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工程项目中的违规操作有太多,即使是经验丰富的人也难以总结全面,今天我们对其进行了总结,一起来看吧。
招投标25条
招标人有下列6种情形之一,且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属招标人虚假招标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1)预先约定投标人中标的;(2)与特定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中标后再给予招标人或者投标人额外补偿的;(3)投标截止后,允许特定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或者更改投标文件内容的;(4)明示或者暗示评标委员会成员倾向性评审的;(5)以胁迫、劝退、补偿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使中标人放弃中标的;(6)已经开展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或者已经采购材料设备,而后组织招标的。
投标人有下列10种情形之一的,属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1)协商约定投标报价的;(2)采取联合行动或者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其他投标人的;(3)约定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放弃中标的;(4)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持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投标的;(5)不同投标人资格审查资料或者投标资料混装的;(6)不同投标人资格审查申请书或者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7)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雷同的,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8)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有相同人员的;(9)资格审查申请书或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的,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10)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的资金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接受他人指使或者为谋取利益,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的,属串通评标行为。
(1)私下接触投标人的;(2)应当废标而不废标的;(3)对特定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重大偏差,提出符合评审条件意见的;(4)对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提出不公正评审意见的;(5)向他人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投标人在投标中4种弄虚作假行为。
(1)使用他人名义投标的;(2)提供虚假业绩、财务状况、信用证明等材料的;(3)使用其他单位人员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的;(4)使用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资格证书等行政许可证件的。
不同单位38条
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已与设计单位进行口头协商,对工程实体进行局部变更,但未及时履行书面变更手续;(2)原设计文件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重大修改变动,建设单位未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图纸审查机构审查;(3)建设单位现场质量保证体系人员,特别是项目负责人变更,无变更手续;(4)建设单位未能及时组织各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勘察、设计单位
(1)设计变更文件签字、签章不齐全;(2)参加地基验槽人员非本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人员或不是相应专业人员,当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验槽时,又无委托手续;(3)参加工程基础、主体分部验收的人员非本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当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验收时,又无委托手续; (4)不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及处理。
施工单位
(1)项目经理经常不在施工现场;项目部人员变更手续不齐全;
(2)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及到位情况不符合要求;
(3)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内容不齐全、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工程施工与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不符;
(4)未进行重要部位、关键工序的技术交底和工程预检,或技术交底内容针对性不强;
(5)工程中使用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没有质量证明文件,复印件未注明原件存放处;
(6)工程中使用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未按规定批次、批量进行进场复试或未及时取回试验报告;
(7)施工过程中,涉及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试件、试件和材料未进行见证检验;见证检验的比例、种类不符合要求;样品的封存、标识不符合要求;
