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资料范例

通用表格(GB50300-2013)

020801 材料(聚合物砂浆原材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Ⅶ)

材料(聚合物砂浆原材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填写范例



材料(聚合物砂浆原材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填写说明


 

 

 

说明

划分原则: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作为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应根据其加固材料种类和施工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每一子分部工程应按其主要工种、材料和施工工艺划分为若干分项工程;每一分项工程应按其施工过程控制和施工质量验收的需要划分为若干检验批。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具体划分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主控项目:

 

1

配制结构加固用聚合物砂浆(包括以复合砂浆命名的聚合物砂浆)的原材料,应按工程用量一次进场到位。聚合物原材料进场时,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对其品种、型号、包装、中文标志、出厂日期、出厂检验合格报告等进行检查,同时尚应对聚合物砂浆体的劈裂抗拉强度、抗折强度及聚合物砂浆与钢粘结的拉伸抗剪强度进行见证取样复验。其检查和复验结果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的规定。
注:聚合物砂浆体的劈裂抗拉强度、抗折强度及聚合物砂浆拉伸抗剪强度应分别按本规范附录P、附录Q及附录R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号,每批号见证抽样3件,每件每组分称取500g,并按同组分予以混合后送独立检测机构复验。检验时,每一项目每批号的样品制作一组试件。
检验方法:在确认产品包装及中文标志完整性的前提下,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日期、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附录P 锚固胶及聚合物砂浆浇注体劈裂抗拉强度测定方法

 

 

P.1 适用范围
P.1.1本方法适用于测定锚固型结构胶及聚合物砂浆(复合砂浆)浇注体的劈裂抗拉强度。
P.1.2本方法也可用于裂缝注浆料和结构加固用灌浆料浇注体的劈裂抗拉试验。
P.2 试件
P.2.1劈裂抗拉试件的直径为20mm;长度为40mm;允许偏差为±0.1mm;由受检的胶粘剂或聚合物砂浆浇注而成。试件的养护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但养护时间,对胶粘剂和砂浆应分别以7d 和28d 为准。
P.2.2试件拆模后,应检查其表面的缺陷;凡有裂纹、麻面、孔洞、缺陷的试件不得使用。
P.2.3劈裂抗拉试验的试件数量,每组不应少于5 个。
P.3 试验设备及装置
P.3.1劈裂抗拉试件的制作应在专门的模具中浇注而成。模具可自行设计,但应便于脱模,且不应

 

 

伤及试件;模具的内壁应经抛光,其光洁度应达到

 

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试模》JG 3019的规定。

 

 

P.3.2劈裂抗拉试件的加载,应采用最大压力标定值不大于40kN的压力试验机;其力值的示值误差不应大于1%;每年应检定一次。试件的破坏荷载应处于试验机标定满负荷的20%~80%之间。
P.3.3 劈拉试验装置,由加载钢压头、带小压头钢底座及钢定位架等组成(图P.3.3)。

 

 

 

 

 

 

 

 

 

 

 

 

 

 

 

 

 

 

 

图P.3.3 劈拉试验装置1-小压头;2-试件安装位置;3-定位架;4-挡板注:单位为mm
P.4 试验步骤
P.4.1 圆柱体劈裂抗拉强度试验步骤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试件从养护室取出后应及时进行试验;先将试件擦拭干净,与垫层接触的试件表面应清除掉一切浮渣和其他附着物;
2标出两条承压线。这两条线应位于同一轴向平面,并彼此相对,两线的末端应能在试件的端面上相连,以判断划线的正确性;
3将嵌有试件的试验装置于试验机中心,在上下压头与试件承压线之间各垫一条截面尺寸为2mm×2mm木垫条,圆柱体试件的水平轴线应在上下垫条之间保持水平,与水平轴线相垂直的承压线应位于垫条的中心,其上下位置应对准(图P.4.1);
4施加荷载应连续均匀地进行,并控制在1~1.5min内破坏;
5试件破坏时,应记录其最大荷载值及破坏形式。

 

 

 

 

 

 

 

 

 

 

 

P.4.2 当按本附录第P.4.1 条规定的试验步骤进行试验时,若试件的破坏形式不是劈裂破坏,应检查试件的上下对中情况是否符合要求;若对中没有问题,应检查试件的原材料是否固化不良,或不属于富填料的粘结材料。
P.5 试验结果
P.5.1圆柱体试件劈裂抗拉强度试验结果的整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圆柱体劈裂抗拉强度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圆柱体劈裂抗拉强度测试值(MPa);
F--试件破坏荷载(N);
d--劈裂面的试件直径(mm);
l--试件的长度(mm);

