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资料范例

通用表格(GB50300-2013)

020801 材料(结构胶粘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Ⅳ)(一)、(二)

材料(结构胶粘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填写范例


材料(结构胶粘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填写说明


 

 

 

说明

划分原则: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作为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应根据其加固材料种类和施工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每一子分部工程应按其主要工种、材料和施工工艺划分为若干分项工程;每一分项工程应按其施工过程控制和施工质量验收的需要划分为若干检验批。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具体划分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主控项目:

 

1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每批号见证取样3件,每件每组分称取500g,并按相同组分予以混匀后送独立检验机构复检。检验时,每一项目每批次的样品制作一组试件。

 

检验方法:在确认产品批号、包装及中文标志完整的前提下,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日期、出厂检验报告、进场见证复验报告,以及抗冲击剥离试件破坏后的残件。

2

附录E 粘结材料粘合加固材与基材的正拉粘结强度试验室测定方法及评定标准

 

E.1 适用范围

 

E.1.1本方法适用于试验室条件下以结构胶粘剂、界面胶(剂)或聚合物砂浆为粘结材料粘合(包括涂布、喷抹、浇注等)下列加固材料与基材,在均匀拉应力作用下发生内聚、粘附或混合破坏的正拉粘结强度测定:

 

1 纤维复合材与基材混凝土;

 

2 钢板与基材混凝土;

 

3 结构用聚合物砂浆层(或复合砂浆层)与基材混凝土;

 

4 结构界面胶(剂)与基材混凝土。

 

E.1.2 本方法不适用于测定室温条件下涂刷、粘合与固化的,质量大于300g/m2

 

碳纤维织物与基材混凝土的正拉粘结强度。

 

E.2.1拉力试验机的力值量程选择,应使试样的破坏荷载,发生在该机标定的满负荷的20%~80%之间;力值的示值误差不得大于1%。

 

E.2.2试验机夹持器的构造应能使试件垂直对中固定,不产生偏心和扭转的作用。E.2.3试件夹具应由带拉杆的钢夹套与带螺杆的钢标准块构成,且应以45号碳钢制作;其形状及主要尺寸如图E.2.3所示。

 

 

 

图E.2.3 试件夹具及钢标准块尺寸1-钢夹具;2-螺杆;3-标准块注:图中尺寸为mm

 

E.3 试件

 

E.3.1试验室条件下测定正拉粘结强度应采用组合式试件,其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以胶粘剂为粘结材料的试件应由混凝土试块(图E.3.1-1)、胶粘剂、加固材料(如纤维复合材或钢板等)及钢标准块相互粘合而成(图E.3.1-2,a)。

 

2 以结构用聚合物砂浆为粘结材料的试件应由混凝土试块(图E.3.1-1)、结构界面胶(剂)涂布层、现浇的聚合物砂浆层及钢标准块相互粘合而成(图E.3.1-2,b);

 

3 若检验结构界面胶(剂),应将聚合物砂浆层换为细石混凝土层。

 

 

 

 

 

 

图E.3.1-1 混凝土试块形式及尺寸1-混凝土试块;2-预切缝注:图中尺寸为mm

 

图E.3.1-2 正拉粘结强度试验的试件

1-加固材料;2-钢标准块;3-受检胶的胶缝;4-粘贴标准块的快固胶;

5-预切缝;6-混凝土试块;7-ф10螺孔;8-现浇聚合物砂浆层(或复合砂浆层);

9-结构界面胶(剂);10-虚线部分表示浇注砂浆用可拆卸模具的安装位置注:图中尺寸为mm

E.3.2 试样组成部分的制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受检粘接材料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工艺要求进行配制和使用。

2 混凝土试块的尺寸应为70mm×70mm×40mm;其混凝土强度等级,对A 级和B级胶粘剂均应为C40~C45;对A级和B级界面胶(剂),应分别为C40和C25。对I级和II 级聚合物砂浆,其试块强度等级与界面胶(剂)的要求相同。试块浇注后应经28d标准养护;试块使用前,应以专用的机械切出深度为4~5mm的预切缝,缝宽约2mm,如图E.3.1-1所示。预切缝围成的方形平面,其净尺寸应为40mm×40mm,并应位于试块的中心。混凝土试块的粘贴面(方形平面)应作打毛处理。打毛深度应达骨料新面,且手感粗糙,无尖锐突起。试块打毛后应清理洁净,不得有松动的骨料和粉尘。

