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资料范例

通用表格(GB50300-2013)

020801 材料(结构用混凝土界面胶(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Ⅸ)

材料(结构用混凝土界面胶(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填写范例


材料(结构用混凝土界面胶(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填写说明


 

 

 

说明

划分原则: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作为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应根据其加固材料种类和施工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每一子分部工程应按其主要工种、材料和施工工艺划分为若干分项工程;每一分项工程应按其施工过程控制和施工质量验收的需要划分为若干检验批。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具体划分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主控项目:

 

2

结构界面胶(剂)应一次进场到位。进场时,应对其品种、型号、批号、包装、中文标志、出厂日期、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等进行检查,并应对下列项目进行见证抽样复验:

 

1) 与混凝土的正拉粘结强度及其破坏形式;

2) 剪切粘结强度及其破坏形式;

3) 耐湿热老化性能现场快速复验。复验结果必须分别符合本规范附录E、附录S及附录J的规定。

注:结构界面胶(剂)耐湿热老化快速复验,应采用本规范附录S规定的剪切试件进行试验与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每批见证抽取3件;从每件中取出一定数量界面剂经混匀后,为每一复验项目制作5个试件进行复验。

检验方法:在确认产品包装及中文标志完整的前提下,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附录E 粘结材料粘合加固材与基材的正拉粘结强度试验室测定方法及评定标准

E.1 适用范围

E.1.1本方法适用于试验室条件下以结构胶粘剂、界面胶(剂)或聚合物砂浆为粘结材料粘合(包括涂布、喷抹、浇注等)下列加固材料与基材,在均匀拉应力作用下发生内聚、粘附或混合破坏的正拉粘结强度测定:

1 纤维复合材与基材混凝土;

2 钢板与基材混凝土;

3 结构用聚合物砂浆层(或复合砂浆层)与基材混凝土;

4 结构界面胶(剂)与基材混凝土。

E.1.2 本方法不适用于测定室温条件下涂刷、粘合与固化的,质量大于300g/m2 碳纤维织物与基材混凝土的正拉粘结强度。

E.2 试验设备

E.2.1拉力试验机的力值量程选择,应使试样的破坏荷载,发生在该机标定的满负荷的20%~80%之间;力值的示值误差不得大于1%。

E.2.2试验机夹持器的构造应能使试件垂直对中固定,不产生偏心和扭转的作用。E.2.3试件夹具应由带拉杆的钢夹套与带螺杆的钢标准块构成,且应以45号碳钢制作;其形状及主要尺寸如图E.2.3所示。

 

 

 

 

图E.2.3 试件夹具及钢标准块尺寸1-钢夹具;2-螺杆;3-标准块注:图中尺寸为mm

 

E.3 试 件

E.3.1试验室条件下测定正拉粘结强度应采用组合式试件,其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以胶粘剂为粘结材料的试件应由混凝土试块(图E.3.1-1)、胶粘剂、加固材料(如纤维复合材或钢板等)及钢标准块相互粘合而成(图E.3.1-2,a)。

2 以结构用聚合物砂浆为粘结材料的试件应由混凝土试块(图E.3.1-1)、结构界面胶(剂)涂布层、现浇的聚合物砂浆层及钢标准块相互粘合而成(图E.3.1-2,b);

3 若检验结构界面胶(剂),应将聚合物砂浆层换为细石混凝土层。

 

 

 

 

 

 

 

 

图E.3.1-1 混凝土试块形式及尺寸1-混凝土试块;2-预切缝注:图中尺寸为mm

 

 

图E.3.1-2 正拉粘结强度试验的试件

1-加固材料;2-钢标准块;3-受检胶的胶缝;4-粘贴标准块的快固胶;

5-预切缝;6-混凝土试块;7-ф10螺孔;8-现浇聚合物砂浆层(或复合砂浆层);

9-结构界面胶(剂);10-虚线部分表示浇注砂浆用可拆卸模具的安装位置注:图中尺寸为mm

 

