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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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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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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结构加固工程作为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应根据其加固材料种类和施工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每一子分部工程应按其主要工种、材料和施工工艺划分为若干分项工程;每一分项工程应按其施工过程控制和施工质量验收的需要划分为若干检验批。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具体划分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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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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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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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超声法检测、检查技术处理方案及返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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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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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数量及检验方法按本规范第5.4.3 条的规定执行。
(第5.4.3条)新旧混凝土结合面粘结质量应良好。锤击或超声波检测判定为结合不良的测点数不应超过总测点数的10%,且不应集中出现在主要受力部位。
检查数量:每一界面,每隔 100~300mm 布置一个测点。
检验方法:锤击或超声波检测。
注:超声检测应按现行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超声法检测混凝土缺陷技术规程》CECS 21 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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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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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数量及检验方法也应按本规范第5.4.4 条的规定执行。
(第5.4.4条)当设计对使用结构界面胶(剂)的新旧混凝土粘结强度有复验要求时,应在新增混凝土28d 抗压强度达到设计要求的当日,进行新旧混凝土正拉粘结强度(ft)的见证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ft≥1.5MPa,且应为正常破坏(见本规范 附录 U 第 U.6.2 条)。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附录 U 抽样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附录 U 规定的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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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U 粘结材料粘合加固材与基材的正拉粘结强度现场测定方法及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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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1 适用范围
U.1.1 本方法适用于现场条件下以结构胶粘剂或高强聚合物砂浆为粘结材料,粘合(包括浇注、喷抹)下列加固材料与基材,在均匀拉应力作用下发生内聚、粘附或混合破坏的正拉粘结强度测定:
1 结构胶粘剂粘合纤维复合材与基材混凝土;
2 结构胶粘剂粘合钢板与基材混凝土;
3 高强聚合物砂浆喷抹层粘合钢丝绳网片与基材混凝土;
4 界面胶(剂)粘合新旧混凝土。
注:本条第2款的测定方法也适用于现场检验原构件混凝土本体的抗拉强度。
U.1.2 当承重结构加固设计要求做纤维织物与胶粘剂的适配性检验时,应采用本方法进行正拉粘结强度项目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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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2 试验设备
U.2.1 结构加固工程现场使用的粘结强度检测仪,应坚固、耐用且携带和安装方便;其技术性能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数显式粘结强度检测仪》GB 3056 的要求。检测仪应每年检定一次。
U.2.2 钢标准块的形状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方形或圆形。方形钢标准块的尺寸为40mm×40mm;圆形钢标准块的直径为50mm;钢标准块的厚度不应小于20mm,且应采用45号钢制作。
钢标准块应带有传力螺杆,其尺寸和夹持构造,应根据所使用的检测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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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3 取样规则
U.3.1 粘贴、喷抹质量检验的取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梁、柱类构件以同规格、同型号的构件为一检验批。每批构件随机抽取的受检构件应按该批构件总数的10%确定,但不得少于3根;以每根受检构件为一检验组;每组3个检验点。
2 板、墙类构件应以同种类、同规格的构件为一检验批,每批按实际粘贴、喷抹的加固材料表面积(不论粘贴的层数)均匀划分为若干区,每区100m2 (不足100m2,按100m2 计),且每一楼层不得少于1区;以每区为一检验组,每组3个检验点。
3 现场检验的布点应在粘结材料(胶粘剂或聚合物砂浆等)固化已达到可以进入下一工序之日进行。若因故需推迟布点日期,不得超过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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