 

 

 

 

圆柱体劈裂抗拉强度计算精确至0.01MPa。
2 圆柱体劈裂抗拉强度有效值应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1)以5个测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组试件的有效强度值;
2)若一组测值中,有一最大值或最小值,与中间值之差大于15%时,以中间值作为该组试件的有效强度值;
3)若最大值和最小值与中间值之差均大于15%,则该组试验结果无效,应重做。
P.5.2当需要计算劈裂抗拉试验结果的标准差及变异系数时,应至少有15个有效强度值。
P.5.3试验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受检富填料胶粘剂或聚合物砂浆的来源、品种、型号和批号;
2 取样规则及抽样数量;
3 试件制备方法及养护条件;
4 试件的编号和尺寸;
5 试验环境的温度和相对湿度;
6 试验设备的型号、量程及检定日期;
7 加荷方式及加荷速度;
8 试样的破坏荷载及破坏形式;
9 试验结果的整理和计算;
10 取样、试验、校核人员及试验日期。

 

 

 

 

附录Q 结构加固用砂浆体和灌浆料浆体抗折强度测定方法
Q.1 适用范围
Q.1.1本方法适用于结构加固用聚合物砂浆体、复合砂浆体和灌浆料浆体抗折强度的测定。
Q.1.2本方法不适用于测定低强度普通水泥砂浆体的抗折强度。
Q.2 试验装置和设备
Q.2.1浇注试件用的模具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为可拆卸的钢制模具;其钢材宜为45 号钢;模具内表面的光洁度应

 

 

 

 

 

 

 

 

 

 

 

 

 

 

2 模具内部净尺寸应为30mm×30mm×120mm及40mm×40mm×160mm
两种;其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模内净截面各边尺寸的偏差不得超过0.20mm;模内净长度的偏差不得超过1mm;
2)组装后模内各相邻面的夹角应为90°,其不垂直度不应超过±0.5°;
3)模具各边组成的上表面,其平面度偏差不得超过短边长度的1.5%。
3 模具的拆卸构造不应在操作时伤及试件。
Q.2.2当浇注试件需经振实成型时,振实台的技术性能和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泥胶砂试体成型振实台》JG/T682的规定。
Q.2.3抗折试验使用的压力试验机应为液压式压力试验机,其测量精度应达±1.0%;试验机应能均匀、连续、速度可控地施加荷载;试件破坏荷载应处于压力机标定满负荷的20%~80%之间。
Q.2.4试件的支座和加载压头应为直径10mm~15mm、长度分别为35mm和45mm的45号钢圆柱体。分配荷载的钢板,也应采用45号钢制成;其尺寸应根据试件的尺寸分别取为10mm×35mm×50mm和10mm×45mm×60mm。
Q.2.5抗折试验装置,应为图Q.2.5所示的三分点加荷装置。

 

 

 

 

 

 

 

 

 

 

 

Q.3 取样规则
Q.3.1验证性试验用的抗折试样,应在试验室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专门配制,并按每盘拌合物取样制作一组试件,每组不少于5个试件的原则确定应拌合的盘数。拌合时试验室的温度应在23℃±2℃。若需采用搅拌机拌合时,宜采用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行星式水泥胶砂搅拌机》JC/T681要求的搅拌机。
Q.3.2工程质量检验用的抗折试样,应在现场随机选取3盘拌合物,每盘取样制作一组试件,每组试件不应少于4个。
Q.3.3拌合物取样后,应在产品说明书规定的适用期(按min计)内浇注成试件;不得使用逾期的拌合物浇注试件。
Q.4 试件制备
Q.4.1试件形式及尺寸:当测定聚合物砂浆及复合砂浆抗折强度时,应采用30mm×30mm×120mm的棱柱形试件;当测定灌浆料抗折强度时,应采用40mm×40mm×160mm的棱柱形试件。
Q.4.2试件应在符合本附录第Q.2.1条要求的模具中制作、浇注、捣实和养护;其养护制度和拆摸时间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确定,但为结构加固提供设计、施工依据的试件,其养护时间应以28d为准。
注:若需评估浆体强度增长的正常性,可增加试件组数,在浇注后1d、3d、7d等时段拆模进行强度试验。
Q.4.3试件拆摸后,应检查试件表面的缺陷;凡有裂纹、麻点、孔洞、缺损的试件应弃用。
Q.5 试验步骤
Q.5.1试件养护到期后应及时进行试验,若因故需推迟试验不?得超过1d。
Q.5.2在试验机中按图Q.2.5安装试件时,应以试件成型时的侧面作为加荷的承压面,并应从试验机前后两面对试件进行对中,若发现试件与支座或施力点接触不严或不稳时,应予以垫平。
Q.5.3试件加荷应均匀、连续,并应控制在1.5min~2.0min内破坏,破坏时除应记录试验机荷载示值外,还应记录破坏点位置及破坏形式。
当试件的破坏点位于两集中荷载作用线之间时为正常破坏;若破坏点位于集中荷载作用线与支座之间时为非正常破坏;应检查其发生原因,并经整改后,重新制作试件进行试验。
Q.6 试验结果
Q.6.1正常破坏的试件,其抗折强度值fb 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P--试件破坏荷载,N;