3 受检加固材料的取样应符合下列要求:
(1)纤维复合材应按规定的抽样规则取样;从纤维复合材中间部位裁剪出尺寸为40mm×40mm的试件;试件外观应无划痕和折痕;粘合面应洁净,无油脂、粉尘等影响胶粘的污染物。
(2)钢板应从施工现场取样,并切割成40mm×40mm的试件,其板面及周边应加工平整,且应经除氧化膜、锈皮、油污和糙化处理;粘合前,尚应用工业丙酮擦洗干净。
(3)聚合物砂浆和复合砂浆,应从一次性进场的批量中随机抽取其各组分,然后在试验室进行配制和浇注。

4 钢标准块
钢标准块(图E.2.3.b)宜用45号碳钢制作;其中心应车有安装φ10螺杆用的螺孔。标准块与加固材料粘合的表面应经喷砂或其他机械方法的糙化处理;糙化程度应以喷砂效果为准(本规范第9.3.2 条及注)。标准块可重复使用,但重复使用前应完全清除粘合面上的粘结材料层和污迹,并重新进行表面处理。

 

 

 

 

 

 

 

E.3.3 试件的粘合、浇注与养护首先在混凝土试块的中心位置,按规定的粘合工艺粘贴加固材料(如纤维复合材或薄钢板),若为多层粘贴,应在胶层指干时立即粘贴下一层。当检验聚合物砂浆或复合砂浆时,应在试块上先安装模具,再浇注砂浆层;若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需涂刷结构界面胶(剂)时,还应在混凝土试块上先刷上界面胶(剂),再浇注砂浆层。试件粘贴或浇注时,应采取措施防止胶液或砂浆流入预切缝。粘贴或浇注完毕后,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工艺要求进行加压、养护;分别经7d 固化(胶粘剂)或28d 硬化(砂浆)后,用快固化的高强胶粘剂将钢标准块粘贴在试件表面。每一道作业均应检查各层之间的对中情况。
注:对结构胶粘剂的加压、养护,若工期紧,且征得有关各方同意,允许采用以下快速固化、养护制度:
1 在40℃条件下烘24h;烘烤过程中仅允许有2℃的正偏差;
2 自然冷却至23℃后,再静置16h,即可贴上标准块。
E.3.4试件应安装在钢夹具(图E.3.4)内并拧上传力螺杆。安装完成后各组成部分的对中标志线应在同一轴线上。

 

1-受检胶粘剂 2-被粘合的纤维复合材或钢板 3-混凝土试块 4-聚合物砂浆层

5-钢标准块6-混凝土试块预切缝7-快固化高强胶粘剂的胶缝8-传力螺杆9-钢夹具

E.3.5 常规试验的试样数量每组不应少于5个;仲裁试验的试样数量应加倍。

E.4 试验环境
E.4.1 试验环境应保持在:温度(23±2)、相对湿度(50±5)%~(65±10)%。
注:仲裁性试验的试验室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55%。
E.4.2 若试样系在异地制备后送检,应在试验标准环境条件下放置24h 后才进行试验,且应作异地制备的记载于检验报告上。
E.5 试验步骤
E.5.1 将安装在夹具内的试件(图E.3.4)置于试验机上下夹持器之间,并调整至对中状态后夹紧。
E.5.2 以3mm/min的均匀速率加荷直至破坏。记录试样破坏时的荷载值,并观测其破坏形式。
E.6 试验结果
E.6.1 正拉粘结强度应按下式计算:
fti=Pi/Aai (E.6.1)
式中 fti--试样i 的正拉粘结强度,MPa;
Pi--试样i破坏时的荷载值,N;
Aai--金属标准块i的粘合面面积,mm2。
E.6.2 试样破坏形式及其正常性判别:
1 试样破坏形式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内聚破坏:应分为基材混凝土内聚破坏和受检粘结材料的内聚破坏;后者可见于使用低性能、低质量的胶粘剂(或聚合物砂浆和复合砂浆)的场合;
2)粘附破坏(层间破坏):应分为胶层或砂浆层与基材之间的界面破坏及胶层与纤维复合材或钢板之间的界面破坏;
3)混合破坏:粘合面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破坏形式。

 

 

 