(8)混凝土试件、砌筑砂浆试件留置组数不符合要求,标养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养护条件不符合要求,试件汇总、强度统计评定不及时;
(9)施工现场钢筋焊接、机械连接、钢结构焊接、螺栓连接、基桩检测、回填土检验、路基压实度试验等试验批量不满足要求;
(10)施工放线记录、隐蔽验收记录、验槽记录、钎探记录、人工地基施工记录、混凝土浇筑记录、坍落度检测记录、桩基施工记录、沥青摊铺测温记录等施工记录不及时,数据不真实、内容不完整、结论不明确;
(11)管道打压、电阻测试、通风空调、电梯、建筑智能调试记录内容不齐全;
(12)屋面淋水、地下室防水效果、门窗及幕墙三性试验、室内环检、设备试运行等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没有检验记录或内容不齐全;
(13)市政工程功能检测资料内容不齐全;
(14)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施工验收规范规定;
(15)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报验资料不及时、内容不完整;
(16)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不及时,监理单位提出的整改通知回复不及时;
(17)施工日志记录内容不全面、不具体;
(18)施工现场计量器具没有检定证书。
监理单位
(1)监理人员变更手续不及时;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经常不在施工现场;
(2)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不及时;
(3)对分包单位的资质、施工人员上岗证件、审查不及时;
(4)未建立见证取样台帐,见证取样制度落实不到位;
(5)旁站记录控制点与旁站方案内容不符,旁站记录内容不能全面反映施工情况;
(6)监理例会不按规定时间召开,监理月报不按规定时间出具;
(7)当工程实体存在质量隐患时,监理人员不按要求下发监理通知、工程质量整改通知或监理通知、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下发后不及时落实问题整改结果;
(8)不及时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人员到位情况不符合要求;
(9)监理日志记录内容不全面、不具体。
检测单位
(1)检测报告签字、签章不符合要求; (2)出具的检测报告内容不齐全; (3)不合格的检测报告不及时上报。
施工现场49条
可视化管理
(1)安全帽佩戴不规范,都未系好安全帽帽带;(2)喷涂料女工头发须盘入安全帽内,须带口罩;(3)衣物穿戴须符合标准;(4)所有人员未佩戴入厂许可证;(5)压缩气瓶无状态标签;(6)各种气瓶的色标符合标准(氧气瓶天蓝色、黑字,乙炔瓶白色、红字,氢气瓶绿色、红字,液化气瓶银灰色、红字等;(7)氧气、乙炔瓶距离过近,不得低于5m;(8)氧气瓶放到,随气瓶未配备防倾倒设施;(9)气瓶未配置齐全防碰胶圈和可卸式瓶帽;(10)未设置隔离区域。
工作场所内如可能存在下列情况,就必须用围绳(安全专用隔离带)或围栏隔离出不同工作区域,如维修作业区域、承包商作业区域、临时物品存放区域、走道区域等危险区域,并挂上标签以明确隔离相关信息。
(1)对行人或车辆交通安全存在危险(风险)的任何地点或作业区域,如坑、高处有东西会掉落、高温、腐蚀液飞溅和泄漏地方等。(2)维修工作具有危险性。(3)施工、高危作业等易发生事故的情况。
吊装作业
(1)禁止在悬吊的货物下有人工作、通过或者站立。(2)没有安全插销和舌片的吊钩。(3)吊装只有一根钢丝绳,吊装物易掉落。(4)货物本体须固定绑牢。(5)货物长度不一,货物的重心不稳定,建议该次吊装分货物长短进行分批吊装。
通用安全
(1)杂物阻塞消防通道。(2)杂物阻塞安全通道。(3)推车阻塞施工通道。(4)箱式消防栓不能落地,距地应1.1m,便于操作。(5)安全门应使用便于打开的门销装置。(6)非紧急情况时施工人员跑步。(7)堆放物品过高,不整齐,有倒塌风险。(8)柜的顶部不应堆放材料和物品。(9)物品应存放整齐有序,存放物品时应遵循“低重轻高”的原则,柜高应便于拿放物品。(10)通道盖板未放平。(11)应用合理的方式和姿势搬运重物。(12)玻璃破损应及时修复。(13)灭火器位置被电焊机占用。
高处作业
(1)高处作业现场缺少监护人,缺少安全警示标识。(2)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带钉易滑的鞋,安全带的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除。(3)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4)安全平台没有护栏。(5)安全平台未安装防护网。(6)梯子使用的相关要求:1)直梯和延伸梯应伸出搭接点1m;2)直梯或延伸梯的立梯坡度以60°~70°为宜。梯脚应有防滑套,并放置牢固、水平,尤其是在地面较滑情况下;3)在梯子上工作且双手离梯、双脚距地面高度超过2m时,应系安全带;4)在容易滑偏的构件上靠梯时,梯子上端应用绳绑在上方牢固构件上,如果梯子上部没有固定,下方必须有人护梯;5)禁止踏在梯子顶端工作,用直梯时人脚距梯子顶端不得少于4步,用人字梯时不得少于2步,直梯的高度如超过6m,应在中间设支撑加固;6)施工人员下梯应面向梯子,双手扶梯;7)直梯旁无人护梯。
动火作业
(1)无动火作业监护人(电焊、打磨)。(2)电焊机没有放在动火隔离区域内。(3)电焊操作左手须持专门的护目装备,配备专用焊工帽。(4)电焊枪回路应夹在工件上。(5)打磨操作应配备专门的护目装备。(6)打磨操作应佩戴专用手套。(7)动火作业须配备灭火器。
临时用电
(1)移动工具、手持工具等用电设备应有各自的电源开关,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用同一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二台或二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2)在必须横跨道路或有重物挤压危险的路段,需将相应线路穿硬管保护,硬管必须固定;当位于交通繁忙区域或重型设备经过的区域时,应用混凝土件对其进行保护,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3)电缆走向会被打磨发出的火花损坏。(4)电焊线交叉。(5)喷涂料、电焊、打磨交叉作业,须有效隔离开。
还记得这张图吗,施工现场如果不按规定施工,就可能处处引发危险。人们经常在经历过安全事故后,才知道安全的重要性,但其实每次只要多想一步就能解决很多后续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