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资料填写范例——RF1.2.5 混凝土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Better me 2019/8/5 15:34:28 浏览量:4583

RF1.2.5 混凝土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填表范例

RF1.2.5 混凝土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填表范例


RF1.2.5 混凝土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填表说明

RF1.2.5 混凝土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6.6  混凝土工程

 

(I) 主控项目

 

6.6.1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等的规定。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钢筋混凝土结构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检查数量  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 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  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6.6.2  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

检查数量  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  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6.6.3  混凝土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的有关规定,根据混凝土强度等级、耐久性和工作性等要求进行配合比设计。

对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其配合比设计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专门规定。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检查配合比设计资料。

6.6.4  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  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  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  工程口部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检查施工记录及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6.6.5  评定混凝土强度的试件,抗压强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用数理统计方法评定混凝土强度时,其强度应同时符合下列两式的规定:

mfcu-λ1sfcu≥fcuk                                                                                    (6.6.5-1)

Fcumi≥λ2fcuk                                                                                        (6.6.5-2)

2  当用非数理统计方法评定混凝土强度时,其强度应同时符合下列两式的规定:

mfcu≥1.15fcuk                                                                                        (6.6.5-3)

fcumin≥0.95fcuk                                                                                    (6.6.5-4)

式中mfcu————同一验收批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的平均值(N/mm2);

Sfcu————同一验收批混凝土强度的标准差(N/mm2);

                                     6.6.5-5)

Sfcu的计算值小于2.5 N/mm2时,Sfcu=2.5 N/mm2

fcuk————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N/mm2);

fcumin————同一验收批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的最小值(N/mm2);

fcui————i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N/mm2);

n————一个验收批混凝土试件的组数;

λ1,λ2————合格判定系数,按表6.6.5取值。

 

6.6.5 合格判定系数

合格判定系数

试块组数

1014

1519

≥20

λ1

1.15

1.05

0.95

λ2

0.90

0.85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检查标准养护龄期28d试件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6.6.6  工程口部有防护密闭要求的部位,宜一次整体浇筑混凝土。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6.6.7  混凝土运输、浇筑及间歇的全部时间不应超过混凝土的初凝时间。同一施工段的混凝土应连续浇筑,并应在底层混凝土初凝之前将上一层混凝土浇筑完毕。

当底层混凝土初凝后浇筑上一层混凝土时,应按施工技术方案中对施工缝的要求进行处理。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6.6.8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严重缺陷按表6.6.8确定。

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经监理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6.6.8  现浇结构外观质量缺陷

名称

现象

严重缺陷

一般缺陷

露筋

构件内钢筋未被混凝土包裹而外露

纵向受力钢筋有露筋

其他钢筋有少量露筋

蜂窝

混凝土表面缺少水泥砂浆面形成石子外露

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蜂窝

其他部位有少量蜂窝

孔洞

混凝土中孔穴深度和长度均超过保护厚度

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孔洞

其他部位有少量孔洞

夹渣

混凝土中夹有杂物且深度超过保护层厚度

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夹渣

其他部位有少量夹渣

疏松

混凝土中局部不密实

构件主要受力部分有疏松

其他部位少量疏松

裂缝

缝隙从混凝土表面延伸至混凝土内部

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影响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裂缝

其他部位有少量不影响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裂缝

 

连接部位缺陷

构件连接处混凝土缺陷及连接钢筋、连接件松动

连接部位有影响结构传力性能的缺陷

连接部位有基本不影响结构传力性能的缺陷

 

外形缺陷

缺棱掉角、棱角不直、翘曲不平、飞边凸助等

清水混凝土构件有影响使用功能或装饰效果的外形缺陷

其他混凝土构件有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外形缺陷

 

外表缺陷

构件表面麻面、掉皮、起砂、沾污等

具有重要装饰效果的清水混凝土构件有外表缺陷

其他混凝土构件有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外表缺陷

6.6.9  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

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量测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II)一般项目

6.6.10  普通混凝土所用的粗、细骨料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的规定。

检查数量  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  检查进场复验报告。

6.6.11  拌制混凝土宜采用饮用水;当采用其他水源时,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

检查数量  同一水源检查不应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  检查水质试验报告。

6.6.12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浇筑层厚度应根据所用振捣器的作用深度及混凝土的和易性确定,整体连续浇筑时宜为300mm~500mm;

2  整体分层连续浇筑或推移式连续浇筑,应在前层混凝土初凝之前将次层混凝土浇筑完毕。 当层间间歇时间超过混凝土的初凝时间时,层面应按施工缝处理;

3  大体积混凝士应进行保温保湿养护,保湿养护的持续时间不得少于14d,应保持混凝土表面湿润;保温覆盖层的拆除应分层逐步进行,当混凝土的表面温度与环境最大温差小于20°C时,可全部拆除。

检查数量  按楼层、施工段划分检验批。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柱,应抽查构件数量的10%,且不少于3件;对墙、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且不少于3间;对设备基础,应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6.6.13  补偿收缩混凝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补偿收缩混凝士宜使用32.5级及以上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和矿渣硅酸盐水泥。不得使用硫铝酸盐水泥、铁铝酸盐 水泥和高铝水泥;