 

 

2 破坏形式正常性判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破坏形式为基材混凝土内聚破坏,或虽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破坏形式,但基材混凝土内聚破坏形式的破坏面积占粘合面面积85%以上,均可判为正常破坏;
2)当破坏形式为粘附破坏、粘结材料内聚破坏或基材混凝土内聚破坏面积少于85%的混合破坏,均应判为不正常破坏。
注:钢标准块与检验用高强、快固化胶粘剂之间的界面破坏,属检验技术问题,应重新粘贴;不参与破坏形式正常性评定。
E.7 试验结果的合格评定
E.7.1 组试验结果的合格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一组内每一试件的破坏形式均属正常时,应舍去组内最大值和最小值,而以中间三个值的平均值作为该组试验结果的正拉粘结强度推定值;若该推定值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 规定的相应指标(对界面胶、界面剂暂按底胶的指标执行),则可评该组试件正拉粘结强度检验结果合格;
2 当一组内仅有一个试件的破坏形式不正常,允许以加倍试件重做一组试验。若试验结果全数达到上述要求,则仍可评该组为试验合格组。
E.7.2 检验批试验结果的合格评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若一检验批的每一组均为试验合格组,则应评该批粘结材料的正拉粘结性能符合安全使用的要求;
2 若一检验批中有一组或一组以上为不合格组,则应评该批粘接材料的正拉粘结性能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3 若检验批由不少于20 组试件组成,且仅有一组被评为试验不合格组,则仍可评该批粘结材料的正拉粘接性能符合使用要求。
E.7.3 试验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受检胶粘剂、聚合物砂浆或界面剂的品种、型号和批号;
2 抽样规则及抽样数量;
3 试件制备方法及养护条件;
4 试件的编号和尺寸;
5 试验环境的温度和相对湿度;
6 仪器设备的型号、量程和检定日期;
7 加荷方式及加荷速度;
8 试件的破坏荷载及破坏形式;
9 试验结果整理和计算;
10 取样、测试、校核人员及测试日期。
附录F结构胶粘剂抗冲击剥离能力测定方法及评定标准
F.1 适用范围
F.1.1本标准适用于常温固化结构胶粘剂韧性重要标志--抗冲击剥离能力的测定。F.1.2地震区建筑加固,对所使用结构胶粘剂的韧性要求与检验,可按本标准进行测试与合格评定。
F.2 原理
F.2.1以一对软钢薄片胶接成T冲击剥离试样,在规定的条件下,对试样未胶接端施加冲击力,使试样沿其胶接线产生剥离。韧性不同的结构胶粘剂,其剥离长度有显著差别,从中可判别出其韧性的优劣。
F.2.2通过测量试样剥离长度以及对不同型号胶粘剂测试数据的比较分析,可制定出以剥离长度为指标的、简易、实用的结构胶粘剂韧性合格评定标准。
F.3 试验装置
F.3.1采用自由落体式冲击剥离试验装置,如图F.3.1所示。

 

 

 

 

 

 

1-T形剥离试件;2-ф10销棒;3-夹持器;4-冲击块P;

5-ф20 导杆;6-ф20 园钢杆;7-顶板(厚20);8-螺帽;9-底板(厚16)

(单位:mm)

F.3.2 冲击剥离试验装置采用45 号钢制作,其表面应作防锈处理。

F.3.3 试验装置的零部件加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作为自由落体的冲击块,应采用45号钢制作,其质量应为9000 g;

2 自由滑落导杆应笔直,其表面加工的光洁度应达到

 

305mm±1mm。

F.3.4 试验夹具的加工,应能使试样安装后的导杆轴线通过试样两孔中心。

F.4 试样

F.4.1 T冲击剥离试样由一对Q235薄钢片胶接而成(图F.4.1)。

 

F.4.2 试片加工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片弯折后长度l:±1mm;

2 试片宽度b:仅允许有0.2mm负偏差;

3 试片厚度t:+0.1mm,且不得有负偏差。

 

 

 

 

 

