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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7 试验结果的合格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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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7.1 组试验结果的合格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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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一组内每一试件的破坏形式均属正常时,以组内最小值作为该组试验结果的粘结剪切强度推定值;若该推定值不低于表S.7.1规定的合格指标,则可评该组试件剪切粘结强度检验结果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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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S.7.1 界面胶(剂)剪切粘结强度合格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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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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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胶(剂)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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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d 合格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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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切粘结强度
(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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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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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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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为混凝土内聚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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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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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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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当一组内仅有一个试件的破坏形式不正常,允许以加倍试件重做一组试验。若试验结果全数达到上述要求,仍可评该组为试验合格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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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7.2 检验批试验结果的合格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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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若一检验批中每一组均为试验合格组,则应评该批界面胶(剂)的剪切性能符合承重结构安全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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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若一检验批中有一组或一组以上为不合格组,应评该批界面胶(剂)的剪切性能不符合承重结构安全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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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若一检验批所抽的试件不少于20 组,且仅有一组被评为不合格组,则仍可评该批界面胶(剂)符合承重结构安全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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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7.3 试验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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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检界面胶(剂)的品种、型号和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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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抽样规则及抽样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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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试坯及试件制备方法及养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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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试件的编号和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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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试验环境温度和相对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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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仪器设备的型号、量程和检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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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加荷方式及加荷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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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试件的破坏荷载及破坏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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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试验结果整理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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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试验人员、校核人员及试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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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7.4 当委托方有要求时,试验报告应附有试验结果合格评定报告,且合格评定标准应符合本附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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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J 结构用粘结材料湿热老化性能现场快速复验方法及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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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1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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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1.1本方法适用于已通过湿热老化性能验证性试验的结构胶粘剂和结构加固用聚合物砂浆进场复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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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湿热老化性能验证性试验应按本规范附录H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并应由独立检验机构出具验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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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1.2当出具本复验报告时,必须附有湿热老化性能验证性试验报告,否则本复验报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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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2 试验设备及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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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2.1恒温水槽试件的老化应在可调控水温的恒温水槽中进行,恒温水槽的水温应能在40~100℃之间可调,且能在任一温度点上保持稳定。其水温误差不应大于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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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试验用水应采用蒸馏水或去离子水,且试验用过的水不得重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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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2.2试验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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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受检粘结材料的不同,选用拉力试验机或压力试验机。试验机的加荷能力,应使试件的破坏荷载处于试验机标定满负荷20%~80%之间。试验机的示值误差不应大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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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2.3加荷装置(包括夹持器)根据不同受检粘结材料所执行的剪切试验方法国家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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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3 试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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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3.1结构胶粘剂或结构用聚合物砂浆的老化性能的快速复验,应采用测定其抗剪强度的试件;其形式、尺寸和表面处理方法应按所执行的剪切试验方法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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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若按现行国家标准《胶粘剂拉伸剪切强度测定方法(金属对金属)》GB/T7124制作试件不成功,则本试无需进行,即可直接判定该胶粘剂为不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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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3.2试件的数量不应少于10 个,且应随机分为2 组;其中一组为老化试验组;另一组为对照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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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3.3试件的粘合、养护条件和方法以及固化或硬化时间的要求,应符合其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试件在23℃条件下固化养护时间以7d为准,但若工期紧,且已征得有关各方同意,对胶粘剂则允许在40℃ ℃条件下固化养护24h,经自然降温至23℃±2℃后,再静置16h,即可开始复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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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4 复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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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4.1现场老化性能的复验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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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水温:对一般结构胶粘剂及聚合物砂浆,应保持80℃;对低粘度压力灌注胶粘剂,应保持55℃,允许偏差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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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恒温时间:对一般结构胶粘剂及聚合物砂浆为168h;对低粘度压力灌注结构胶粘剂为24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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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4.2升温、恒温及降温过程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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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升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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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1h~1.5h 之间,使恒温水槽内的水温自25℃均匀地升至规定温度(80℃或55℃),并开始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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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恒温制度恒温水槽内有效工作区的水温应均匀,且不应有明显波动。水温应按传感器示值进行实时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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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降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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