,且男卫生间的最小规模应不少于1个坐便器和1个小便器,女卫生间的最小规模应不少于2个坐便器。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与社区其他公建合并设置时,应相应增加卫生洁具数量;

3?每个公用卫生间内至少应设1个供轮椅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厕位,或合并设置为无障碍卫生间;

4?与盥洗室分设的公用卫生间应设1~2个洗手盆或盥洗槽龙头;

5?照料单元的公用卫生间内宜设污水池。

5.2.7?盥洗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居室无自用卫生间或盥洗设施时,应在同楼层分男女设置盥洗室;

2?盥洗室的洗手盆数量应分别按所服务的男女老年人床位数测算。每4床设1个洗手盆,盥洗室的最小规模应不少于2个洗手盆或盥洗槽龙头;

3?盥洗室与最远居室的距离不应大于20.00m(附设自用卫生间或盥洗设施的居室除外)。

5.2.8?浴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浴室宜按男女分别设置,规模按总床位数测算(附设自用卫生间带有淋浴设施的居室床位可不计在内),每8个床位应设1个浴位,其中轮椅老年人的专用浴位不应少于总浴位数的30%,且不应少于1个;

2?浴室内应配备助浴设施,并应留有助浴空间;

3?浴室均应附设无障碍厕位和无障碍洗手盆。

5.3?公共活动用房

5.3.1?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公共活动用房总面积应满足每床或每位老年人不小于4.00㎡的配建指标。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建筑的公共起居厅面积应不小于2.00/床。

5.3.2?公共活动用房的位置应避免对老年人居室产生干扰,平面及空间形式应适合老年人活动需求,并宜满足多功能使用。

5.3.3?大型活动室宜设置在建筑首层,室内地面应平整并设休息座椅,墙面和顶棚宜做声学处理,并应邻近设置公卫生间及储藏间。有条件时宜设置独立功能完善的观演及运动空间。

5.3.4?严寒、寒冷、多风沙、多雾霾地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宜设置阳光厅。湿热、多雨地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宜设置亭、廊。

5.4?康复与医疗用房

5.4.1?康复治疗用房设计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 J40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地面应平整,表面材料应具有防护性,房间平面布局应适应不同康复

设施的使用要求

2?宜附设洗手池。

5.4.2?护理站的位置应明显易找,且最大服务距离不宜大于36.00m

5.4.3 老年人照料设施中设置预防、保健、门诊、检验、药剂等医疗服务用房,大型、特大型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医疗服务用房符合《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的有关规定。

5.5?管理服务用房

5.5.1?直接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窗口部门,其用房位置应明显易找并设置醒目标识。

5.5.2?管理服务用房应考虑电子设备的安装、使用及维护空间。

5.5.3?厨房应满足卫生防疫等要求,且应避免厨房工作时对老年人用房产生干扰。

5.5.4?洗衣房平面布置应洁、污分区,并应满足洗衣、消毒、叠衣、存放等需求;墙面、地面应易于清洁、不渗漏;宜附设晾晒场地。

5.5.5?职工用房应根据工作人员休息、洗浴、更衣、就餐等需求,设置相应的空间。

5.6 交通空间

5.6.1?供老年人使用的出入口和门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出入口宜采用平坡出入口,平坡出入口坡度不应大于1/20,有条件时不宜大于1/30

2?出入口严禁选用旋转门;

3?出入口的地面、台阶、踏步、坡道等均应采用防滑材料铺装,应有排水措施防止积水,严寒、寒冷地区宜采用防结冰措施;

4?出入口中至少有一处应设置救护车停靠点,并同紧急送医通道顺畅连接;

5?门厅中应就近设置电梯、管理服务室等设施,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助行器和轮椅停放区域。

5.6.2?供老年人使用的走廊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经过的过厅、走廊、房间等,地面不应有高差,如遇有难以避免的高差时,应采用坡道连接;

2?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中供老年人使用的走廊净宽不应小于1.80m ,确有困难时不应小于1.40m;当走廊净宽大于1.40m小于1.80m时,走廊中应设置净宽不小于1.80m的轮椅错车空间,错车空间间距不宜超过15.00m

3?走廊内部及相邻房间的地面应不设门槛且平整无高差;

4?各处厅、廊如设置休息座椅或休息区、布设管道设施、挂放各类物件等形成的突出物应有防刮碰的保护措施;

5.6.3?供老年人使用的楼梯应为无障碍楼梯,并符合下列规定:

1?梯段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各级踏步应均匀一致;

2?楼梯不应采用弧形楼梯或螺旋楼梯,不应在缓步平台内设置踏步,且至少有1部楼梯的缓步平台进深不小于1.50m

3?踏步前缘不应突出,踏面下方不得透空;