 

 

 

 

lb--试件跨度,mm;

 

 

 

 

b和h--试件截面的宽度和高度。
抗折强度计算应精确至0.1MPa。
Q.6.2一组试件的抗折强度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一组试件的破坏均属正常破坏时,以全组测值的算术平均值表示;
2 当一组试件中仅有1个测值为非正常破坏时,应弃去该测值,而以其余3个测值的算术平均值表示;
3 当一组试件中非正常破坏值不止一个时,该组试验无效。
Q.6.3 试验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受检材料的来源、品种、型号和批号;
2 取样规则及抽样数量;
3 试件制备方法及养护条件;
4 试件的编号和尺寸;
5 试验环境的温度和相对湿度;
6 仪器设备的型号、量程和检定日期;
7 加荷方式及加荷速度;
8 试件破坏荷载及破坏形式;
9 试验结果的整理和计算;
10 取样、试验、校核人员及试验日期。
附录R 聚合物砂浆及复合砂浆拉伸抗剪强度测定方法(钢套筒法)
R.1 适用范围
R.1.1 本方法适用于下列粘结材料拉伸抗剪强度的测定:
1 结构用聚合物砂浆或聚合物水泥砂浆(钢丝绳对专用钢套筒);
2 结构用水泥复合砂浆或聚合物水泥复合砂浆(带肋钢筋对专用钢套筒)。
注:在以下条文中,若无需区别哪类砂浆,则统称为砂浆或砂浆层。
R.1.2 本方法不适用于富填料胶粘剂(如植筋胶等)的拉伸抗剪强度测定。
注:对富填料胶粘剂(如植筋、锚栓用胶粘剂)拉伸抗剪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胶粘剂拉伸剪切强度测定方法(金属对金属)》GB/T7124进行测定。若按该方法制作试片无法粘合成功,则直接判该胶粘剂为不适合承重结构使用的产品。
R.2 试验设备及装置
R.2.1 试验机的加荷能力,应使试件的破坏荷载处于试验机标定满负荷的20%~80%之间。试验机力值的示值误差不应大于1%。
试验机应能连续、平稳、速率可控地施荷。
R.2.2 夹持器及其夹具
试验配备的夹持器及其夹具,应能自动对中,使力线与试样的轴线始终保持一致。
R.3 试 件
R.3.1 试件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用于钢丝绳粘结时,应由受检砂浆、直径为5mm的钢丝绳与钢套筒相互粘结而成(图R.3.1)。试件剪切面长度为36mm±0.2mm,即钢丝绳埋深为7.2(为绳径)。

 

 

 

 

 

 

 

 

 

 

 

 

 

2 当用于钢筋粘结时,应由受检砂浆、直径为8mm的带肋钢筋与钢套筒相互粘结而成(图R.3.1)。试件剪切面长度亦为36mm,即钢筋埋深为4.5d(d为钢筋直径)。
注:若缺乏8mm带肋钢筋,可采用光园钢筋以牙板套成螺杆替代。套螺纹的牙板,其牙距和牙深分别为1.25mm和0.62mm。

 

图R.3.1 标准试件的形式与尺寸(mm)
1-M24 标准件;2-退刀槽D=26;3-M24 标准螺纹;4-梯形螺纹(螺距4,深度0.4);
5-钢丝绳或带肋钢筋(l=150);6-注胶;7-胶缝;8-底座

