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说明
|
划分原则:
|
|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作为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应根据其加固材料种类和施工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每一子分部工程应按其主要工种、材料和施工工艺划分为若干分项工程;每一分项工程应按其施工过程控制和施工质量验收的需要划分为若干检验批。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具体划分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
主控项目:
|
|
1
|
配制结构加固用砂浆的水泥,其品种、性能和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4.1.1条的规定;其检查数量及检验方法也应符合该条的规定。
|
|
|
4.1.1 结构加固工程用的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见证取样复验。其品种和强度等级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 及设计的规定;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和《快硬硅酸盐水泥》GB 199 等的要求。
加固用混凝土中严禁使用安定性不合格的水泥、含氯化物的水泥、过期水泥和受潮水泥。
检查数量: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同一次进场的水泥,以30t为一批(不足30t,按30t计),每批见证取样不应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
|
2
|
配制砂浆用的外加剂,其性能和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的规定。
|
一般项目:
|
|
1
|
配制砂浆用的砂和拌合水,其质量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4.1.4条及第4.1.5条的规定,其检查数量及检验方法也应按该条的规定执行。
4.1.4 配制结构加固用的混凝土,其粗、细骨料的品种和质量,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 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粗骨料的最大粒径:对拌合混凝土,不应大于20mm;对喷射混凝土,不应大于12mm;对掺加短纤维的混凝土,不应大于10mm;
2 细骨料应为中、粗砂,其细度模数不应小于2.5。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复验抽样规定(本规范附录D)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进场复验报告。
4.1.5 拌制混凝土应采用饮用水或水质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 63 规定的天然洁净水。
检查数量:同一水源检查不应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送独立检测机构化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