4?应采用防滑材料饰面,所有踏步上的防滑条、警示条等附着物均不应突出踏面。

5.6.4?二层及以上楼层设置老年人用房时,应设供老年人使用的电梯,并符合下列规定:

1?电梯应为无障碍电梯,其中至少1台为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2?电梯数量应按服务规模经计算确定,二层及以上楼层床位数累计超过120床或超过2个照料单元,电梯数量不应少于2台;

3?电梯的位置应结合照料单元和建筑出入口的位置,均衡设置。

5.7?建筑细部

5.7.1?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主要老年人用房采光窗宜符合表5.7.1的窗地面积比规定。

5.7.1 主要老年人用房的窗地面积比

房间名称

窗地面积比Ac/Ad

公共起居厅、各类活动室

1:4

居室、休息室公共餐厅、盥洗室康复与医疗用房

1:6

公用卫生间、浴室

1:9

注:Ac—窗洞口面积;Ad—地面面积。

5.7.2?居室、休息室、公共餐厅、公共起居厅及各类活动室东西向开窗时宜采取有效的遮阳措施。

5.7.3?供老年人通行的门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用房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有条件时,不宜小于0.90m

2 提供护理服务的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居室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3 建筑出入口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4 含有2个或多个门扇的平开门,至少应有1个门扇开启后的通行净宽度不小于0.80m

5.7.4?老年人用房的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相邻居室的阳台宜相连通;

2?开敞式阳台栏杆栏板高度不应低于1.20m,且距地面0.35m高度范围内不宜留空;

3?阳台宜设衣物晾晒装置;

4?严寒及寒冷地区、多风沙地区宜设封闭阳台,其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

5?失智老年人用房的阳台宜采用防坠落措施。

5.7.5?屋顶上人平台栏杆栏板高度不应低于1.20m,且距地面0.35m高度范围内不宜留空。

5.7.6?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地面应采用平整、防滑、耐磨且不易碎裂的材料。

?


6 专门要求

6.1 无障碍设计

6.1.1?老年人照料设施供老年人使用的场地及老年人用房均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无障碍设计具体部位应符合表6.1.1的规定。

6.1.1 老年人照料设施场地及建筑无障碍设计的具体部位

场地

道路及停车场

主要出入口、人行道、停车场

广场及绿地

主要出入口、内部道路、活动场地、服务设施、活动设施、休憩设施

建筑

交通空间

主要出入口、门厅、走廊、楼梯、坡道、电梯

生活用房

居室、休息室、公共餐厅、卫生间、盥洗室、浴室

公共活动用房

开展各类文娱活动的用房或空间

康复与医疗用房

康复治疗室、护理站及开展预防、保健、门诊、检验、药剂等医疗服务的用房或空间

6.1.2 经过无障碍设计的场地和建筑空间均应满足轮椅进入,轮椅通过的空间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

6.1.3 老年人使用的室内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12,在坡道的起、终点处应设不同颜色或材料的提示标识。

6.1.4?交通空间的主要位置应设置连续单层扶手,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

6.1.5?卫生间、盥洗室、浴室,以及其他用房中供老年人使用的洗手和盥洗设施,应选用方便无障碍使用与通行的洁具。

6.2?安全疏散与紧急救助

6.2.1?老年人照料设施的人员疏散执行国家现行规范;独立设置的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应大于32.00 m;与其他建筑合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不论何种组合方式均应设置在32.00 m以下。

6.2.2?每个照料单元的用房及附属空间均不应跨越防火分区或防火单元。

6.2.3?居室向外开启的房门不应阻碍交通。

6.2.4?各处厅、廊如设置休息座椅或休息区、布设管道设施、挂放各类物件等形成的突出物应有防刮碰的保护装置;休息座和休息区等设施、墙体突出物和保护装置等均不应占用疏散宽度。

6.2.5?建筑出入口至机动车道路之间应留有满足安全疏散的缓冲空间。

6.2.6?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全部老年人用房与救护车辆停靠的建筑物出入口之间均应有明确的紧急送医通道,紧急送医通道应满足担架抬行和轮椅推行要求,并应确保紧急送医通道的连续、便捷、畅通。

6.2.7?老年人居室宜设置阳台或外廊。

6.2.8?居室门、自用卫生间门、公共卫生间厕位门、盥洗室门、浴室门等宜选用内外均可开启的锁具,并宜设应急观察装置。

6.3?卫生控制

6.3.1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和场地应便于保持清洁、卫生,空间布局应有利于防止传染病传播。

6.3.2?建筑及场地内的物品运送应满足洁污分流,且运送垃圾废物、换洗被服等污物的流线不应穿越食物存放、食品加工区域及老年人用餐区域。

6.3.3?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内宜每层设置或集中设置污物间,且污物间应靠近污物运输通道,并应有污物处理及消毒设施。临时存放医疗废物的用房应设置洗涤

消毒设施。

6.3.4?尸体运出的通道不应穿越老年人日常活动区域。

6.4?噪声控制与声环境设计

6.4.1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及场地应位于《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规定的0类、1类和2类声环境功能区,且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应符合表6.4.1的规定。位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时,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

?

