萌猛
发帖时间:2019-04-04 14:20:24 楼主

刚刚,住建部发文,决定修改5项部门规章: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 

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

§ 

取消分包合同备案;

§ 

§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2月15日第6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2019年3月13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为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修改下列部门规章:

一、删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修改)第十条第二款“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本条款原内容:

第十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此段删除,也就意味着取消分包合同备案。)

二、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改)第十八条中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除外”。

本条原内容:

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除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新增了标红字句)

将第十九条中的“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除外”。

本条原内容:

第十九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除外。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新增了标红字句)

三、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修改为“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如此以来,申办施工许可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就多了一项。

原来需要哪些材料?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20146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89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正),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四、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根据建设部令第9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修改)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修改为“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删去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2019313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

五、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修改)第九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修改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上5部部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其他类似问题

刚刚,住建部发文,决定修改5项部门规章: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 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 § 取消分包合同备案; § §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2月15日第6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2019年3月13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为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修改下列部门规章: 一、删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修改)第十条第二款“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本条款原内容: 第十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阅读全文

萌猛 2019-04-04 1093 0

刚刚,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住建部下发通知,决定对部分文件予以修改, 1、取消建设工程合同备案 建设工程合同,不再需要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取消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备案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及招标文件,不再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删除部分文件中“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 具体如下 1修改《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 第十八条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及招标文件,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红色字删除) 2修改《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 (八)推行合同备案制度。合同双方要按照有关规定,将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项目的规模标准、使用功能、结构形式、基础处理等方面发生重大变更的,合同双方要及时签订变更协议并报送原备案机关备案。在解决合同争议时,应当以备案合同为依据。(全部删除) 3修改《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153号) (1)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阅读全文

123木头人 2019-04-04 927 0

危大工程清单,危大工程有哪些?...阅读全文

奋斗 2022-11-16 2198 2

一、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适用项目1、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2、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不明确等前期条件不充分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二、项目经理条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有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或者具备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工程技术和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或者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二、评标办法工程总承包项目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注意不是最低价中标)三、建设单位承担的主要风险之一:主要工程材料价格和招标时基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四、合同价格形式1、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2、除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外,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五、工程总承包单位的现场管理工程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任职。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1、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或者分包工程设计的,工程设计图纸和竣工图纸应当增加工程总承包单位图签栏,并由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签字。2、工程总承包项目按照法律...阅读全文

思绪飘了好远 2018-01-05 1892 0

售前客服

售后客服

咨询电话

0571-56665700

意见反馈

关注有礼

扫码关注公众号 资料千货免费获取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