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资料范例

通用表格(GB50300-2013)

020701 方木与原木结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一)、(二)、(三)

方木与原木结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填写范例


方木与原木结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填写说明


 

 

 

说明

划分原则:

 

方木和原木结构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控制应以一幢方木、原木结构房屋为一个检验批;构件制作安装

 

质量控制应以整幢房屋的一层楼或变形缝间的一层楼为一个检验批。

主控项目:

 

1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实物与施工设计图对照、丈量。

2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实物与设计文件对照,检查质量合格证书、标识。

3

检查数量:每一检验批每一树种的木材随机抽取3株(根)。

 

检验方法:《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附录A。

附录A 木材强度等级检验方法

A.1一般规定

 

A.1.1本检验方法适用于已列入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5树种的原木、方木和板材

的木材强度等级检验。

A.1.2当检验某一树种的木材强度等级时,应根据其弦向静曲强度的检测结果进行判定。

A.2取样及检测方法

A.2.1试材应在每检验批每一树种木材中随机抽取3株(根)木料,应在每株(根)试材的髓心外

切取3个无疵弦向静曲强度试件为一组,试件尺寸和含水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材抗弯强度试

验方法》GB/T1936.1的有关规定。

A.2.2弦向静曲强度试验和强度实测计算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材抗弯强度试验方法》

GB/T1936.1有关规定进行,并应将试验结果换算至木材含水率为12%时的数值。

A.2.3各组试件静曲强度试验结果的平均值中的最低值不低于上表4.2.3的规定值时,应为合格。

表4.2.3 木材静曲强度检验标准

 

 

木材种类

针叶材

阔叶材

 

强度等级

TC11

TC13

TC15

TC17

TB11

TB13

TB15

TB17

TB20

最低强度(N/mm2)

44

51

58

72

58

68

78

88

98

4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附录B。

附录B 方木、原木及板材材质标准

 

B.0.1 方木的材质标准应符合表B.0.1的规定。

表B.0.1 方木材质标准

 

项次

缺 陷 名 称

木 材 等 级

 

a

a

a

1

腐朽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2


在构件任一面任何150mm长度上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与所在面宽的比值

1/3
(连接部位1/4)

2/5

1/2

死节

不允许

允许,但不包括腐朽节,直径不应大于20mm,且每延米中不得多于1个

允许,但不包括腐朽节,直径不应大于50mm,且每延米中不得多于2个

3

斜纹

斜率

5%

8%

12%

4

裂缝

在连接的受剪面上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在连接部位的受剪面附近,其裂缝深度(有对面裂缝时,用两者之和)不得大于材宽的

1/4

1/3

1/3

5

髓心

不在受剪面上

不限

不限

6

虫眼

不允许

允许表层虫眼

允许表层虫眼

 

B.0.2 本节尺寸应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量,并应取沿构件长度方向150mm范围内所有木节尺

 

寸的总和(图B.0.2a)。直径小于10mm的木节应不计,所测面上呈条状的木节应不量(图B.0.2b)。

 

 

 

 

 

 

图B.0.2 木节量测法

 

B.0.3 原木的材质标准应符合表B.0.3的规定。

表B.0.3 原木材质标准

 

项次

缺 陷 名 称

木 材 等 级

 

a

a

a

1

腐朽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2

木节

在构件任何150mm长度上沿周长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与所测部位原本周长的比值

1/4

1/3

2/5

每个木节的最大尺寸与所测部位原木周长的比值

1/10(普通部位);
1/12(连接部位)

1/6

1/6

死节

不允许

不允许

允许,但直径不大于原木直径的1/5,每2m长度内不多于1个

3

扭纹

斜率

8%

12%

15%

4

裂缝

在连接部位的受剪面上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在连接部位的受剪面附近,其裂缝深度(有对面裂缝时,两者之和)与原木直径的比值

1/4

1/3

不限

5

髓心

位置

不在受剪面上

不限

不限

6

虫眼

不允许

允许表层虫眼

允许表层虫眼

注:本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量。直径小于10mm的木节不计。

B.0.4 板材的材质标准应符合表B.0.4的规定。

表B.0.4 板材材质标准

 