F.4.3 试片胶接前应按结构胶粘剂对碳钢表面处理的要求,进行机械喷砂或金刚砂手工糙化处理;糙化的均匀度和深度以接近喷砂效果为准(本规范第9.3.2 条)。F.4.4 试样制备应按结构胶粘剂产品说明书规定的胶接工艺及设计要求的胶层厚度进行。胶接后的试样应在加压状态下,固化养护7d;若有关各方同意,允许采用快速固化养护法,即:胶粘、加压后立即置入烘箱,在40℃条件下连续烘24h,经自然冷却并静置16h 后进行试验。
F.4.5每组试样不应少于5个。
F.5 试验条件
F.5.1试验环境温度应为23±2℃,相对湿度应为55%~70%。仲裁试验必须按标准的湿度条件45%~55%执行。
F.5.2若试样系在异地制备后送检,应在试验室环境下放置12h 后才进行测试,且应作异地制备的记载于试验报告上。
F.6 试验步骤
F.6.1试验前,应测量试片的胶缝厚度和胶缝长度,应分别精确到0.01mm。试样宽度的尺寸偏差应符合F.4.2的要求,否则该试样不得用于测试。
F.6.2将试样挂在夹持器上,经检查对中无误后,用手将作为自由落体的冲击块提至设计高度H;突然松手,让钢块自由落下,使试样产生剥离。
F.6.3测量并记录试样的剥离长度,精确到0.1mm。
F.7 试验结果表示
F.7.1试验结果以5个试样测得的剥离长度的平均值表示。
F.7.2若5个试样中,有一个试样的剥离长度大于其余4 个试样剥离长度平均值的25%,表明胶粘工艺有问题,应重新制作5个试样进行测试。原测试结果应全部作废,不得参与新测试结果的计算。
F.7.3 试件破坏后的残件应按原状妥为保存,在未经设计人员观察并确认前不得销毁。
F.8 试验结果评定
F.8.1 T形试样抗冲击剥离的试验结果,应按表F.8.1的冲击剥离韧性标准进行评定。

表F.8.1 结构胶粘剂冲击剥离的韧性评定标准

使用对象

结构胶粘剂等级

平均剥离长度(mm)

评定结论

混凝土结构加固工程

A级

20

韧性符合A级胶要求

B级

35

韧性符合B级胶要求

钢结构加固工程

AAA 级(3A级)

6

韧性符合3A级要求

AA 级(2A级)

12

韧性符合2A级要求

F.9 试验报告

F.9.1结构胶粘剂抗冲击剥离能力测试及其韧性评定的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受检结构胶粘剂来源、品种、型号和批号;

2 取样规则及抽样数量;

3 试样制备方法及固化养护条件;

4 试样编号、尺寸、外观质量、数量;

5 试验环境温度和相对湿度;

6 冲击装置的自由落体冲击块质量、自由落下高度;

7 试样剥离长度(应为经设计人员观察后确认的剥离长度);

8 试验结果的整理、计算和评定;

9 取样、测试、校核人员及测试日期。

3

附录G 结构胶粘剂不挥发物含量测定方法

 

G.1 适用范围
G.1.1本方法适用于室温固化的改性环氧类和改性乙烯基酯类结构胶粘剂不挥发物含量的测定。
G.1.2本方法的测定结果,可用以判断被检测的胶粘剂产品中是否掺有影响结构胶粘剂性能和质量的挥发性成分。
G.2 仪器设备
G.2.1测定胶粘剂不挥发物含量用的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热鼓风干燥箱(烘箱),其温度波动不应大于±2℃;
2 温度计应备有两种,其测温范围分别为0℃~150℃和0℃~250℃;
3 称量容器应采用铝制称量盒或耐温称量瓶,其直径宜为50mm;高度宜为30mm;
4 称量天平应为分析天平;其感量应为1mg;最大称量应为200g;
5 干燥器应为有密封盖的玻璃干燥器,数量应不少于4个,且均应盛有蓝变色硅胶;
6 胶皿,其制皿材料与胶粘剂原材料之间应不发生化学反应。

 

 

 

 

 