 

E.3.2 试样组成部分的制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受检粘接材料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工艺要求进行配制和使用。

 

 

2 混凝土试块的尺寸应为70mm×70mm×40mm;其混凝土强度等级,对A 级和B级胶粘剂均应为C40~C45;对A级和B级界面胶(剂),应分别为C40 和C25。对I级和II 级聚合物砂浆,其试块强度等级与界面胶(剂)的要求相同。试块浇注后应经28d标准养护;试块使用前,应以专用的机械切出深度为4~5mm的预切缝,缝宽约2mm,如图E.3.1-1所示。预切缝围成的方形平面,其净尺寸应为40mm×40mm,并应位于试块的中心。混凝土试块的粘贴面(方形平面)应作打毛处理。打毛深度应达骨料新面,且手感粗糙,无尖锐突起。试块打毛后应清理洁净,不得有松动的骨料和粉尘。

 

 

3 受检加固材料的取样应符合下列要求:

 

 

(1)纤维复合材应按规定的抽样规则取样;从纤维复合材中间部位裁剪出尺寸为40mm×40mm的试件;试件外观应无划痕和折痕;粘合面应洁净,无油脂、粉尘等影响胶粘的污染物。

 

 

(2)钢板应从施工现场取样,并切割成40mm×40mm的试件,其板面及周边应加工平整,且应经除氧化膜、锈皮、油污和糙化处理;粘合前,尚应用工业丙酮擦洗干净。

 

 

(3)聚合物砂浆和复合砂浆,应从一次性进场的批量中随机抽取其各组分,然后在试验室进行配制和浇注。

 

 

4 钢标准块

 

 

钢标准块(图E.2.3.b)宜用45号碳钢制作;其中心应车有安装φ10螺杆用的螺孔。标准块与加固材料粘合的表面应经喷砂或其他机械方法的糙化处理;糙化程度应以喷砂效果为准(本规范第9.3.2 条及注)。标准块可重复使用,但重复使用前应完全清除粘合面上的粘结材料层和污迹,并重新进行表面处理。

 

 

E.3.3试件的粘合、浇注与养护首先在混凝土试块的中心位置,按规定的粘合工艺粘贴加固材料(如纤维复合材或薄钢板),若为多层粘贴,应在胶层指干时立即粘贴下一层。当检验聚合物砂浆或复合砂浆时,应在试块上先安装模具,再浇注砂浆层;若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需涂刷结构界面胶(剂)时,还应在混凝土试块上先刷上界面胶(剂),再浇注砂浆层。试件粘贴或浇注时,应采取措施防止胶液或砂浆流入预切缝。粘贴或浇注完毕后,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工艺要求进行加压、养护;分别经7d 固化(胶粘剂)或28d 硬化(砂浆)后,用快固化的高强胶粘剂将钢标准块粘贴在试件表面。每一道作业均应检查各层之间的对中情况。

 

 

 

 

 

注:对结构胶粘剂的加压、养护,若工期紧,且征得有关各方同意,允许采用以下快速固化、养护制度:

1 在40℃条件下烘24h;烘烤过程中仅允许有2℃的正偏差;

2 自然冷却至23℃后,再静置16h,即可贴上标准块。

E.3.4试件应安装在钢夹具(图E.3.4)内并拧上传力螺杆。安装完成后各组成部分的对中标志线应在同一轴线上。

 

 

图E.3.4 试件组装

1-受检胶粘剂 2-被粘合的纤维复合材或钢板 3-混凝土试块 4-聚合物砂浆层

5-钢标准块6-混凝土试块预切缝7-快固化高强胶粘剂的胶缝8-传力螺杆9-钢夹具

 

