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自行验收指南
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2018年7月26日
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自行验收指南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要求,建设单位为所移交工程档案的主体责任者,对工程档案的齐全性、完整性、真实性负相关法律责任;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2014)和《建设工程档案编制规范》(DBJ 440100/T 153-2012)的要求,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时,应明确工程档案收集、整理及编制要求,及时汇总建设工程各环节的文件材料,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要求的工程档案(具体工作流程见附件1)。基本工作要点如下:
一、建设工程档案自行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一)已经完成规划、消防、环保、人防等专业验收;
(二)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工程档案进行收集汇总,按《建设工程档案编制规范》(DBJ 440100/T 153—2012)要求整理完毕,并已形成与纸质档案目录相一致的电子目录;
(三)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完成工程档案自查,并签署书面意见。
二、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建设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及有关参建单位人员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自行验收。
三、建设工程档案自行验收工作程序
建设单位组织召开档案自行验收会议,基本程序如下:
(一)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介绍建设工程档案工作情况及自查情况。
(二)检查五方责任单位形成的建设工程档案,汇总检查意见并填写《建设工程档案检查意见表》(附件2)。
(三)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组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综合评价,形成《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报告》(附件3)。
四、建设工程档案自行验收的具体内容
(一)档案管理责任明晰:项目责任主体及建设工程档案管理人员的档案管理责任应覆盖项目全过程。
(二)齐全性:建设单位应当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工程档案进行收集、汇总、编制。
(三)真实性:工程文件的内容应与工程实际相符合,签字盖章手续完备,符合有关规范、标准要求。
(四)完整性:对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2014)和《建设工程档案编制规范》(DBJ 440100/T 153-2012),建设工程档案归档范围内容完整。
温馨提示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广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时,应明确建设工程档案收集、整理及编制要求,形成电子档案,及时汇总建设工程各环节的文件材料,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档案的质量负责。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和报送的主体责任者,对建设工程档案的齐全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负相关法律责任。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参建单位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自行验收,并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工程档案。
二、填写说明
1、《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报告》中所指的自查单位包括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及各总包和分包施工单位。
2、“建设工程档案自查意见表”可根据自查单位实际数量进行增加。
3、《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报告》应一式多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各施工单位、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各持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