G.3 测试前准备工作
G.3.1 仪器设备校正分析天平、烘箱温控系统均应按国家计量部门的检定规程定期检定,不得使
用已超过检定有效期的仪器设备。
G.3.2 烘干硅胶
将两个干燥器所需的硅胶量,置于200℃烘箱中烘烤约8h,至完全蓝变色后取出,分成两份放入干燥器待用。
G.3.3 烘干称量盒(瓶)
在约105℃的烘箱中,置入所需数量的空称量盒(瓶),揭开盖子烘至恒重,记录其质量,精确至0.001g,然后放进干燥器待用。
注:恒重以最后两次称量之差不超过0.002g为准进行测定。
G.4 取样与状态调节
G.4.1 取样
应在包装完好、未启封的结构胶粘剂检验批中,随机抽取一件。经检查中文标志无误后,拆开包装,从每一组分容器中各称取样品约50g,分别盛于取胶皿,签封后送检测机构。
G.4.2 样品状态调节将所取的各组分样品连同取胶皿放进干燥器内,在试验室正常温湿度条件下
静置一夜,调节其状态。
G.5 测试步骤
G.5.1 制作试样要求
1 应根据该胶粘剂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配合比,按配制30g胶粘剂分别计算并称取每一组分的用量。经核对无误后,倒入调胶器皿中混合均匀。
2 应用两个称量盒(瓶)从混合均匀的胶液中,各称取一份试样,每份约1g,分别记其净质量为和,称量应准确至0.001g。
3 应将两份试样同时置于40℃的环境中固化24h。
4 应将已固化的两份试样移入已调节好温度的烘箱中,在105℃±2℃条件下,烘烤180min±5min。
5 取出两份试样,放入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
6 分别称量两份试样,记其净质量为和,称量应精确至0.001g。
注:净质量指已扣除称量盒(瓶)质量的胶粘剂质量。
G.6 结果表示
G.6.1 一次平行试验取得的两个结果,可按式(G.6.1-1)和(G.6.1-2)分别算得试样1 和试样2 的不挥发物含量测值:

 

式中:和--分别为试样1 和试样2 的不挥发物含量测值,%;
和--分别为试样1 和试样2 加热前的净质量,g;
和--分别为试样1 和试样2 加热后的净质量,g。计算结果应保留3 位有效数字。
G.6.2 在完成第一次平行试验后,尚应按同样的步骤完成第二次平行试验,并得到相应的不挥发物含量测值和。
测试结果以两次平行试验的平均值表示。
G.7 试验报告
G.7.1 试验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受检结构胶粘剂的品种、型号和批号;
2 取样规则和取样数量;
3 试样制备方法;
4 试样编号;
5 测试环境温度和相对湿度;
6 分析天平型号、精确度和检定日期;
7 测试结果及计算确定的该胶粘剂不挥发物含量,%;
8 取样、测试、校核人员及测试日期。

 

4

附录H 结构胶粘剂湿热老化性能测定方法

 

H.1 适用范围及应用条件

 

H.1.1本方法适用于结构胶粘剂耐老化性能的验证性试验。

 

H.1.2采用本方法进行老化试验的结构胶粘剂或聚合物砂浆应符合下列条件:

 

 

 

 

 

 

1 该产品已通过其他项目安全性能检验;
2 被检验的样本应来源于成批产品的随机抽样。
H.2 试验设备及试验用水
H.2.1试件的老化应在可程式恒温恒湿试验机中进行。该机老化箱内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能自动控制、连接记录,并保持稳定;箱内的空气流速应能保持在0.5~1.0m/s;箱壁和箱顶的冷凝水应能自动除去,不得滴在试件上。
H.2.2试验机用水应采用蒸馏水或去离子水;未经纯化的冷凝水不得再重复利用。仲裁性试验机用水,还应要求其电阻率不得小于500Ω·m。湿球系统也应采用相同水质的水。每次试验前应更换湿球纱布及剩水,且纱布使用期不得超过30d。
H.2.3试验机电源应为双电源,并应能在工作电源断电时自动切换;任何原因引起的短时间断电,均应记录在案备查。
H.3 试 件
H.3.1老化性能的测定应采用钢对钢拉伸剪切试件,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胶粘剂拉伸剪切强度测定方法(金属对金属)》GB7124的规定和要求制备,粘接用的金属试片应为粘合面经过喷砂或机械打磨处理的45 号钢。
对聚合物砂浆及复合砂浆的老化性能测定允许采用符合本规范附录R规定的钢套筒式试件。
H.3.2试件的数量不应少于15个,且应随机均分为3组;其中一组为对照组,另两组为老化试验组。
H.3.3试件胶缝静置固化7d后,应对金属外露表面涂以防锈油漆进行密封,但应防止油漆粘染胶缝。
H.4 试验条件
H.4.1 湿热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温度应保持50℃