E.3.5 常规试验的试样数量每组不应少于5 个;仲裁试验的试样数量应加倍。

E.4 试验环境

E.4.1 试验环境应保持在:温度(23±2)、相对湿度(50±5)%~(65±10)%。

注:仲裁性试验的试验室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55%。

E.4.2 若试样系在异地制备后送检,应在试验标准环境条件下放置24h 后才进行试验,且应作异地制备的记载于检验报告上。

E.5 试验步骤

E.5.1 将安装在夹具内的试件(图E.3.4)置于试验机上下夹持器之间,并调整至对中状态后夹紧。

E.5.2 以3mm/min的均匀速率加荷直至破坏。记录试样破坏时的荷载值,并观测其破坏形式。

E.6 试验结果

E.6.1 正拉粘结强度应按下式计算:

fti=Pi/Aai

式中

Pi--试样i 破坏时的荷载值,N;

Aai--金属标准块i的粘合面面积,mm2。

E.6.2 试样破坏形式及其正常性判别:

1 试样破坏形式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内聚破坏:应分为基材混凝土内聚破坏和受检粘结材料的内聚破坏;后者可见于使用低性能、低质量的胶

粘剂(或聚合物砂浆和复合砂浆)的场合;

2)粘附破坏(层间破坏):应分为胶层或砂浆层与基材之间的界面破坏及胶层与纤维复合材或钢板之间的界

面破坏;

3)混合破坏:粘合面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破坏形式。

2 破坏形式正常性判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破坏形式为基材混凝土内聚破坏,或虽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破坏形式,但基材混凝土内聚破坏形式的破坏面积占粘合面面积85%以上,均可判为正常破坏;

2)当破坏形式为粘附破坏、粘结材料内聚破坏或基材混凝土内聚破坏面积少于85%的混合破坏,均应判为不正常破坏。

注:钢标准块与检验用高强、快固化胶粘剂之间的界面破坏,属检验技术问题,应重新粘贴;不参与破坏形式正常性评定。

E.7 试验结果的合格评定

 

 

 

 

 

 

E.7 试验结果的合格评定

E.7.1 组试验结果的合格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一组内每一试件的破坏形式均属正常时,应舍去组内最大值和最小值,而以中间三个值的平均值作为该组试验结果的正拉粘结强度推定值;若该推定值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规定的相应指标(对界面胶、界面剂暂按底胶的指标执行),则可评该组试件正拉粘结强度检验结果合格;

2 当一组内仅有一个试件的破坏形式不正常,允许以加倍试件重做一组试验。若试验结果全数达到上述要求,则仍可评该组为试验合格组。

E.7.2 检验批试验结果的合格评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若一检验批的每一组均为试验合格组,则应评该批粘结材料的正拉粘结性能符合安全使用的要求;

2 若一检验批中有一组或一组以上为不合格组,则应评该批粘接材料的正拉粘结性能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3 若检验批由不少于20 组试件组成,且仅有一组被评为试验不合格组,则仍可评该批粘结材料的正拉粘接性能符合使用要求。

E.7.3 试验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受检胶粘剂、聚合物砂浆或界面剂的品种、型号和批号;

2 抽样规则及抽样数量;

3 试件制备方法及养护条件;

4 试件的编号和尺寸;

5 试验环境的温度和相对湿度;

6 仪器设备的型号、量程和检定日期;

7 加荷方式及加荷速度;

8 试件的破坏荷载及破坏形式;

9 试验结果整理和计算;

10 取样、测试、校核人员及测试日期。

附录S 结构界面胶(剂)剪切粘结强度测定方法及评定标准

S.1 适用范围

S.1.1 本方法适用于承重结构混凝土界面胶(剂)粘结剪切性能的试验室测定及合格评定。

S.1.2 当混凝土基材表面喷抹高强度聚合物砂浆或复合水泥砂浆为面层时,其与基材粘合面压缩剪切强度的测定也可采用本方法。

S.2 试验设备及装置

S.2.1 压力试验机

压力试验机的加荷能力,应使试件的破坏荷载处于试验机标定满负荷的20%~80%之间。试验机的示值误差不应大于1%。

S.2.2 剪切加荷装置

剪切加荷装置的构造如图S.2.2所示,宜采用45 号碳钢制作,其零部件的加工允许偏差应取为±0.1mm。

 

