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资料范例

通用表格(GB50300-2013)

020702 胶合木结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一)、(二)

胶合木结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填写范例


胶合木结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填写说明


 

 

 

说明

划分原则:

 

胶合木结构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控制应以一幢胶合木结构房屋为一个检验批;构件制作安装质量控制应以整幢房屋的一层楼或变形缝间的一层楼为一个检验批。

主控项目:

 

1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实物与设计文件对照、丈量。

2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实物与证明文件对照。

3

检查数量:每一检验批同一胶合工艺、同一层板类别、树种组合、构件截面组坯的同类型构件随机抽取3根。

 

检验方法:《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附录F。

附录 F 受弯木构件力学性能检验方法

F.1一般规定

 

F.1.1 本检验方法适用于层板胶合木和结构复合木材制作的受弯构件(梁、工字形木搁栅等)的力学性能检

验,可根据受弯构件在设计规定的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作用下构件未受损伤和跨中挠度实测值判定。

F.1.2 经检验合格的试件仍可用作工程用材。

F.2 取样方法、数量及几何参数

 

F.2.1 在进场的同一批次、同一工艺制作的同类型受弯构件中应随机抽取3根作试件。当同类型的构件尺寸规

格不同时,试件应在受荷条件不利或跨度较大的构件中抽取。

F.2.2 试件的木材含水率不应大于15%。

F.2.3 量取每根受弯构件跨中和距两支座各500mm处的构件截面高度和宽度,应精确至±1.0mm,并应以平均截

面高度和宽度计算构件截面的惯性矩;工字形木搁栅应以产品公称惯性矩为计算依据。

F.3 试验装置与试验方法

 

F.3.1 试件按设计计算跨度( lo )简支地安装在支墩上(图 F.3.1)。滚动铰支座滚直径不应小于60mm,垫

板宽度应与构件截面宽度一致,垫板长度应由木材局部横纹承压强度决定,垫板厚度应由钢板的受弯承载力

决定,但不应小于 8mm。

 

 

 

 

图F.3.1 受弯构件试验

 

1-支墩;2- 滚动铰支座;3.- 固定铰支座;4.- 垫板; 5. -位移计(百分表);6. -加载垫板;PS-加载点的

荷载;l-试件跨度。

F3.2 当构件截面高宽比大于 3时,应设置防止构件发生侧向失稳的装置,支撑点应设在两支座和各加载点处

,装置不应约束构件在荷载作用下的竖向变形。

F.3.3 当构件计算跨度 lo ≤ 4m 时,应采用两集中力四点加载;当 lo> 4m 时,应采用四集中力八分点加载。

两种加载方案的最大试验荷载(检验荷载)Psmax(含构件及设备重力)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M s-设计规定的荷载效应标准组合(N﹒mm)

 

 

 

 

 

 

 

 

F.3.4荷载应分五相同等级,应以相同时间间隔加载至试验荷载Psmax,并应在10min之内完成。实际加载量应扣

除构件自重和加载设备的重力作用。加载误差不应超过±1%。

F.3.5 构件在各级荷载下的跨中挠度,应通过在构件的两支座和跨中位置安装的3个位移计测定。当位移计

为百分表时,其准确度等级应为1级;当采用位移传感器时,准确度不应低于1级,最小分度值不宜大于试件

最大挠度的1%;应快速记录位移计在各级试验荷载下的读数,或采用数据采集系统记录荷载和各位移传感器的

读数,同时应填写表F.3.5;应仔细检查各级荷载作用下,构件的损伤情况。

表F.3.5 位移计读数记录

 

委托
单位

 

委托
日期

年 月 日

构件名称

 

试验
日期

年 月 日

 

试件
含水率

 

截面尺寸

 

荷载效应标准组合(N-mm)

 

见证号

 

No

荷载级别

加载时间

百分表1

百分表2

百分表3

损伤


记录

每级荷载(KN)

测读时间

A1i

A1i

A1i

A2i

A2i

A2i

A3i

A3i

A3i

1

 

 

 

 

 

 

 

 

 

 

 

 

2

 

 

 

 

 

 

 

 

 

 

 

 

3

 

 

 

 

 

 

 

 

 

 

 

 

 

 

 

 

 

 

 

 

 

 

 

 

 

 

 

 

 

 

 