项次

缺 陷 名 称

木 材 等 级

 

a

a

a

1

腐朽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2

木节

在构件任一面任何150mm长度上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与所在面宽的比值

1/4
(连接部位1/5)

1/3

2/5

死节

不允许

允许,但不包括腐朽节,直径不应大于20mm,且每延米中不得多于1个

允许,但不包括腐朽节,直径不应大于50mm,且每延米中不得多于2个

3

斜纹

斜率

5%

8%

12%

4

裂缝

连接部位的受剪面及其附近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6

髓心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表4.2.4 方木、原木结构构件木材的材质等级

 

 

项次

构件名称

材质等级

 

1

受拉或拉弯构件

a

2

受弯或压弯构件

a

3

受压构件及次要受弯构件(如吊顶小龙骨)

a

5

检查数量:每一检验批每一树种每一规格木材随机抽取5根。

 

检验方法:《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附录C。

附录C 木材含水率检验方法

C.1一般规定

 

 

 

 

 

 

 

C.1.1本检验方法适用于木材进场后构件加工前的木材和已制作完成的木构件的含水率测定。

C.1.2原木、方木(含板材)和层板宜采用烘干法(重量法)测定,规格材以及层板胶合木等木构件亦可采用

电测法测定。

C.2取样及测定方法

C2.1烘干法测定含水率时,应从每检验批同一树种同一规格材的树种中随机抽取5根木料作试材,每根试材应

在距端头200mm处沿截面均匀地截取5个尺寸为20mmX20mmX20mm的试样,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材含水率测定方

法》GB/T1931的有关规定测定每个试件中的含水率。

C.2.2电测法测定含水率时,应从检验批的同一树种,同一规格的规格材,层板胶合木构件或其他木构件随机

抽取5根为试材,应从每根试材距两端200mm起,沿长度均匀分布地取三个截面,对于格材或其他木构件,每一

个截面的四面中部应各测定含水率,对于层板胶合木构件,则应在两侧测定每层层板的含水率。

C.2.3电测仪器应由当地计量行政部门标定认证。测定时应严格按仪表使用要求操作,并应正确选择木材的密

度和温度等参数,测定深度不应小于20mm,且应有将其测量值调整至截面平均含水率的可靠方法。

C.3判定规则

C.3.1烘干法应以每根试材的5个试样平均值为该试材含水率,应以5根试材中的含水率最大值为该批木料的含

水率,并不应大于本规范有关木材含水率的规定。

C.3.2规格材应以每根试材的12个测点的平均值为每根试材的含水率,5根试材的最大值应为检验批该树种该规

格的含水率代表值。

C.3.3层板胶合木构件的三个截面上各层层板含水率的平均值应为该构件含水率,同一层板的6个含水率平均值

应作该层层板的含水率代表值。

6

检查数量:每检验批每一钢种随机抽取两件。

 

检验方法:取样方法、试样制备及拉伸试验方法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材力学及工艺性能试验取样规

定》GB2975、《金属拉伸试验试样》GB6397和《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GB/T228的有关规定。

7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实物与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对照检查。

8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实物与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对照检查。

9

检查数量:每检验批每一规格圆钉随机抽取10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质量合格证书、检测报告。强度见证检验方法应符合《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规范》GB 50206附录D的规定。

附录D 钉弯曲试验方法

D.1 一般规定

 

D.1.1 本试验方法适用于测定木结构连续中钉在静荷载作用的弯曲屈服强度。

D.1.2 钉在跨度中央受集中荷载弯曲(图D.1.2),根据荷载-挠度曲线确定其弯曲屈服强度。

 

 

 

 

 

 

 

 

D.2 仪器设备

 

D.2.1 一台压头按等速运行经过标定的试验机,准确度应达到±1%。

D.2.2 钢制的圆柱形滚轴支座,直径应为9.5mm(图D.1.2),当试件变形时滚轴应能转动。钢制的

圆柱面压头,直径应为9.5mm(图D.1.2).

D.2.3 挠度测量仪表的最小分值不大于0.025mm.

