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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表格(GB50300-2013)

020801 材料(混凝土原材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Ⅰ)

材料(混凝土原材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填写范例


材料(混凝土原材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填写说明

 

 

 

说明

划分原则: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作为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应根据其加固材料种类和施工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每一子分部工程应按其主要工种、材料和施工工艺划分为若干分项工程;每一分项工程应按其施工过程控制和施工质量验收的需要划分为若干检验批。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具体划分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主控项目:

 

1

结构加固工程用的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见证取样复验。其品种和强度等级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 及设计的规定;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和《快硬硅酸盐水泥》GB 199等的要求。加固用混凝土中严禁使用安定性不合格的水泥、含氯化物的水泥、过期水泥和受潮水泥。

 

 

检查数量: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同一次进场的水泥,以30t为一批(不足 30t,按 30t 计),每批见证取样不应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2

普通混凝土中掺用的外加剂(不包括阻锈剂),其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及《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的要求。结构加固用的混凝土不得使用含有氯化物或亚硝酸盐的外加剂;上部结构加固用的混凝土还不得使用膨胀剂。必要时,应使用减缩剂。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并符合本规范附录 D 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包括与水泥适应性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3

检查数量:逐批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粉煤灰生产厂出具的粉煤灰等级证书、出厂检验报告及商品混凝土检验机构出具的

 

 

粉煤灰烧失量检验报告。

一般项目:

 

1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复验抽样规定(本规范附录 D)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进场复验报告。

 

 

附录 D加固材料或产品进场复验抽样规定

 

 

D.0.1结构加固工程用的材料或产品,应按其工程用量一次进场到位。若加固用材料或产品的量很大,确需分次进场时,必须经设计和监理单位特许,且必须逐次进行抽样复验。

 

 

D.0.2对一次进场到位的材料或产品,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见证抽样:

 

 

1)当本规范条文中对检查数量有具体规定时,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不得以任何产品标准的规定替代。

 

 

2)当本规范条文中未对检查数量作出规定,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已有具体规定时,可按该标准执行,但若是计数检验,应选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孤立批计数抽样检验程序及抽样表》GB/T15239规定的方案。

 

 

3)若所引用的标准仅对材料或产品出厂的检验数量作出规定,而未对进场复验的抽样数量作出规定

 

 

时,应按下列情况确定复验抽样方案:

 

 

当一次进场到位的材料或产品数量大于该材料或产品出厂检验划分的批量时,应将进场的材料或产品数量按出厂检验批量划分为若干检验批,然后按出厂检验抽样方案或本规范有关的抽样规定执行;

 

 

当一次进场到位的材料或产品数量不大于该材料或产品出厂检验划分的批量时,应将进场的材料或产品视为一个检验批量,然后按出厂检验抽样方案或本规范有关的抽样规定执行;

 

 

对分次进场的材料或产品,除应逐次按上述规定进行抽样复验外,尚应由监理单位以事前不告知的方式进行复查或复验,且至少应进行一次。其抽样部位及数量应由监理总工程师决定。

 

 

对强制性条文要求复验的项目,其每一检验批取得的试样,应分成两等份。其中一份供进场复验使用;另一份应封存保管至工程验收通过后(或保管至该产品失效期),以备有关各方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时供仲裁检验使用。

 

 

4)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现某种材料或产品性能异常,或有被调包的迹象,监理单位应立即下通知停止使用,并及时进行见证抽样专项检验。专项检验每一项目的试件数量不应少于15个。

 

2

检查数量:同一水源检查不应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送独立检测机构化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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