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说明
|
|
划分原则:
|
|
|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作为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应根据其加固材料种类和施工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每一子分部工程应按其主要工种、材料和施工工艺划分为若干分项工程;每一分项工程应按其施工过程控制和施工质量验收的需要划分为若干检验批。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具体划分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
|
主控项目:
|
|
|
1
|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复验抽样规定(本规范附录 D)确定。
|
|
|
|
检验方法:检查进场复验报告。
|
|
|
|
附录 D加固材料或产品进场复验抽样规定
|
|
|
|
D.0.1结构加固工程用的材料或产品,应按其工程用量一次进场到位。若加固用材料或产品的量很大,确需分次进场时,必须经设计和监理单位特许,且必须逐次进行抽样复验。
|
|
|
|
D.0.2对一次进场到位的材料或产品,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见证抽样:
|
|
|
|
1)当本规范条文中对检查数量有具体规定时,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不得以任何产品标准的规定替代。
|
|
|
|
2)当本规范条文中未对检查数量作出规定,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已有具体规定时,可按该标准执行,但若是计数检验,应选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孤立批计数抽样检验程序及抽样表》GB/T15239规定的方案。时,应按下列情况确定复验抽样方案:
|
|
|
|
3)若所引用的标准仅对材料或产品出厂的检验数量作出规定,而未对进场复验的抽样数量作出规定
|
|
|
|
①当一次进场到位的材料或产品数量大于该材料或产品出厂检验划分的批量时,应将进场的材料或产品数量按出厂检验批量划分为若干检验批,然后按出厂检验抽样方案或本规范有关的抽样规定执行;
|
|
|
|
②当一次进场到位的材料或产品数量不大于该材料或产品出厂检验划分的批量时,应将进场的材料或产品视为一个检验批量,然后按出厂检验抽样方案或本规范有关的抽样规定执行;
|
|
|
|
③对分次进场的材料或产品,除应逐次按上述规定进行抽样复验外,尚应由监理单位以事前不告知的方式进行复查或复验,且至少应进行一次。其抽样部位及数量应由监理总工程师决定。
|
|
|
|
④对强制性条文要求复验的项目,其每一检验批取得的试样,应分成两等份。其中一份供进场复验使用;另一份应封存保管至工程验收通过后(或保管至该产品失效期),以备有关各方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时供仲裁检验使用。
|
|
|
|
4)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现某种材料或产品性能异常,或有被调包的迹象,监理单位应立即下通知停止使用,并及时进行见证抽样专项检验。专项检验每一项目的试件数量不应少于15 个。
|
|
|
2
|
结构加固用的型钢、钢板及其连接用的紧固件,其品种、规格和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低合金高强度钢》GB/T1591、《紧固件机械性能》GB/T3098以及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再生钢材以及来源不明的钢材和紧固件。型钢、钢板和连接用的紧固件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等的规定见证取样作安全性能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设计和合同规定标准的要求。
|
|
|
|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逐批检查,且每批抽取一组试样进行复验。组内试件数量按所执行试验方法标准确定。
|
|
|
|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中文标志、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
|
|
3
|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逐批检查,且每批抽取一组试样进行复验。组内试件数量按所执行的试验方法标准确定。
|
|
|
|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
|
|
4
|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和产品复验抽样规定(本规范附录D)确定。
|
|
|
|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
|
|
5
|
注:若直径4mm退火钢丝供应有困难,允许采用低碳冷拔钢丝在现场退火。但退火后的钢丝抗拉强度值应控制在(490~540)MPa之间。
|
|
|
|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号,每批抽取5个试样。
|
|
|
|
检验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金属拉伸试验方法》GB/T228规定的方法进行复验,同时,尚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
|
|
|
6
|
结构加固用的钢丝绳网片应根据设计规定选用高强度不锈钢丝绳或航空用镀锌碳素钢丝绳在工厂预制。制作网片的钢丝绳,其结构型式应为6×7+IWS金属股芯右交互捻小直径不松散钢丝绳(图4.2.6,a),或1×19单股左捻钢丝绳(图4.2.6,b);其钢丝的公称强度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
|
|
|
GB 50367的规定值。钢丝绳网片进场时,应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不锈钢丝绳》GB 9944 和行业标准《航空用钢丝绳》YB 5197 等的规定见证抽取试件作整绳破断拉力、弹性模量和伸长率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上述标准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 的规定。
|
|
|
|
|
注:单股钢丝绳也称钢绞线(图4.2.6,b),但不得擅自将6×7+IWS金属股芯不松散钢丝绳改称为钢绞线。若施工图上所写名称不符合本规范规定,应要求设计单位和生产厂家书面更正,否则不得付诸施工。
|
|
|
|
|
|
|
图4.2.6 钢丝绳的结构型式
|
|
|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和产品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
|
|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质量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
|
7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手拉。
|
一般项目:
|
|
1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
|
2
|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第4.4.4条: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按包装箱配套供货,包装箱上应标明批号、规格、数量及生产日期。螺栓、螺母、垫圈外观表面应涂油保护,不应出现生锈和沾染赃物,螺纹不应损伤。
检查数量:按包装箱数抽查5%,且不应少于3箱。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第6.3.5条: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终拧后,螺栓丝扣外露应为2~3扣,其中允许有10%的螺栓丝扣外露1扣或4扣。
检查数量:按节点数抽查5%,且不应少于10个。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
|
3
|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预应力分项工程第6.2.6条:预应力进场时,应进行外观检查,其外观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1)有粘结预应力筋的表面不应有裂纹、小刺、机械损伤、氧化铁皮和油污等,展开后应平顺、不应有弯折;2)无粘结预应力钢绞线护套应光滑、无裂缝,无明显褶皱;轻微破损处应外包防水塑料胶带修补,严家标准*重破损者不得使用。
第6.2.7条: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进场时,应进行外观检查,其表面应无污物、锈蚀、机械损伤和裂纹。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
|
4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油污可用吸湿性好的薄纸擦拭检查。
|
|
5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拆散钢丝绳进行触摸检查。必要时也可用沸水浸泡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