+2
-1

2 相对湿度应保持95%~100%;
3 恒温、恒湿时间 自箱内温、湿度达到规定值算起,应为60d 或90d。
H.4.2 升温、恒温及降温过程的控制
1 升温制度

应在1.5h~2h内,使老化箱内温度自25℃

+3
-1

连续、均匀地升至50℃

+3
-1

;相对湿度也应升至95%

以上;此过程中试样表面应有凝结水出现。
2 恒温、恒湿制度
老化箱内有效工作区的温、湿度应均匀,且无明显波动;应按传感器的示值进行实时监控。
3 降温制度
应在连续恒温达到90d 时立即开始降温,且应在1.5h~2h 内从50℃连续、均匀地降至25℃±2℃;但相对湿度仍应保持在95%以上。
H.5 试验步骤
H.5.1 老化性能测定的步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件完全固化时应立即按现行国家标准《胶粘剂拉伸剪切强度测定方法
(金属对金属)》GB7124或本规范附录R的规定,先测定对照组试件的初始抗剪强度。
2 将老化试验组的试件放入老化箱内,试件相互之间、试件与箱壁之间不得接触。对仲裁性试验,试样与箱壁、箱底和箱顶的距离均不应少于150mm。
3 老化试验的温度和湿度控制应按本附录第H.4节的规定和要求进行。
4 在试验过程中,若需取出或放入试样,开启箱门的时间应短暂,防止试样表面出现凝结水珠。
5 在恒温、恒湿达到28d时,应取出一组试件进行抗剪试验。若试件抗剪强度降低百分率大于15%,该老化试验便应中止,并直接判为不合格;不得继续进行试验;以避免造成误判。若抗剪强度降低百分率小于15%,尚应继续进行至规定时间。
6 试验达到90d(对B级胶为60d),并降温至35℃时,即可将试样取出置于密闭器皿中,待与室温平衡后,逐个进行抗剪破坏试验,且每组试验均应在30min内完成。
H.6试验结果
H.6.1老化试验完成后,应按下式计算抗剪强度降低百分率,取二位有效数字:

 

式中--第i 组老化试验后抗剪强度降低百分率,%;

--对照组试样初始抗剪强度算术平均值;

--经老化试验后第i 组试样抗剪强度算术平均值。

H.7 试验报告

H.7.1 湿热老化试验报告应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1 受检材料来源、品种、型号和批号;

2 取样规则及取样数量;

3 试样制备及试样编号;

4 试验条件和试样状态调节过程;

5 仪器设备型号及检定日期;

6 试验开始和结束日期、实验室的温度及相对湿度;

7 试验过程老化箱内温湿度控制情况(若遇短时间停电,应作记录);

8 试件的破坏荷载及破坏形式;

9 试验结果的整理和计算;

10 取样、测试、校核人员及测试日期。

附录J 结构用粘结材料湿热老化性能现场快速复验方法及评定标准

J.1 适用范围
J.1.1本方法适用于已通过湿热老化性能验证性试验的结构胶粘剂和结构加固用聚合物砂浆进场复验。
注:湿热老化性能验证性试验应按本规范附录H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并应由独立检验机构出具验证报告。
J.1.2当出具本复验报告时,必须附有湿热老化性能验证性试验报告,否则本复验报告无效。
J.2 试验设备及装置
J.2.1恒温水槽试件的老化应在可调控水温的恒温水槽中进行,恒温水槽的水温应能在40~
100℃之间可调,且能在任一温度点上保持稳定。其水温误差不应大于0.5℃。
注:试验用水应采用蒸馏水或去离子水,且试验用过的水不得重复使用。
J.2.2试验机
根据受检粘结材料的不同,选用拉力试验机或压力试验机。试验机的加荷能力,应使试件的破坏荷载处于试验机标定满负荷20%~80%之间。试验机的示值误差不应大于1%。
J.2.3加荷装置(包括夹持器)根据不同受检粘结材料所执行的剪切试验方法国家标准确定。
J.3 试 件
J.3.1结构胶粘剂或结构用聚合物砂浆的老化性能的快速复验,应采用测定其抗剪强度的试件;其形式、尺寸和表面处理方法应按所执行的剪切试验方法标准确定。
注:若按现行国家标准《胶粘剂拉伸剪切强度测定方法(金属对金属)》GB/T7124制作试件不成功,则本试验无需进行,即可直接判定该胶粘剂为不合格产品。
J.3.2试件的数量不应少于10 个,且应随机分为2 组;其中一组为老化试验组;另一组为对照组。
J.3.3试件的粘合、养护条件和方法以及固化或硬化时间的要求,应符合其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试件在