2  混凝土膨胀剂可与减水剂、缓凝剂、早强剂、速凝剂、抗冻剂复合使用;

3  补偿收缩混凝土的浇筑温度不宜超过35°C;

4  补偿收缩混凝土的养护时间不得少于7d。

检查数量  按楼层、施工段划分检验批。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柱,应抽查构件数量的10%,且不少于3件;对墙、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且不少于3间;对设备基础,应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6.6.14  混凝土应连续浇筑,宜少留施工缝。当留设施工缝时,外墙水平施工缝应留在高出底板表面300mm~500mm、低于顶板表面不少于500mm的墙体上。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6.6.15  变形缝应设在工程口部与主体连接处,并设在防密门外。变形缝处混凝土结构的厚度不应小于300mm,变形缝的宽度宜为20mm~30mm。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6.6.16  后浇带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后浇带应设在受力和变形较小的部位,间距宜为30m~60m,宽度宜为800mm~1000mm;

2  后浇带可做成平直缝,结构主筋不宜在缝中断开,如必须断开,主筋搭接长度应大于45倍主筋直径,并应按设计要求加设附加钢筋;

3  后浇带应在其两侧混凝土龄期达到42d后再施工;

4  后浇带混凝土施工前,后浇缝部位和外贴式止水带应予以保护,严防落入杂物和损伤外贴式止水带;

5  后浇带应采用补偿收缩混凝土浇筑,其强度等级应高于两侧混凝土一个等级;

6  后浇带混凝土的养护时间不得少于28d。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6.6.17  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按施工技术方案及时采取有效的养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浇筑完毕后的12h以内对混凝土加以覆盖并保湿养护;

2  混凝土浇水养护的时间:对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不得少于7d;对掺用缓凝型外加剂或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4d;

3  浇水次数应能保持混凝土处于湿润状态,混凝土养护用水应与拌制用水相同;

4  采用塑料布覆盖养护的混凝土,其敞露的全部表面应覆盖严密,并应保持塑料布内有凝结水;

5  混凝土强度达到1.2N/mm2前,不得在其上踩踏或安装模板及支架。

注:

1  当日平均气温低于5°C不得浇水;

2  当采用其他品种水泥时,混凝土的养护时间应根据所采用水泥的技术性能确定;

3  混凝土表面不便浇水或使用塑料布时,宜涂刷养护剂。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6.6.18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宜有一般缺陷,一般缺陷按表6.6.8确定。

对已经出现的一般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6.6.19  现浇结构和混凝土设备基础拆模后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6.19-1、表6.6.19-2的规定。

6.6.19-1  现浇结构尺寸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轴线位置

基础

15

 

钢尺检查

独立基础

10

墙、柱、梁

8

 

垂直度

层高

≤5m

8

经纬仪或吊线、钢尺检查

>5m

10

经纬仪或吊线、钢尺检查

全高(H)

H/1000且≤30

经纬仪、钢尺检查

标高

层高

±10

水准仪或拉线、钢尺检查

全高

±30

截面尺寸

+8,-5

钢尺检查

电梯井

井筒长、宽对定位中心线

+250

钢尺检查

井宽全高(H)垂直度

H/1000且≤30

经纬仪、钢尺检查

表面平整度

8

2m靠尺和塞尺检查

预埋设施中心线位置

预埋件

10

 

钢尺检查

预埋螺栓

5

预埋管

5

预留洞中心线位置

15

钢尺检查

注:检查轴线、中心线位置时,应沿纵、横两个方向量测,并取其中的较大值。

6.6.19-2  混凝土设备基础尺寸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坐标位置

20

钢尺检查

不同平面的标高

0,-20

水准仪或拉线、钢尺检查

平面外形尺寸

±20

钢尺检查

凸台上平面外形尺寸

0,-20

钢尺检查

凹穴尺寸

+200

钢尺检查

平面水平度

每米

5

水平尺、塞尺检查

全长

10

水准仪或拉线、钢尺检查

垂直度

每米

5

经纬仪或吊线、钢尺检查

全高

10

预埋地脚螺栓

标高(顶部)

+200

水准仪或拉线、钢尺检查

中心距

±2

钢尺检查

预埋地脚螺栓孔

中心线位置

10

钢尺检查

深度

+200

钢尺检查

孔垂直度

10

吊线、钢尺检查

 

预埋活动地脚螺栓锚板

标高

+200

水准仪或拉线、钢尺检查

中心线位置

5

钢尺检查

带槽锚板平整度

5

钢尺、塞尺检查

带螺纹孔锚板平整度

2

钢尺、塞尺检查

注:检查坐标、中心线位置时,应沿纵、横两个方向量测,并取其中的较大值。

检查数量  按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检验批。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柱和独立基础,应抽查构件数量的10%,且不少于3 件;对墙和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且不少于3间;对大空间结构,墙可按相邻轴线间高度5m左右划分检查面,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检查面,抽查10%,且均不少于3面;对电梯井,应全数检查。对设备基础,应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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