?

?

?????????????????????????6.4.1??环境噪声限值 ?????????????????????单位: dB(A) ????????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时段

昼间

夜间

0

50

40

1

55

45

2

60

50

6.4.2 老年人照料设施室外活动场地环境噪声级应符合表6.4.1的规定。

6.4.3 老年人用房室内噪声级应符合表6.4.3的规定。?????????????????????????????????????????????????????????????????????????????????????????????????????????????????????????????????????????????????????????????????????????????????????????????????????????????????????????????????????????????????????????????????????????????????????????????????????????????????????????????????????????????????????????????????????????

6.4.3?老年人用房室内的允许噪声级

房间类别

允许噪声级(A声级,dB

昼间

夜间

生活用房

居室

≤40

≤30

休息室

≤40

公共活动用房

≤45

康复与医疗用房

≤40

6.4.4 老年人居室不应与有噪声振动的电梯井道、设备机房及能够散发出有害气体的房间和能产生光线干扰的房间场所等相邻布置。相邻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6.4.4的规定。

6.4.4?相邻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标准

房间类别

空气声隔声单最低值dB

Ⅰ类房间与Ⅱ类房间之间

≥50

Ⅱ类房间与Ⅲ类房间之间

≥45

注:1 Ⅰ类房间—居室、休息室;Ⅱ类房间—公共起居厅、各类活动室及康复与医疗用房;

Ⅲ类房间—设备用房、洗衣房、电梯间及井道等。

2 空气声隔声单最低值指空气声隔声单值评价量+频谱修正量(dB):计权标准化声压级

+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DnT,w+C。

6.4.5 公共起居厅及各类活动室空场500Hz~1000Hz的混响时间应符合表6.4.5的规定。

6.4.5?公共起居厅及各类活动室空场500Hz~1000Hz混响时间

房间容积(m3

混响时间(S

<200

≤0.8

200~400

≤1.0

400~600

≤1.2

>600

≤1.4

注:混响时间计算时应取500Hz和1000Hz(倍频程)的平均值。

6.4.6 老年人照料设施宜利用自然声创造良好的整体环境,并利用环境声景提升老年人的舒适性。

6.5?室内空气质量

6.5.1?老年人照料设施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规定。

6.5.2?老年人照料设施室内环境污染浓度限量应符合表6.5.2的规定。

6.5.2 老年人照料设施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

污染物名称(单位)

浓度限值

??????Bq/m3

≤200

游离甲醛(mg/m3

≤0.08

??????mg/m3

≤0.09

??????mg/m3

≤0.2

TVOC ???mg/m3

≤0.5

?


7?建筑设备

7.1 给水与排水

7.1.1?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给水系统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非传统水源可用于室外绿化及道路浇洒,但不应进入建筑内老年人可触及的生活区域。

7.1.2?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应分照料单元设置水表。

7.1.3?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给水系统应满足给水配件最低工作压力需求。且最低配水点静水压力不宜大于0.45MPa,水压力大于0.35MPa的配水横管应设减压措施。

7.1.4?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宜供应热水,并宜采取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储水温度不宜小于60℃,热水配水点水温宜为40~50℃。热水供应应有控温、稳压装置,宜采用恒温阀或恒温龙头。有条件的地区宜优先采用热泵或太阳能等非传统热源制备生活热水,并宜配有辅助加热设施。太阳能热水系统应设防过热设施。

7.1.5?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应选用节水型低噪声的卫生洁具和给排水配件,给水、热水管道设计流速不宜大于1.0m/s,排水管应选用低噪声管材或采用降噪声措施。

7.1.6?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公共卫生间宜采用光电感应式、触摸式等便于操作的水嘴和水冲式坐便器冲洗装置。室内排水应通畅便捷,地漏应设在卫生间靠近角部最低处,并保证有效的水封要求。

7.2?供暖与通风空调

7.2.1?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在严寒和寒冷地区应设集中供暖系统,夏热冬冷地区应配设供暖设施。