 

 

 

 

 

 

 

 

 

 

 

 

 

 

 

 

 

 

 

 

 

记录:

 

审核:

 

 

F.4跨中实测挠度计算

 

F.4.1 各级荷载作用下的跨中挠度实测值,应按下式计算:

 

 

 

F.4.2 荷截效应标准组合作用下的跨中挠度 s,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5-第五级荷载作用下的跨中挠度;

W3-第三级荷载作用下的跨中挠度;

P3-第三级时外加荷载的总量(每个加载点处的三级外加荷载量);

P0-构件自重和加载设备自重按弯矩等效原则折算至加载点处的荷载;

η-荷载形式修正系数,当设计荷载简图为均布荷载时,对两集中力加载方案=0.91,四集中力加载方案为1.0

,其它设计荷载简图可按材料力学以跨中弯矩等效时挠度计算公式换算。

F.5 判 定 规 则

 

F.5.1 试件在加载过程中不应有新的损伤出现,并应用3个试件跨中实测挠度的平均值与理论计算挠度比较,

同时应用3个试件中跨中挠度实测值中的最大值与本规范规定的允许挠度比较,满足要求者应为合格。试验跨度o未取实际构件跨度时,应以实测挠度平均值与理论计算值的比较结果为评定依据。

 

F.5.2 受弯构件挠度理论计算值应以本规范第F.2.3条获得的构件截面尺寸、所采用的试验荷载简图、外加荷

载量(Psmax中扣除试件及设备自重)和设计文件表明的材料弹性模量,按工程力学计算原则计算确定,实测

挠度平均值应取按本规范式(F.4.1)计算的挠度平均值。

表5.2.3 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作用下受弯木构件的挠度限值

 

 

项次

构件类别

挠度限值(m)

 

1

檩条

L≤3.3m

L/200

 

L>3.3m

L/250

 

2

主梁

L/250

 

注:L为受弯构件的跨度。

4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钢尺丈量。

5

检查数量:每一检验批每一规格胶合木构件随机抽取5根。

 

检验方法:《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附录C。

 

 

 

 

 

 

附录C 木材含水率检验方法

 

C.1一般规定

 

C.1.1本检验方法适用于木材进场后构件加工前的木材和已制作完成的木构件的含水率测定。

C.1.2原木、方木(含板材)和层板宜采用烘干法(重量法)测定,规格材以及层板胶合木等木构件亦可采用

电测法测定。

C.2取样及测定方法

 

C2.1烘干法测定含水率时,应从每检验批同一树种同一规格材的树种中随机抽取5根木料作试材,每根试材应

在距端头200mm处沿截面均匀地截取5个尺寸为20mmX20mmX20mm的试样,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材含水率测定方

法》GB/T1931的有关规定测定每个试件中的含水率。

C.2.2电测法测定含水率时,应从检验批的同一树种率。同一规格的规格材,层板胶合木构件或其他木构件随机

抽取5根为试材,应从每根试材距两端200mm起,沿长度均匀分布地取三个截面,对于规格材或其他木构件,每

一个截面的四面中部应各测定含水率,对于层板胶合木构件,则应在两侧测定每层层板的含水率。

C.2.3电测仪器应由当地计量行政部门标定认证。测定时应严格按仪表使用要求操作,并应正确选择木材的密

度和温度等参数,测定深度不应小于20mm,且应有将其测量值调整至截面平均含水率的可靠方法。

C.3判定规则

 

 

C.3.1烘干法应以每根试材的5个试样平均值为该试材含水率,应以5根试材中的含水率最大值为该批木料的含

水率,并不应大于本规范有关木材含水率的规定。

C.3.2规格材应以每根试材的12个测点的平均值为每根试材的含水率,5根试材的最大值应为检验批该树种该规

格的含水率代表值。

C.3.3层板胶合木构件的三个截面上各层层板含水率的平均值应为该构件含水率,同一层板的6个含水率平均值

应作该层层板的含水率代表值。

6

检查数量、检验方法:符合规范《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4.2.6~4.2.8条的规定。

 

4.2.6 承重钢构件和连接所用钢材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化学成分的合格证书。进场钢材应见证检验其抗