23℃条件下固化养护时间以7d为准,但若工期紧,且已征得有关各方同意,对胶粘剂则允许在40℃

+2

 

0

条件下固化养护24h,经自然降温至23℃±2℃后,再静置16h,即可开始复验。
J.4 复验条件
J.4.1现场老化性能的复验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温:对一般结构胶粘剂及聚合物砂浆,应保持80℃;对低粘度压力灌注胶粘剂,应保持55℃,允许

偏差均为

+2

0

2 恒温时间:对一般结构胶粘剂及聚合物砂浆为168h;对低粘度压力灌注结构胶粘剂为240h。
J.4.2升温、恒温及降温过程的控制
1 升温制度
应在1h~1.5h 之间,使恒温水槽内的水温自25℃均匀地升至规定温度(80℃或55℃),并开始计时。
2 恒温制度恒温水槽内有效工作区的水温应均匀,且不应有明显波动。水温应按传感器
示值进行实时控制。
3 降温制度
在连续恒温达到规定的时间(168h或240h)时,应立即开始降温,且应在1h~1.5h 之间从80℃连续、均匀地降至23℃±2℃。
J.5 复验步骤
J.5.1老化性能快速测定的步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先测定对照组试件的初始抗剪强度;
2 将老化试验组试件置入恒温水槽;试件与水面、槽壁和槽底的距离不应小于50mm;
3 启动温控装置,按本附录第J.4.2节的升温制度进行升温。在达到试验要求的温度时,进入保持恒温的阶段,并进行实时监控;
4 若试验过程中突然遭遇短时间停电或停机,应记录在案备查;
5 当恒温达到规定时间并降温至23℃时,取出试件拭干后立即进行剪切破坏试验,加荷速度取(3~5)mm/min。同一组试件的试验应在30min内全部完成。
J.6 复验结果计算与评定
J.6.1老化复验结束后,应按下式计算抗剪强度降低百分率,取二位有效数字:

 

 

 

 

 

 

式中--第i组老化复验后抗剪强度降低百分率,%;
--第i 组对照试件初始抗剪强度算术平均值;
--第i 组试件经老化复验后抗剪强度算术平均值。
J.6.2当现场快速老化复验后的抗剪强度下降百分率满足下列规定时,可判为复验合格:
对A级结构胶及I级聚合物砂浆:8%;
对B级结构胶及级聚合物砂浆:12%。
J.6.3当对复验结果有异议时,允许用本规范附录H的测定方法进行检验,但试件数量应加倍。若检验合格,仍可改判为老化性能符合使用要求。
J.7 试验报告
J.7.1 湿热老化复验报告应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1 受检材料来源、品种、型号和批号;
2 复验试样制备及试样编号;
3 试验条件和试样状态调节过程;
4 仪器设备型号及检定日期;
5 试验开始和结束日期、实验室温度及相对湿度控制状况;
6 水煮过程恒愠浴(槽)水温控制情况(若遇短时间停电,应作记录);
7 试验结果的整理和计算;
8 取样、测试、校核人员及测试日期。

5

注:过期胶粘剂不得以厂家出具的"质量保证书"为依据而擅自延长其使用期限。

 

6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每批号见证取样3件,每件每组分称取500g,并按相同组分予以混匀后送独立检验机构复检。检验时,每一项目每批次的样品制作一组试件。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结构胶粘剂的主要工艺性能指标应符合表4.4.6的规定。

 

表4.4.6 结构胶粘剂工艺性能要求

结构胶粘剂类别及其用途

工艺性能指标

混合后初粘度(mPa·s)

触变指数

25℃下垂流度(mm)

在各季节试验温度下测定的适用期
(min)

春秋用
(23℃)

夏用
(30℃)

冬用
(10℃)





