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建筑节能工程涉及建筑节能效果的定型产品、预制构件,以及采用成套技术现场施工安装的工程,型式检验报告有效期是多久?

A:当建筑节能工程采用的定型产品和设备、预制构件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在施工现场难以对其材料、制作工艺和内部构造等进行检查,也无法验证其安全性、耐久性和节能效果,故应由生产单位统一供应配套的组成材料,并提供型式检验报告,以证明其质量、性能满足节能设计要求。围护结构、供暖空调、配电照明、监测与控制、可再生能源等产品和设备应提供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
    提供型式检验报告的相关单位,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应由该工程的施工单位提供,也可以由提供该项成套技术的单位或由生产单位提供,同时提供方承担相应的责任。所提供的型式检验报告是否符合要求,应由工程监理方最终确认。
    当无法取得型式检验报告时,原则上是不能使用的,但考虑到建筑节能施工安装的各种复杂情况,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对产品或工程的安全性能、耐久性能和节能性能进行现场抽样检验。抽样检验的方法、结果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的要求。
    考虑到该项型式检验的测试难度以及时间、费用等情况,《GB50411-2019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将该项型式检验报告的有效期确定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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