D.3 试件的准备

 

D.3.1 对于杆身光滑的钉除采用成品钉外,也可采用已经冷拔用以制钉的钢丝作试件:木螺钉、麻

花钉等杆身变截面的钉应采用成品钉作试件。

D.3.2 钉的直径应在每个钉的长度中点测量。准确度应达到0.025mm。对于杆钉部分变截面的钉,

应以无螺纹部分的钉杆直径为准。

D.3.3 试件长度不应小于40mm。

D.4 试验步骤

 

D.4.1 钉的试验跨度应符合表D.4.1的规定。

表D.4.1 钉的试验跨度

钉的直径(mm)

d≤4.0

4.0<d≤6.5

d>6.5

 

试验跨度(mm)

40

65

95

 

D.4.2 试件应放置在支座上,试件两端应与支座等距(图D.1.2).

D.4.3 施加荷载时应使圆柱面压头的中心点与每个圆柱形支座的中心点等距(图D.1.2).

D4.4 杆身变截面的钉试验时,应将钉杆光滑部分与变截面部分之间的过渡区段靠近两个支座间的

中心点。

D.4.5 加荷速度应不大于6.5mm/min.

D.4.6 挠度应从开始加荷逐级记录,直至达到最大荷载,并应绘制荷载-挠度曲线。

D.5 试验结果

 

 

D.5.1 对照荷载-挠度曲线的直线段,沿横坐标向右平移5%钉的直径,绘制与其平行的直线(图D.5.1),应取该

 

 

直线与荷载-挠度曲线焦点的荷载值作为钉的屈服荷载。如果该直线未与荷载-挠度曲线相交,则应取最大荷载

 

 

作为钉的屈服荷载。

 

 

 

 

 

 

D.5.2 钉的抗弯屈服强度应按下式计算:

(D.5.2)

式中:一钉的抗弯屈服强度;

一钉的直径;

一屈服荷载;

一钉的试验跨度。

D.5.3 钉的抗弯屈服强度应取全部试件屈服强度的平均值,并不低于设计文件的规定。

10

4.2.10 圆钢拉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圆钢拉杆应平直,接头应采用双面绑条焊。绑条直径不应小于拉杆直径的75%,在接头一侧的长度不应小于拉

杆直径的4倍。焊脚高度和焊缝长度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2螺帽下垫板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螺帽下应设钢垫板,其规格除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外,厚度不应小于

螺杆直径的30%,方形垫板的边长不应小于螺杆直径的3.5倍,圆形垫板的直径不应小于螺杆直径的4倍,螺帽

拧紧后螺栓外露长度不应小于螺杆直径的80%。螺纹段剩留在木构件内的长度不应大于螺杆直径的1.0倍。

 

 

 

 

 

 

 

3钢木屋架下弦圆钢拉杆、桁架主要受拉腹杆、蹬式节点拉杆及螺栓直径大于20mm时,均应采用双

11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部受力焊缝。

 

检验方法:按现行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的有关规定检查,并检查交接检验报告。

注:《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已被《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代替。

12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丈量。

13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

14

4.2.14 在抗震设防区的抗震措施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当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屋架支座处应有直径不小于20mm的螺栓锚固在墙或混凝土圈梁上。当支承在木柱上时,柱与屋架间应有木夹

板式的斜撑,斜撑上段应伸至屋架上弦节点处,并应用螺栓连接(图4.2.14)。柱与屋架下弦应有暗榫,并

应用U形铁连接。桁架木腹杆与上弦杆连接处的扒钉应改用螺栓压紧承压面,与下弦连接处则应采用双面扒钉。

2屋面两侧应对称斜向放檩条,檐口瓦应与挂瓦条扎牢。

3檩条与屋架上弦应用螺栓连接,双脊檩应互相拉结。

4柱与基础间应有预埋的角钢连接,并应用螺栓固定。

5木屋盖房屋,节点处檩条应固定在山墙及内横墙的卧梁埋件上,支承长度不应小于120mm,并应有螺栓可靠锚固。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丈量。

一般项目:

 

1

各种原木、方木构件制作的允许偏差不应超出《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表E.0.1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表E.0.1。

表E.0.1方木、原木结构和胶合木结构桁架、梁和柱制作允许偏差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1

