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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木材含水率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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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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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1本检验方法适用于木材进场后构件加工前的木材和已制作完成的木构件的含水率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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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2原木、方木(含板材)和层板宜采用烘干法(重量法)测定,规格材以及层板胶合木等木构件亦可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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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测法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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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取样及测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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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1烘干法测定含水率时,应从每检验批同一树种同一规格材的树种中随机抽取5根木料作试材,每根试材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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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距端头200mm处沿截面均匀地截取5个尺寸为20mmX20mmX20mm的试样,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材含水率测定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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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GB/T1931的有关规定测定每个试件中的含水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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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2电测法测定含水率时,应从检验批的同一树种率。同一规格的规格材,层板胶合木构件或其他木构件随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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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取5根为试材,应从每根试材距两端200mm起,沿长度均匀分布地取三个截面,对于规格材或其他木构件,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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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截面的四面中部应各测定含水率,对于层板胶合木构件,则应在两侧测定每层层板的含水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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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3电测仪器应由当地计量行政部门标定认证。测定时应严格按仪表使用要求操作,并应正确选择木材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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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和温度等参数,测定深度不应小于20mm,且应有将其测量值调整至截面平均含水率的可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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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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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1烘干法应以每根试材的5个试样平均值为该试材含水率,应以5根试材中的含水率最大值为该批木料的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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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率,并不应大于本规范有关木材含水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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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2规格材应以每根试材的12个测点的平均值为每根试材的含水率,5根试材的最大值应为检验批该树种该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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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的含水率代表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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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3层板胶合木构件的三个截面上各层层板含水率的平均值应为该构件含水率,同一层板的6个含水率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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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作该层层板的含水率代表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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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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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数量、检验方法:符合规范《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4.2.6~4.2.8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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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承重钢构件和连接所用钢材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化学成分的合格证书。进场钢材应见证检验其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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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屈服强度、极限强度和延伸率,其值应满足设计文件规定的相应等级钢材的材质标准指标,且不应低于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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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700有关Q235及以上等级钢材的规定。-30℃以下使用的钢材不宜低于Q235D或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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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服强度钢材D等级的冲击韧性规定。钢木屋架下弦所用圆钢,除应作抗拉屈服强度、极限强度和延伸率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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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外,尚应作冷弯检验,并应满足设计文件规定的圆钢材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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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数量:每检验批每一钢种随机抽取两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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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取样方法、试样制备及拉伸试验方法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材力学及工艺性能试验取样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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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GB2975、《金属拉伸试验试样》GB6397和《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GB/T228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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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焊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钢焊条》GB5117和《低合金钢焊条》GB5118的有关规定,型号应与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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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材匹配,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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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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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实物与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对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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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 螺栓、螺帽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六角头螺栓》GB5782和《六角头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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栓C级》GB5780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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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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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实物与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对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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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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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目测、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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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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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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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层板胶合木构造及外观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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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层板胶合木的各层木板木纹应平行于构件长度方向。各层木板在长度方向应为指接。受拉构件和受弯构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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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区截面高度的1/10范围内同一层板上的指接间距,不应小于1.5m,上、下层板间指接头位置应错开不小于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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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厚度的10倍。层板宽度方向可用平接头,但上、下层板间指接头错开的距离不应小于4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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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层板胶合木胶缝应均匀,厚度应为0.1mm~0.3mm。厚度超过0.3mm的胶缝的连续长度不应大于300mm,且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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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过1mm。在构件承受平行于胶缝平面剪力的部位,漏胶长度不应大于75mm,其他部位不应大于150mm。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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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类使用环境条件下,层板宽度方向的平接头和板底开槽的槽内均应用胶填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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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胶合木结构的外观质量应符合《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第3.0.5条的规定,对于外观要求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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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级的构件截面,可允许层板有错位(图5.3.1),截面尺寸允许偏差和层板错位应符合表5.3.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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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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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厚薄规(塞尺)、量器、目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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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3.1 外观C级时的胶合木构件截面的允许偏差(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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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面的高度或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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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面高度或宽度的允许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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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位的最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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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或b)<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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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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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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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h或b)<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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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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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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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h或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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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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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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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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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合木构件的制作偏差不应超出《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表E.0.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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