 

 

图S.2.2 剪切加荷装置构造

1-钢垫块;2-加荷示意;3-试件位置;4-活动抵承块;5-定位螺杆;6-底座

 

S.2.3 浇注混凝土试坯的模具测定界面剂粘合面剪切强度的试件,是以混凝土凸形块为试坯经专门加工而成。混凝土凸形块应在特制的铝合金模具中浇注成型。该模具应为钢模,家采用45号碳钢制作。其设计和加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模具应可拆卸,且拆卸的构造不应在操作时伤及试坯;

2 模具内表面的光洁度应达6.3 级;

3 模具加工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模内净截面各边尺寸:±0.10mm;模内净长度尺寸:±0.50mm;

2)模具各相邻平面的夹角应为90°,其允许偏差为±6′;

3)模具各边组成的上、下两表面,其平面度的允许偏差为:短边长度的±1.0%。

 

 

 

 

 

 

S.3 试坯和试件的制备

S.3.1 试坯(混凝土凸形块,见图S.3.1)应采用符合下列要求的材料按C40混凝土的配合比进行配制,并在符合本附录S.2.3要求的模具中浇注成型:1水泥应为强度等级不低于42.5级的普用硅酸盐水泥,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规定;

2细骨料应为中国ISO标准砂,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GB/T17671的规定;

3粗骨料应为最大颗粒直径不大于4.5mm的碎石或卵石(豆石),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规定;

4拌合用水应为饮用水。

注:每次配制混凝土,应制作一组标准尺寸的试块,供检验其强度等级使用。

 

 

 

图S.3.1 混凝土凸形块(试坯)

 

S.3.2试坯浇注成型后,应覆盖塑料薄膜进行养护,其养护制度及拆模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的规定。配制混凝土时制作的试块应随同试坯在同条件下进行养护。

S.3.3试坯拆模后,应检查其外观质量;凡有裂纹、麻面、孔洞、缺损的试坯均应弃用。

注:试坯的数量应按所需试件总数增加20%制备。

S.3.4测定界面剂剪切粘结强度的试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制备:

1试坯养护到期后,立即置入剪切加荷装置,在压力试验机中加荷至试坯凸出部分完全剪断;

2弃去试坯的凸出部分,将留下的棱柱形部分作为涂刷界面胶(剂)的基材;

3清除基材剪断面的松动骨料及粉尘;

4按界面胶(剂)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在基材剪断面上涂刷界面胶(剂)并嵌入原钢模;

5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时间晾置后,将新配制的混凝土填入钢模内原凸出部分的空缺(对砂浆面层试验,应改用聚合物砂浆填补空缺),经捣实后重新形成的凸形试件,即为本试验方法所使用的试件;

6 新成型的试件,应按本附录S.3.2的要求进行养护。养护到期经外观质量检查合格后,即可供检验界面剂剪

切粘结强度使用。

S.3.5测定粘合面剪切强度的试件,每组不得少于5 个。当为仲裁性检验时,试件数量应加倍。

S.4 试验条件

S.4.1试件应在新补浇混凝土(或聚合物砂浆)养护28d 到期的当日进行试验,若因故需推迟试验日期,应征得有关方面一致同意,且不得超过1d。

S.4.2试验应在室温为23℃±2℃的环境中进行,仲裁性试验,其试验环境的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55%之间。

S.5 试验步骤

S.5.1试验时应将试件置入剪切加荷装置,通过调整可移动的下支承块,使试件恰好触及加荷装置的侧壁,而又不产生挤压应力为度。

S.5.2开动压力试验机,以连续、均匀的(3~5)mm/min的速度施加压缩剪切荷载,直至试件破坏,记录最大荷载值,并记录粘合面破坏形式(如内聚破坏、粘附破坏、混合破坏等)。