R.3.2 受检砂浆应按规定的取样规则从一定批量的产品(或检验批)中抽取。
R.3.3 专用钢套筒应采用45号碳钢制作。套筒内壁应有螺距为4mm、深度为0.4mm的梯形螺纹。
R.3.4 试件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常规试验的试件:每组不应少于5个;仲裁试验的试件数量应加倍。
2 当需确定抗剪强度标准值时,其试件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关于置信水平和强度保证率的要求。

R.4 试件制备
R.4.1 钢筋、钢丝绳和钢套筒,应经除锈、除油污;套筒内壁尚应无毛刺;粘结前,钢筋和套筒应用工业丙酮清洗一遍。
R.4.2钢筋、钢丝绳的直径以及套筒的内径和深度,应用量具测量,精确到0.05mm。
R.4.3粘接时,聚合物砂浆或复合砂浆的配合比、粘接工艺及养护时间等的要求应按其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执行,但为结构加固设计提供依据的试验,其养护时间应以28d为准。

R.5 试验条件
R.5.1试件应在胶粘剂或高强度砂浆养护到期的当日进行试验。若因故需推迟试验日期,应征得有关方面一致同意,且不得超过1d。
R.5.2试验应在室温为23℃±2℃的环境中进行。对仲裁性试验,其相对湿度尚应控制在45%~55%之间。
R.5.3 对温度、湿度有要求的试验,其试件在测试前的调控时间不应少于24h。
R.6 试验步骤
R.6.1试验时应将试件(图R.6.1)对称地夹持在夹具中;夹持长度不应少于50mm。

 

R.6.2开动试验机,以连续、均匀的速率加荷;自试样加荷至破坏的时间应控制在1~3min内。
R.6.3 试样破坏时,应记录其最大荷载值,并记录粘接的破坏形式(如内聚破坏、粘附破坏等)。
R.7 试验结果
R.7.1 砂浆的抗剪强度,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P/πdl (R.7.1)
式中 P--拉伸的破坏荷载,N;
l--粘接面长度,mm;
d--钢丝绳或带肋钢筋的公称直径。

 

 

 

 

 

 

 

 

 

 

R.7.2 试验结果的计算应取三位有效数字。
R.7.3 试验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受检粘结材料的来源、品种、型号和批号;
2 取样规则及抽样数量;
3 试件制备方法及养护条件;
4 试件的编号及其剪切面的尺寸;
5 试验环境的温度和相对湿度;
6 仪器设备的型号、量程和检定日期;
7 加荷方式及加荷速度;
8 试件破坏荷载及破坏形式;
9 试验结果的整理和计算;
10 取样、测试、校核人员及测试日期。

2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并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证书中应有该产品不含有害成分的保证;同时还应检查进场复验报告。
附录D加固材料或产品进场复验抽样规定
D.0.1结构加固工程用的材料或产品,应按其工程用量一次进场到位。若加固用材料或产品的量很大,确需分次进场时,必须经设计和监理单位特许,且必须逐次进行抽样复验。

D.0.2对一次进场到位的材料或产品,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见证抽样:
1)当本规范条文中对检查数量有具体规定时,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不得以任何产品标准的规定替代。
2)当本规范条文中未对检查数量作出规定,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已有具体规定时,可按该标准执行,但若是计数检验,应选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孤立批计数抽样检验程序及抽样表》GB/T15239规定的方案。
3)若所引用的标准仅对材料或产品出厂的检验数量作出规定,而未对进场复验的抽样数量作出规定时,应按下列情况确定复验抽样方案:
当一次进场到位的材料或产品数量大于该材料或产品出厂检验划分的批量时,应将进场的材料或产品数量按出厂检验批量划分为若干检验批,然后按出厂检验抽样方案或本规范有关的抽样规定执行;

当一次进场到位的材料或产品数量不大于该材料或产品出厂检验划分的批量时,应将进场的材料或产品视为一个检验批量,然后按出厂检验抽样方案或本规范有关的抽样规定执行;
对分次进场的材料或产品,除应逐次按上述规定进行抽样复验外,尚应由监理单位以事前不告知的方式进行复查或复验,且至少应进行一次。其抽样部位及数量应由监理总工程师决定。
对强制性条文要求复验的项目,其每一检验批取得的试样,应分成两等份。其中一份供进场复验使用;另一份应封存保管至工程验收通过后(或保管至该产品失效期),以备有关各方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时供仲裁检验使用。
4)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现某种材料或产品性能异常,或有被调包的迹象,监理单位应立即下通知停止使用,并及时进行见证抽样专项检验。专项检验每一项目的试件数量不应少于15个。

一般项目:

 

1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试配试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试配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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