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8种情况的建设市场主体将列入“黑名单”:
以虚假材料或者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格的;
对具有工程建设专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违反规定使用“许可证持有人”的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分;
发生违法承包、分包、非法分包、联营、转让、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
建筑市场主体主要是负责项目质量和安全受到行政处罚的发生主要项目质量和安全事故或两个主要项目质量和安全事故或重大项目质量和安全事故自然不好,严重的危害和巨大的社会影响力;
经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发现工程款项拖欠,不履行有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
为未经批准施工或者未经批准施工的项目提供人提供混凝土等服务的;
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拖欠农民工工资列入“黑名单”的。
注意:存在“挂证”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或处理的单位或个人,也将被列入“黑名单”!!!
根据住建部“挂证”专项整治补充通知,自查自纠期限延长至2019年3月31日,全面排查时间顺延至2019年8月底,指导督促时间顺延至2019年11月底。
在自查自纠期间,对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距离“挂证”自查自纠最后期限,还有几天时间,各单位及个人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抓紧时间整改。
相关处罚:
将建设项目列为地方重点监理对象,加大了监理检查的频率和力度。
不得将其作为评价、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支持的对象。
积分将按最高分扣除。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人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限制投标的情形的,应当依法限制其投标资格。
在省内注册的企业及其注册人员,对提高企业资质、增加项目和变更企业名称的申请,应当限制审批;申请资格(包括首次申请资格、申请提升或者增设资格)时,不得将相关注册执业人员作为企业的主要人员;对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不减少或者撤销资质的,不得在一年内申请资质升级或者增设。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境外注册的,应当通知其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房屋建设部门依法办理。
一年内两次被列入“黑名单”的省内企业,责令改正,进行动态资质审核。不符合资格标准要求的,降级或者撤销其资格。一年内两次被列入“黑名单”的省内以外有关企业,应当从河北省建筑市场上除名,并实施不少于一年的市场禁售措施。
期间的“黑名单”,违反法律法规,市场行为和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事故处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上限,并应当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地方他们及时注册。
加强部门联动监管,实行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