拉屈服强度、极限强度和延伸率,其值应满足设计文件规定的相应等级钢材的材质标准指标,且不应低于现行

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700有关Q235及以上等级钢材的规定。-30℃以下使用的钢材不宜低于Q235D或相应

屈服强度钢材D等级的冲击韧性规定。钢木屋架下弦所用圆钢,除应作抗拉屈服强度、极限强度和延伸率性能

检验外,尚应作冷弯检验,并应满足设计文件规定的圆钢材质标准。

检查数量:每检验批每一钢种随机抽取两件。

检验方法:取样方法、试样制备及拉伸试验方法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材力学及工艺性能试验取样规

定》GB2975、《金属拉伸试验试样》GB6397和《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GB/T228的有关规定。

4.2.7 焊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钢焊条》GB5117和《低合金钢焊条》GB5118的有关规定,型号应与所用

钢材匹配,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实物与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对照检查。

4.2.8 螺栓、螺帽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六角头螺栓》GB5782和《六角头螺

栓C级》GB5780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实物与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对照检查。

7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丈量

一般项目:

 

1

5.3.1 层板胶合木构造及外观应符合下列要求:

 

1层板胶合木的各层木板木纹应平行于构件长度方向。各层木板在长度方向应为指接。受拉构件和受弯构件受

拉区截面高度的1/10范围内同一层板上的指接间距,不应小于1.5m,上、下层板间指接头位置应错开不小于木

板厚度的10倍。层板宽度方向可用平接头,但上、下层板间指接头错开的距离不应小于40mm。

2层板胶合木胶缝应均匀,厚度应为0.1mm~0.3mm。厚度超过0.3mm的胶缝的连续长度不应大于300mm,且厚度

不得超过1mm。在构件承受平行于胶缝平面剪力的部位,漏胶长度不应大于75mm,其他部位不应大于150mm。在

第3类使用环境条件下,层板宽度方向的平接头和板底开槽的槽内均应用胶填满。

3胶合木结构的外观质量应符合《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第3.0.5条的规定,对于外观要求为

C级的构件截面,可允许层板有错位(图5.3.1),截面尺寸允许偏差和层板错位应符合表5.3.1的要求。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厚薄规(塞尺)、量器、目测。

表5.3.1 外观C级时的胶合木构件截面的允许偏差(mm)

 

截面的高度或宽度

截面高度或宽度的允许偏差

错位的最大值

 

(h或b)<100

±2

4

 

100≤(h或b)<300

±3

5

 

300≤(h或b)

±6

6

 

 

2

胶合木构件的制作偏差不应超出《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表E.0.1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角尺、钢尺丈量,检查交接检验报告。

表E.0.1方木、原木结构和胶合木结构桁架、梁和柱制作允许偏差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构件截面尺寸

方木和胶合木构件截面的高度、宽度

-3

钢尺量

 

板材厚度、宽度

-2

 

原木构件梢径

-5

 

2

构件长度

长度不大于15m

±10

钢尺量桁架支座节点中心间距,梁、柱全长

 

长度大于15m

±15

 

3

桁架高度

长度不大于15m

±10

钢尺量脊节点中心与下弦中心距离

 

长度大于15m

±15

 

4

受压或压弯构件纵向弯曲

方木、胶合木构件

L/500

拉线钢尺量

 

原木构件

L/200

 

5

弦杆节点间距

±5

钢尺量

 

6

齿连接刻槽深度

±2

 

7

支座节点受剪面

长度

-10

钢尺量

 

宽度

方木、胶合木

-3

 

原木

-4

 

8

螺栓中心间距

进孔处

±0.2d

 

进孔处

垂直木纹方向

±0.5d且不大于4B/100

 

顺木纹方向

±1d

 

9

钉进孔处的中心间距

±1d

-

 

10

桁架起拱

±20

以两支座节点下弦中心线为准,拉一水平线,用钢尺量

 

-10

两跨中下弦中心线与拉线之间距离

 

 

3

齿连接、螺栓连接、圆钢拉杆及焊缝质量,应符合本规范《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第4.3.2、

 

4.3.3、4.2.10和4.2.11条的规定。

4.3.2齿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外,承压面应与压杆的轴线垂直。单齿连接压杆轴线应通过承压面中心;双齿连接