S.6 试验结果

S.6.1 界面剂粘接面剪切强度fvu,应按下式计算:

fvu=Pv / Av (S.6.1)

 

计算结果应取3 位有效数字。

式中:Pv--压缩剪切施加的最大荷载值(破坏荷载值),N;

Av--粘合面面积(剪切面面积),mm2。

S.6.2试件的破坏形式及其正常性判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件破坏形式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混凝土内聚破坏--破坏发生在混凝土内部;

2)粘附破坏--破坏发生在涂刷界面粘结剂的原剪断面上;

3)混合破坏。

2 破坏形式正常性判别准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内聚破坏,或混凝土内聚破坏面积占粘合面积85%以上的混合破坏,均可判为正常破坏;

2)粘附破坏,或混凝土内聚破坏面积少于85%的混合破坏,均应判为不正常破坏。

 

 

 

 

 

 

S.7 试验结果的合格评定

S.7.1 组试验结果的合格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一组内每一试件的破坏形式均属正常时,以组内最小值作为该组试验结果的粘结剪切强度推定值;若该推定值不低于表S.7.1规定的合格指标,则可评该组试件剪切粘结强度检验结果合格。

 

附表S.7.1 界面胶(剂)剪切粘结强度合格指标

 

检验项目

界面胶(剂)等级

28d 合格指标

 

剪切粘结强度
(MPa)

A级

3.5

且为混凝土内聚破坏

 

B级

2.5

 

2 当一组内仅有一个试件的破坏形式不正常,允许以加倍试件重做一组试验。若试验结果全数达到上述要求,仍可评该组为试验合格组。

S.7.2 检验批试验结果的合格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若一检验批中每一组均为试验合格组,则应评该批界面胶(剂)的剪切性能符合承重结构安全使用要求;

2 若一检验批中有一组或一组以上为不合格组,应评该批界面胶(剂)的剪切性能不符合承重结构安全使用要求;

3 若一检验批所抽的试件不少于20 组,且仅有一组被评为不合格组,则仍可评该批界面胶(剂)符合承重结构安全使用要求。

S.7.3 试验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受检界面胶(剂)的品种、型号和批号;

2 抽样规则及抽样数量;

3 试坯及试件制备方法及养护条件;

4 试件的编号和尺寸;

5 试验环境温度和相对湿度;

6 仪器设备的型号、量程和检定日期;

7 加荷方式及加荷速度;

8 试件的破坏荷载及破坏形式;

9 试验结果整理和计算;

10 试验人员、校核人员及试验日期。

S.7.4 当委托方有要求时,试验报告应附有试验结果合格评定报告,且合格评定标准应符合本附录的规定。

附录J 结构用粘结材料湿热老化性能现场快速复验方法及评定标准

J.1 适用范围

J.1.1本方法适用于已通过湿热老化性能验证性试验的结构胶粘剂和结构加固用聚合物砂浆进场复验。

注:湿热老化性能验证性试验应按本规范附录H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并应由独立检验机构出具验证报告。

J.1.2当出具本复验报告时,必须附有湿热老化性能验证性试验报告,否则本复验报告无效。

J.2 试验设备及装置

J.2.1恒温水槽试件的老化应在可调控水温的恒温水槽中进行,恒温水槽的水温应能在40~100℃之间可调,且能在任一温度点上保持稳定。其水温误差不应大于0.5℃。

注:试验用水应采用蒸馏水或去离子水,且试验用过的水不得重复使用。

J.2.2试验机

根据受检粘结材料的不同,选用拉力试验机或压力试验机。试验机的加荷能力,应使试件的破坏荷载处于试验机标定满负荷20%~80%之间。试验机的示值误差不应大于1%。

J.2.3加荷装置(包括夹持器)根据不同受检粘结材料所执行的剪切试验方法国家标准确定。

 