构件截面尺寸

方木和胶合木构件截面的高度、宽度

-3

钢尺量

板材厚度、宽度

-2

原木构件梢径

-5

2

构件长度

长度不大于15m

±10

钢尺量桁架支座节点中心间距,梁、柱全长

长度大于15m

±15

3

桁架高度

长度不大于15m

±10

钢尺量脊节点中心与下弦中心距离

长度大于15m

±15

4

受压或压弯构件纵向弯曲

方木、胶合木构件

L/500

拉线钢尺量

原木构件

L/200

 

 

 

 

 

 

 

5

弦杆节点间距

±5

钢尺量

 

6

齿连接刻槽深度

±2

7

支座节点受剪面

长度

-10

钢尺量

宽度

方木、胶合木

-3

原木

-4

8

螺栓中心间距

进孔处

±0.2d

出孔处

垂直木纹方向

±0.5d且不大于4B/100

顺木纹方向

±1d

9

钉进孔处的中心间距

±1d

-

10

桁架起拱

±20

以两支座节点下弦中心线为准,拉一水平线,用钢尺量

-10

两跨中下弦中心线与拉线之间距离

2

4.3.2齿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外,承压面应与压杆的轴线垂直。单齿连接压杆轴线应通过承压面中心;双齿连接

,第一齿顶点应位于上、下弦杆上边缘的交点处,第二齿顶点应位于上弦杆轴线与下弦杆上边缘的交点处,

第二齿承压面应比第一齿承压面至少深20mm。

2 承压面应平整,局部隙缝不应超过1mm,非承压面应留外口约5mm的楔形缝隙。

3 桁架支座处齿连接的保险螺栓应垂直于上弦杆轴线,木腹杆与上、下弦杆间应有扒钉扣紧。

4 桁架端支座垫木的中心线,方木桁架应通过上、下弦杆净截面中心线的交点;原木桁架则应通过上、下弦杆

毛截面中心线的交点。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丈量,检查交接检验报告。

3

4.3.3螺拴连接(含受拉接头)的螺栓数目、排列方式、间距、边距和端距,除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外,尚应

 

符合下列要求:

1 螺栓孔经不应大于螺栓杆直径1mm,也不应小于或等于螺栓杆直径.

2 螺帽下应设钢垫板,其规格除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外,厚度不应小于螺杆直径的30%,方形垫板的边长不应小

于螺杆直径的3.5倍, 圆形垫板的直径不应小于螺杆直径的4倍, 螺帽拧紧后螺栓外露长度不应小于螺杆直径的

80%。螺纹段剩留在木构件内的长度不应大于螺杆直径的1.0倍。

3 连接件与被连接件间的接触面应平整,拧紧螺帽后局部可允许有缝隙,但缝宽不应超过1mm。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丈量。

4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丈量。

5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丈量,检查交接检验报告。

6

木桁架、梁及柱的安装允许偏差不应超出《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表E.0.2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表E.0.2。

表E.0.2方木、原木结构和胶合木结构桁架、梁和柱安装允许偏差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结构中心线的间距

±20

钢尺量

 

2

垂直度

H/200且不大于15

吊线钢尺量

 

3

受压或压弯构件纵向弯曲

L/300

吊(拉)线钢尺量

 

4

支座轴线对支承面中心位移

10

钢尺量

 

5

支座标高

±5

用水准仪

 

 

7

屋面木构架的安装允许偏差不应超出《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表E.0.3的规定。

 

 

 

 

 

表E.0.3方木、原木结构和胶合木结构屋面木构架的安装允许偏差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檩条、椽条

方木、胶合木截面

-2

钢尺量

原木梢径

-5

钢尺量,椭圆时取大小径的平均值

间距

-10

钢尺量

方木、胶合木上表面平直

4

沿坡拉线钢尺量

原木上表面平直

7

2

油毡搭接宽度

-10

钢尺量

3

挂瓦条间距

±5

4

封山、封檐板平直

下边缘

5

拉10m线,不足10m拉通线,钢尺量

表面

8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丈量。

 

8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文件、丈量实物,检查交接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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