,第一齿顶点应位于上、下弦杆上边缘的交点处,第二齿顶点应位于上弦杆轴线与下弦杆上边缘的交点处,

第二齿承压面应比第一齿承压面至少深20mm。

2 承压面应平整,局部隙缝不应超过1mm,非承压面应留外口约5mm的楔形缝隙。

3 桁架支座处齿连接的保险螺栓应垂直于上弦杆轴线,木腹杆与上、下弦杆间应有扒钉扣紧。

4 桁架端支座垫木的中心线,方木桁架应通过上、下弦杆净截面中心线的交点;原木桁架则应通过上、下弦杆

毛截面中心线的交点。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丈量,检查交接检验报告。

4.3.3螺拴连接(含受拉接头)的螺栓数目、排列方式、间距、边距和端距,除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外,尚

应符合下列要求:

1螺栓孔经不应大于螺栓杆直径1mm,也不应小于或等于螺栓杆直径.

2螺帽下应设钢垫板,其规格除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外,厚度不应小于螺杆直径的30%,方形垫板的边长不应小

于螺杆直径的3.5倍, 圆形垫板的直径不应小于螺杆直径的4倍, 螺帽拧紧后螺栓外露长度不应小于螺杆直径的

80%。螺纹段剩留在木构件内的长度不应大于螺杆直径的1.0倍。

3连接件与被连接件间的接触面应平整,拧紧螺帽后局部可允许有缝隙,但缝宽不应超过1mm。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丈量。

4.2.10圆钢拉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圆钢拉杆应平直,接头应采用双面绑条焊.绑条直径不应小于拉杆直径的75%,在接头一侧的长度不应小于拉

杆直径的4倍。焊脚高度和焊缝长度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2螺帽下垫板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且不应低于《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4.3.3条第2款的要求。

3钢木屋架下弦圆钢拉杆、桁架主要受拉腹杆、蹬式节点拉杆及螺栓直径大于20mm时,均应采用双螺帽自锁。

受拉螺杆伸出螺帽的长度,不应小于螺杆直径的80%。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丈量、检查交接检验报告。

 

 

 

 

 

 

 

4.2.11承重钢构件中,节点焊缝焊脚高度不得小于设计文件的规定,除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外,焊缝质量不得低

 

于三级,-30℃以下工作的受拉构件焊缝质量不得低于二级。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部受力焊缝。

 

检验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的有关规定检查,并检查交接检验报告。

注:《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已被《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代替。

 

4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丈量。

 

4.3.3螺拴连接(含受拉接头)的螺栓数目、排列方式、间距、边距和端距,除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外,尚

应符合下列要求:

1螺栓孔径不应大于螺栓杆直径1mm,也不应小于或等于螺栓杆直径.

 

2螺帽下应设钢垫板,其规格除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外,厚度不应小于螺杆直径的30%,方形垫板的边长不应小

于螺杆直径的3.5倍, 圆形垫板的直径不应小于螺杆直径的4倍, 螺帽拧紧后螺栓外露长度不 应小于螺杆直径

的80%。螺纹段剩留在木构件内的长度不应大于螺杆直径的1.0倍。

3连接件与被连接件间的接触面应平整,拧紧螺帽后局部可允许有缝隙,但缝宽不应超过1mm。 

 

4.3.4钉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圆钉的排列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2被连接件间的接触面应平整,钉紧后局部缝隙宽度不应超过1mm,钉帽应与被连接件外表面齐平。

3钉孔周围不应有木材被胀裂等现象。

 

4.3.5木构件受压接头的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应采用承压面垂直于构件轴线的双盖板连接(平接头)

,两侧盖板厚度均不应小于对接构件宽度的50%,高度应与对接构件高度一致。承压面应锯平并彼此顶紧,局

 

 

部缝隙不应超过1mm。螺栓直径、数量、排列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5

胶合木结构安装偏差不应超出《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表E.0.2的规定。

 

检查数量:过程控制检验批全数,分项验收抽取总数10%复检。

检验方法:《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表E.0.2。

表E.0.2方木、原木结构和胶合木结构桁架、梁和柱安装允许偏差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1

结构中心线的间距

±20

钢尺量

2

垂直度

H/200且不大于15

吊线钢尺量

3

受压或压弯构件纵向弯曲

L/300

吊(拉)线钢尺量

4

支座轴线对支承面中心位移

10

钢尺量

5

支座标高

±5

用水准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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