J.3 试 件

J.3.1结构胶粘剂或结构用聚合物砂浆的老化性能的快速复验,应采用测定其抗剪强度的试件;其形式、尺寸和表面处理方法应按所执行的剪切试验方法标准确定。

注:若按现行国家标准《胶粘剂拉伸剪切强度测定方法(金属对金属)》GB/T7124制作试件不成功,则本试无需进行,即可直接判定该胶粘剂为不合格产品。

J.3.2试件的数量不应少于10 个,且应随机分为2 组;其中一组为老化试验组;另一组为对照组。

J.3.3试件的粘合、养护条件和方法以及固化或硬化时间的要求,应符合其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试件在23℃条件下固化养护时间以7d为准,但若工期紧,且已征得有关各方同意,对胶粘剂则允许在40℃ ℃条件下固化养护24h,经自然降温至23℃±2℃后,再静置16h,即可开始复验。

J.4 复验条件

J.4.1现场老化性能的复验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温:对一般结构胶粘剂及聚合物砂浆,应保持80℃;对低粘度压力灌注胶粘剂,应保持55℃,允许偏差均为

2 恒温时间:对一般结构胶粘剂及聚合物砂浆为168h;对低粘度压力灌注结构胶粘剂为240h。

J.4.2升温、恒温及降温过程的控制

1 升温制度

应在1h~1.5h 之间,使恒温水槽内的水温自25℃均匀地升至规定温度(80℃或55℃),并开始计时。

2 恒温制度恒温水槽内有效工作区的水温应均匀,且不应有明显波动。水温应按传感器示值进行实时控制。

3 降温制度

 

 

 

 

 

 

在连续恒温达到规定的时间(168h或240h)时,应立即开始降温,且应在1h~1.5h 之间从80℃连续、均匀地降至23℃±2℃。

J.5 复验步骤

J.5.1老化性能快速测定的步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先测定对照组试件的初始抗剪强度;

2 将老化试验组试件置入恒温水槽;试件与水面、槽壁和槽底的距离不应小于50mm;

3 启动温控装置,按本附录第J.4.2节的升温制度进行升温。在达到试验要求的温度时,进入保持恒温的阶段,并进行实时监控;

4 若试验过程中突然遭遇短时间停电或停机,应记录在案备查;

5 当恒温达到规定时间并降温至23℃时,取出试件拭干后立即进行剪切破坏试验,加荷速度取(3~5)mm/min。同一组试件的试验应在30min内全部完成。

J.6 复验结果计算与评定

J.6.1老化复验结束后,应按下式计算抗剪强度降低百分率,取二位有效数字:

 

 

式中ρw,i--第i组老化复验后抗剪强度降低百分率,%;

Ro,i--第i 组对照试件初始抗剪强度算术平均值;

Rw,i--第i 组试件经老化复验后抗剪强度算术平均值。

J.6.2当现场快速老化复验后的抗剪强度下降百分率满足下列规定时,可判为复验合格:

对A级结构胶及I级聚合物砂浆:8%;

对B级结构胶及级聚合物砂浆:12%。

J.6.3当对复验结果有异议时,允许用本规范附录H的测定方法进行检验,但试件数量应加倍。若检验合格,仍

可改判为老化性能符合使用要求。

J.7 试验报告

J.7.1 湿热老化复验报告应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1 受检材料来源、品种、型号和批号;

2 复验试样制备及试样编号;

3 试验条件和试样状态调节过程;

4 仪器设备型号及检定日期;

5 试验开始和结束日期、实验室温度及相对湿度控制状况;

6 水煮过程恒愠浴(槽)水温控制情况(若遇短时间停电,应作记录);

7 试验结果的整理和计算;

8 取样、测试、校核人员及测试日期。

一般项目:

 

1

检查数量:对每项工程应至少试涂刷三个界面。

 

检验方法:通过观察其可操作性,检查其涂刷质量的均匀性,对该产品的工艺性能作出是否可以接受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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