7.2.2 供暖系统散热设备以及管道、配件等,必须有防止烫伤和碰伤的保护措施。

7.2.3?老年人用房内不应敷设温度高于地区大气压下沸点的高温水管道及水蒸汽管道。

7.2.4?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如果设置散热器供暖系统,应采用供水温度不高于85℃热水作为热媒。有条件时宜采用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供水温度不应高于60℃。

7.2.5?主要房间供暖室内设计温度不应低于表7.2.5的规定。

7.2.5 主要房间供暖室内设计温度

房间类别

居室

自用卫生间、盥洗室

公共

卫生间

浴室

公共活动用房

康复与医疗用房

管理服务用房

供暖楼梯间、走廊

设计温度(

20

20

18

25

20

20

18

18

7.2.6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应根据地区的气候条件,在老年人浴室内安装供暖器件或预留安装供暖器件的位置。

7.2.7?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内的厨房、卫生间、浴室等应设置具备防止回流功能的机械排风。

7.2.8?严寒、寒冷及夏热冬冷地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宜设置满足室内卫生要求的机械通风。

7.2.9?老年人用房舒适性空调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表7.2.9的规定。

7.2.9 老年人用房舒适性空调室内设计参数

类别

温度(

相对湿度(%)

风速(m/s

供热工况

2224

≤0.2

供冷工况

2628

≤70

≤0.25

7.2.10?当设置集中空调系统时,应设置新风系统。

7.3?建筑电气

7.3.1?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居住用房及公共活动用房宜设置备用照明,并宜采用集中控制方式。

7.3.2?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生活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及辅助空间照度值应符合表7.3.2的规定,光源宜选用暖色节能光源,显色指数宜大于80,眩光指数宜小于19

7.3.2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生活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及辅助空间照度值

房间名称

居室

公共餐厅

卫生间

盥洗室

公共活动用房

门厅

走廊

照度值(lx

150

200

150

200

300

200

150

7.3.3?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居住用房至卫生间的走道墙面距地0.40m处应设嵌装脚灯,居住用房的顶灯和床头照明宜采用两地控制的双控开关。

7.3.4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照明开关应选用带夜间指示灯的宽板翘板开关,安装位置应醒目,且颜色应与墙壁区分,高度宜距地面1.10m

7.3.5?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出入口雨篷底或门口两侧应设照明灯具,阳台应设照明灯具。

7.3.6?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走道、楼梯间及电梯厅的照明,均宜采用节能控制措施。

7.3.7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供电电源应安全可靠,宜采用专线配电,供配电系统应简明清晰,供配电支线应采用暗敷设方式。

7.3.8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低压配电导体应采用铜芯电缆、电线,并宜采用阻燃低烟无卤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电线或无烟无卤电缆、电线。

7.3.9 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宜每间()设电能计量表,并宜单设配电箱,配电箱内宜设电源总开关,电源总开关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配电箱内的插座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7.3.10?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电源插座应采用安全型电源插座。居住用房的电源插座高度距地宜为0.60m~0.80m;厨房操作台的电源插座高度距地宜为0.90m~1.10m

7.3.11?安全防护

1?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医疗用房和卫生间应做局部等电位联结;

2?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内的灯具应选用Ⅰ类灯具,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

3?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中的医疗用房宜设防静电接地。

7.3.12?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供配电设备、用电设备均应选用高效节能产品。

7.4?智能化系统

7.4.1?信息设施系统

1?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应建设有线电视、电话、信息网络等信息设施系统,宜建设无线局域网络系统及室内移动通信覆盖系统;

2?老年人用房应设置有线电视、电话及信息网络插座,宜设置无线局域网络覆盖。

7.4.2?公共安全系统

1?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以及室外活动场所(地)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或护理智能化系统。各出入口、走廊,公共活动用房,各楼层的电梯厅、楼梯间,电梯轿厢等场所应设置安全监控设施;

2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首层宜设置防盗报警装置;

3 生活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应设紧急呼叫装置。紧急呼叫信号应能传输至相应护理站或值班室。呼叫信号装置应使用50V及以下安全特低电压。卫生间的呼叫装置高度距地宜为0.40m ~0.50m

7.4.3?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宜设置建筑能效监管系统。

7.4.4?照护智能化及健康管理

1?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宜设置照护及健康管理平台,有效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实现照护人群的健康数据采集、分析和管理,为老年人提供更加精准的照护及健康服务;

2?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宜设置室内活动监护及无线定位报警系统。特殊照料人群(如失智老人)空间应设置防走失技术措施;

3?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宜设置照料群体与家人间信息及时传递措施。


本标准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本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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