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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表格(GB50300-2013)

03010206 不发火(防爆)面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不发火(防爆)面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格示例——

不发火(防爆)面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格填写说明——

【规范名称及编号 】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2010)

【条文摘录】

摘录一:

3.0.21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层(各构造层)和各类面层的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按每一层次 或每层施工段(或变形缝)划分检验批,高层建筑的标准层可按每三层(不足三层按三层计)划 分检验批;

2   每检验批应以各子分部工程的基层(各构造层)和各类面层所划分的分 项工程按自然间(或标准间)检验,抽查数量应随机检验不应少于3间;不足3间,应全数检查; 其中走廊(过道)应以10延长米为1间,工业厂房(按单跨计)、礼堂、门厅应以两个轴线为1间 计算;

3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子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每检验批抽查数 量应按其房间总数随机检验不应少于4间,不足4间,应全数检查。

3.0.22   建筑地面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的主控项目,应达到本规范规定 的质量标准,认定为合格;一般项目80%以上的检查点(处)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质量要求,其他 检查点(处)不得有明显影响使用,且最大偏差值不超过允许偏差值的50%为合格。凡达不到质 量标准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处理。

5.1.7   整体面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1.7的规定。

摘录二:

5.7   不发火(防爆)面层

5.7.1   不发火(防爆)面层应采用水泥类拌和料及其它不发火材料铺设,其材料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5.7.2   不发火(防爆)各类面层的铺设应符合本规范相应面层的规定。

5.7.3   不发火(防爆)面层采用的材料和硬化后的试件,应按本规范附录A做不发火性试验。

主控项目

5.7.4   不发火(防爆)面层中碎石的不发火性必须合格;砂应质地坚硬、表面粗糙,其粒径宜为0.15mm~5mm,含泥量不应大于3%,有机物含量不应大于0.5%;水泥应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面层分格的嵌条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材料配制。配制时应随时检查,不得混入金属或其他易发生火花的杂质。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  按本规范第3.0.19条的规定检查。

5.7.5   不发火(防爆)面层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检查配合比试验报告和强度等级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  配合比试验报告按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同一配合比检查一次;强度等级检测报告按本规范第3.0.19条的规定检查。

5.7.6   面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且应无空鼓和开裂。当出现空鼓时,空鼓面积不应大于400cm2,且每自然间或标准间不应多于2 处。

检验方法:  用小锤轻击检查。

检查数量:  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7.7   不发火(防爆)面层的试件应检验合格。

检验方法:  检查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  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同一配合比检查一次。

一般项目

5.7.8   面层表面应密实,无裂缝、蜂窝、麻面等缺陷。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  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7.9   踢脚线与柱、墙面应紧密结合,踢脚线高度及出柱、墙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均匀一致。当出现空鼓时,局部空鼓长度不应大于300mm,且每自然间或标准间不应多于2处。

检验方法:  用小锤轻击、钢尺和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  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7.10   不发火(防爆)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5.1.7的规定。

检验方法:  按本规范表5.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  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摘录三:

附录A:  不发火(防爆)建筑地面材料及其制品不发火性的试验方法

A.1   不发火性的定义

A.0.1   试验前的准备:准备直径为150mm的砂轮,在暗室内检查其分离火花的能力。如果发生清晰的火花,则该砂轮可用于不发火(防爆)建筑地面材料及其制品不发火性的试验。

A.0.2   粗骨料的试验:从不少于50个,每个重50g~250g(准确度达到1g)的试件中选出10个,在暗室内进行不发火性试验。只有每个试件上磨掉不少于20g,且试验过程中未发现任何瞬时的火花,方可判定为不发火性试验合格。

A.0.3   粉状骨料的试验:粉状骨料除应试验其制造的原料外,还应将骨料用水泥或沥青胶结料制成块状材料后进行试验。原料、胶结块状材料的试验方法同本规范第A.0.2条。

A.0.4   不发火水泥砂浆、水磨石和水泥混凝土的试验。试验方法同本规范第A.0.2条、A.0.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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