底胶

600

60

30

60~180

修补胶

3.0

2.0

50

35

50~180

纤维复合材结构胶

织物

A级

3.0

90

60

90~240

板材

B级

2.2

80

45

80~240

粘钢结构胶

A级

4.0

2.0

50

40

50~180

B级

4.0

2.0

50

40

50~180







外粘型钢结构胶

A级

1,000

40

30

40~210

裂缝补强修复用胶

0.05≤ω<0.2

A级

150

50

40

50~210

0.2≤ω<0.5

300

40

30

40~180

0.5≤ω<1.5

800

30

20

30~180

锚固用快固型结构胶

A级

4.0

2.0

10~25

5~15

25~60

锚固用非快固型结构胶

A级

4.0

2.0

40

30

40~120

B级

4.0

2.0

40

25

40~120

试验方法标准

本规范附录K

本规范附录L

GB/T13477

GB/T7123.1

 

注:1 表中的指标,除已注明外,均是在(23±0.5)试验温度条件下测定;

 

 

 

 

 

 

 

注:1 表中的指标,除已注明外,均是在(23±0.5)试验温度条件下测定;
2 当表中仅给出A级胶的指标时,表明该用途不允许使用B级胶;
3 表中符号ω为裂缝宽度,其单位为mm;
4 当外粘钢板采用压力灌注法施工时,其结构胶工艺性能指标应按"外粘型钢结构胶"一栏的规定值采用;
5 对快固型植筋、锚栓用胶的适用期,本表根据不同型号产品的特性和工程的要求规定了一个范围。选用时,应由设计单位与厂家事先商定,且厂家应保证其产品在适用期内能良好地完成注胶作业;
6 快固型植筋胶粘剂在锚孔深度大于800mm的情况下使用时,厂家应提供气动或电动注胶器及全
套配件,并派技术人员进行操作指导;
7 当裂缝宽度ω>2.0mm时,宜按本规范表4.8.1的规定,采用注浆料修补裂缝;
8 当按本表所列试验方法标准测定胶液的垂流度(下垂度)时,其模具深度应改为3mm,且干燥箱内温度应调节到(25±2)

 

9 封闭裂缝用的结构胶粘剂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中文标志、出厂日期、出厂检验合格报告等进行检查;若有怀疑时,应对其安全性能和工艺性能进行见证抽样复验,其安全性能复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对纤维复合材粘结用胶的B级胶规定;其工艺性能复验结果应符合本规范表4.4.6 的规定。
附录D加固材料或产品进场复验抽样规定
D.0.1结构加固工程用的材料或产品,应按其工程用量一次进场到位。若加固用材料或产品的量很大,确需分次进场时,必须经设计和监理单位特许,且必须逐次进行抽样复验。
D.0.2对一次进场到位的材料或产品,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见证抽样:
1)当本规范条文中对检查数量有具体规定时,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不得以任何产品标准的规定替代。
2)当本规范条文中未对检查数量作出规定,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已有具体规定时,可按该标准执行,但若是计数检验,应选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孤立批计数抽样检验程序及抽样表》GB/T15239规定的方案。
3)若所引用的标准仅对材料或产品出厂的检验数量作出规定,而未对进场复验的抽样数量作出规定时,应按下列情况确定复验抽样方案:
当一次进场到位的材料或产品数量大于该材料或产品出厂检验划分的批量时,应将进场的材料或产品数量按出厂检验批量划分为若干检验批,然后按出厂检验抽样方案或本规范有关的抽样规定执行;
当一次进场到位的材料或产品数量不大于该材料或产品出厂检验划分的批量时,应将进场的材料或产品视为一个检验批量,然后按出厂检验抽样方案或本规范有关的抽样规定执行;
对分次进场的材料或产品,除应逐次按上述规定进行抽样复验外,尚应由监理单位以事前不告知的方式进行复查或复验,且至少应进行一次。其抽样部位及数量应由监理总工程师决定。
对强制性条文要求复验的项目,其每一检验批取得的试样,应分成两等份。其中一份供进场复验使用;另一份应封存保管至工程验收通过后(或保管至该产品失效期),以备有关各方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时供仲裁检验使用。
4)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现某种材料或产品性能异常,或有被调包的迹象,监理单位应立即下通知停止使用,并及时进行见证抽样专项检验。专项检验每一项目的试件数量不应少于15 个。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复验抽样规定(本规范附录D)。
检验方法:在确认产品包装及中文标志完整性的前提下,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日期、出厂检验报告与进场复验报告。

一般项目:

 

1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判断,或送专业机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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