玫瑰小米
发帖时间:2019-04-08 09:56:13 楼主

 

 

2019年4月3日北京市建委官网发布《关于对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全面排查的通知》,全面排查工作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从严查处,做到不越位、不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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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异常人员名单于2019年4月30日前完成全部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报告以书面形式报各排查牵头单位。逾期仍未改正的,按“挂证”行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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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建办市函〔2019〕92号)文件规定中不认定为“挂证”的人员,应将其一并列入整改报告中,并附加盖现注册单位公章的书面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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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证”问题突出单位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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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参建项目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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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行为予以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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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申请企业资质延续、增项、升级等有关事项进行重点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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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责令限期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启动企业资质动态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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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排查后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且逾期不改的,依法撤回企业相应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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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排查中被标注为注册状态异常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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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上级注册许可机关依法依规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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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在其重新申请注册许可时进行重点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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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原文:

 

关于对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全面排查的通知

京建发〔2019〕151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要求,按照《关于开展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9〕20号)相关工作安排,现决定自2019年4月至8月对我市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全面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在前期自查自纠基础上,以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反馈的注册人员社会保险核查异常数据为线索,结合其实际注册、执业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工作,重点排查注册人员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注册人员在多个单位同时参保缴费等情况。

二、职责分工

(一)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内建筑业企业的排查工作。

(二)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本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排查工作。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业管理处、工程质量管理处负责工商注册地在本市的工程监理企业的排查工作。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市场管理处、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本市管理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排查工作。

(五)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除上述企业以外、工商注册地在本市的建设工程企业的排查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在自查自纠阶段因客观原因暂无法完成整改的单位,应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zjw.beijing.gov.cn)网上办事大厅(382)北京市执业人员注册监管系统,对照注册异常人员名单于2019年4月30日前完成全部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报告以书面形式报各排查牵头单位。逾期仍未改正的,按“挂证”行为处理。

对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文件规定中不认定为“挂证”的人员,应将其一并列入整改报告中,并附加盖现注册单位公章的书面证明材料:

1.依法提前退休的,应提供注册人员的《退休证》、本市或外省市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应提供该企业上级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注册人员在该企业工作的人事关系证明(应注明其社会保险由该企业上级事业单位统一缴纳)、该企业上级事业单位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该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表、注册人员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应提供该企业归属管理的大专院校人事部门出具的注册人员在该企业工作的人事关系证明(应注明其为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其社会保险由该企业归属管理的大专院校统一缴纳)、该企业归属管理的大专院校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该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表、注册人员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应提供原部队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军官转业证书》、本市或外省市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注册人员在现人事档案接收部门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权益记录;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应提供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协议书、注册人员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二)自2019年5月起,各排查牵头单位将上月完成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全面排查汇总表》(附件1),于每月2日前反馈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四、处理方式

全面排查工作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从严查处,做到不越位、不缺位。对排查中发现“挂证”问题突出的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通信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参建项目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对其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行为予以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其申请企业资质延续、增项、升级等有关事项进行重点审查;对责令限期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启动企业资质动态排查;对排查后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且逾期不改的,依法撤回企业相应资质。对排查中被标注为注册状态异常的人员,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职权或提请上级注册许可机关依法依规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在其重新申请注册许可时进行重点审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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玫瑰小米 2019-04-08 897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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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小茗 2019-01-08 4317 3

以前,挂证一族好逍遥,不用工作,一年挂证收入十几万,但是,现在好日子到头啦,具体情况,请听我讲解...... 9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从9月起,我国将开展工程质量治理行动,重点工作任务六项: (一)全面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 1.明确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终身责任和追究方式追究其责任。 2.推行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制度。 要求工程项目开工前,工程建设五方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工程竣工后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参建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增强相关人员的质量终身责任意识。 (二)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三)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机制; (四)大力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明确发展目标:到2015年底,除西部少数省区外,全国各省(区、市)具备相应规模的构件部品生产能力;新建政府投资工程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应率先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全国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的住宅新开工面积占住宅新开工总面积比例逐年增加,每年比上年提高2个百分...阅读全文

Ivan 2014-10-15 4884 0

有下列8种情况的建设市场主体将列入“黑名单”:以虚假材料或者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格的;对具有工程建设专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违反规定使用“许可证持有人”的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分;发生违法承包、分包、非法分包、联营、转让、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建筑市场主体主要是负责项目质量和安全受到行政处罚的发生主要项目质量和安全事故或两个主要项目质量和安全事故或重大项目质量和安全事故自然不好,严重的危害和巨大的社会影响力;经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发现工程款项拖欠,不履行有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为未经批准施工或者未经批准施工的项目提供人提供混凝土等服务的;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拖欠农民工工资列入“黑名单”的。注意:存在“挂证”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或处理的单位或个人,也将被列入“黑名单”!!!根据住建部“挂证”专项整治补充通知,自查自纠期限延长至2019年3月31日,全面排查时间顺延至2019年8月底,指导督促时间顺延至2019年11月底。在自查自纠期间,对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距离“挂证”自查自纠最后期限,还有几天时间,各单位及个人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抓紧时间整改。相关处罚:将建设项目列为地方重点监理对象,加大了监理检查的频率和力度。不得将其作为评价、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支持的对象。积分将按最高分扣除。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人有法律、法规和有关...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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