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0.1 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构件的选取应均匀分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非悬挑梁板类构件,应各抽取构件数量的2%且不少于5个构件进行检验。
2 对悬挑梁,应抽取构件数量的5%且不少于10个构件进行检验;当悬挑梁数量少于10个时,应全数检验。
3 对悬挑板,应抽取构件数量的10%且不少于20个构件进行检验;当悬挑板数量少于20个时,应全数检验。
E.0.2 对选定的梁类构件,应对全部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对选定的板类构件,应抽取不少于6根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对每根钢筋,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不同部位量测3点取平均值。
E.0.3 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可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方法,也可采用非破损方法并用局部破损方法进行校准。当采用非破损方法检验时,所使用的检测仪器应经过计量检验,检测操作应符合相应规程的规定。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检测误差不应大于1mm。
E.0.4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时,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E.0.4的规定。
表E.0.4 结构实体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允许偏差
构件类型 | 允许偏差(mm) |
梁 | +10,—7 |
板 | +8.—5 |
E.0.5 梁类、板类构件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应分别进行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率为90%及以上时,可判为合格;
2 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率小于90%但不小于80%时,可再抽取相同数量的构件进行检验;当按两次抽样总和计算的合格率为90%及以上时,仍可判为合格;
3 每次抽样检验结果中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均不应大于本规范附录F.0.4条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
F.0.1 结构实体位置与尺寸偏差检验构件的选取应均匀分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梁、柱应抽取构件数量的1%,且不应少于3个构件;
2 墙、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取1%,且不应少于3间;
3 层高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且不应少于3间。
F.0.2 对选定的构件,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F.0.2的规定,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本规范表8.3.2和表9.3.10的规定,精确至1mm。
表F.0.2 结构实体位置与尺寸偏差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
F.0.3 墙厚、板厚、层高的检验可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方法,也可采用非破损方法并用局部破掼方法进行校准。当采用非破损方法检验时,所使用的检测仪器应经过计量检验,检测操作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F.0.4 结构实体位置与尺寸偏差项目应分别进行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检验项目的合格率为80%及以上时,可判为合格;
2 当检验项目的合格率小于80%但不小于70%时,可再抽取相同数量的构件进行检验;当按两次抽样总和计算的合格率为80%及以上时,仍可判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