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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表格(GB50300-2013)

020803 局部置换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Ⅳ)

局部置换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填写范例


局部置换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填写说明


 

 

 

说明

划分原则: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作为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应根据其加固材料种类和施工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每一子分部工程应按其主要工种、材料和施工工艺划分为若干分项工程;每一分项工程应按其施工过程控制和施工质量验收的需要划分为若干检验批。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具体划分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主控项目:

 

1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超声法检测、检查技术处理方案及返修记录。

 

2

检查数量及检验方法按本规范第5.4.3 条的规定执行。
(第5.4.3条)新旧混凝土结合面粘结质量应良好。锤击或超声波检测判定为结合不良的测点数不应超过总测点数的10%,且不应集中出现在主要受力部位。
检查数量:每一界面,每隔 100~300mm 布置一个测点。
检验方法:锤击或超声波检测。
注:超声检测应按现行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超声法检测混凝土缺陷技术规程》CECS 21 的规定执行。

 

3

检查数量及检验方法也应按本规范第5.4.4 条的规定执行。
(第5.4.4条)当设计对使用结构界面胶(剂)的新旧混凝土粘结强度有复验要求时,应在新增混凝土28d 抗压强度达到设计要求的当日,进行新旧混凝土正拉粘结强度(ft)的见证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ft≥1.5MPa,且应为正常破坏(见本规范 附录 U 第 U.6.2 条)。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附录 U 抽样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附录 U 规定的方法进行。

 

 

附录U 粘结材料粘合加固材与基材的正拉粘结强度现场测定方法及评定标准

 

 

U.1 适用范围
U.1.1 本方法适用于现场条件下以结构胶粘剂或高强聚合物砂浆为粘结材料,粘合(包括浇注、喷抹)下列加固材料与基材,在均匀拉应力作用下发生内聚、粘附或混合破坏的正拉粘结强度测定:
1 结构胶粘剂粘合纤维复合材与基材混凝土;
2 结构胶粘剂粘合钢板与基材混凝土;
3 高强聚合物砂浆喷抹层粘合钢丝绳网片与基材混凝土;
4 界面胶(剂)粘合新旧混凝土。
注:本条第2款的测定方法也适用于现场检验原构件混凝土本体的抗拉强度。
U.1.2 当承重结构加固设计要求做纤维织物与胶粘剂的适配性检验时,应采用本方法进行正拉粘结强度项目的测定。

 

 

U.2 试验设备
U.2.1 结构加固工程现场使用的粘结强度检测仪,应坚固、耐用且携带和安装方便;其技术性能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数显式粘结强度检测仪》GB 3056 的要求。检测仪应每年检定一次。
U.2.2 钢标准块的形状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方形或圆形。方形钢标准块的尺寸为40mm×40mm;圆形钢标准块的直径为50mm;钢标准块的厚度不应小于20mm,且应采用45号钢制作。
钢标准块应带有传力螺杆,其尺寸和夹持构造,应根据所使用的检测仪确定。

 

 

U.3 取样规则
U.3.1 粘贴、喷抹质量检验的取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梁、柱类构件以同规格、同型号的构件为一检验批。每批构件随机抽取的受检构件应按该批构件总数的10%确定,但不得少于3根;以每根受检构件为一检验组;每组3个检验点。
2 板、墙类构件应以同种类、同规格的构件为一检验批,每批按实际粘贴、喷抹的加固材料表面积(不论粘贴的层数)均匀划分为若干区,每区100m2 (不足100m2,按100m2 计),且每一楼层不得少于1区;以每区为一检验组,每组3个检验点。
3 现场检验的布点应在粘结材料(胶粘剂或聚合物砂浆等)固化已达到可以进入下一工序之日进行。若因故需推迟布点日期,不得超过3d。

 

 

 

 

4 布点时,应由独立检验单位的技术人员在每一检验点处,粘贴钢标准块以构成检验用的试件。钢标准块的间距不应小于500mm,且有一块应粘贴在加固构件的端部。
U.3.2 适配性检验
1 应由独立检验机构会同有关单位,在12℃和35℃的气温(自然或人工环境均可)中各制备3个试样,并分别进行检验;
2 应以安装在钢架上的3块预制混凝土板为基材,在两种气温中,每块板分别仰贴一条尺寸为0.25m×2.1m、由4层纤维织物粘合而成的试样;
3 应以每一试样为一检验组,每组5个检验点。每一检验点粘贴钢标准块后即构成一个试件。

 

 

 

U.4 试件制备
U.4.1 试件制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基材表面处理:检测点的基材混凝土表面应清除污渍并保持干燥。
2 切割预切缝:从清理干净的表面向混凝土基材内部切割预切缝,切入混凝土深度为10mm~15mm,缝的宽度约2mm。预切缝形状为边长40mm 的方形或直径50mm 的圆形,视选用的切缝机械而定。切缝完毕后,应再次清理混凝土表面。
当检验原构件混凝土抗拉强度标准值ft时,预切缝应采用钻芯机钻成直径为50mm、深度为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加20mm~30mm 的圆柱状。
3 粘贴钢标准块:应选用快固化、高强胶粘剂进行粘贴。钢标准块粘贴后应立即固定;在胶粘剂7d的固化过程中,不得受到任何扰动。

 

 

U.5 试验步骤
U.5.1 试验应在布点日期算起的第8 天进行。试验时应按粘结强度测定仪的使用
说明书正确安装仪器,并连接钢标准块(图U.5.1)。

 

 

 

 

 

1粘结强度测定仪;2夹具;3加荷摇柄;4数字式测力计;5反力支承架
6钢标准块;7高强、快固化的粘结剂;8基材表面粘贴、喷抹、浇注的加固材
料或界面剂;9基材混凝土;10混凝土表面预切缝

 

 

U.5.2 以均匀速率连续加荷,控制在1~1.5min 内破坏;记录破坏时的荷载值,
并观测其破坏形式。

 

 

U.6 试验结果
U.6.1 正拉粘结强度应按下式计算:
fti=Pi /Aai (U.4.1)
式中 fti——试件i 的正拉粘结强度,MPa;
Pi ——试件i 破坏时的荷载值,N;
Aai——钢标准块i 的粘合面面积,mm。
U.6.2 破坏形式及其正常性判别
1 破坏形式
1)内聚破坏
——基材混凝土内聚破坏:即混凝土内部(本体)发生破坏;
——胶粘剂内聚破坏:可见于使用低性能、低质量胶粘剂的胶层中;
——聚合物砂浆内聚破坏:可见于使用低强度水泥,或低性能、低质量聚合物的聚合物砂浆层中。
2)粘附破坏(层间破坏)
——胶层与基材混凝土之间的界面破坏;
——聚合物砂浆层与基材混凝土之间的界面破坏。
3)混合破坏
粘合面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破坏形式。
注:钢标准块与高强、快固化胶粘剂之间的界面破坏,属检验技术问题,与破坏形式判别无关,应重新粘贴,重做试验。
2 试验结果正常性判别
若破坏形式为基材混凝土内聚破坏,或虽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破坏形式,但基材混凝土内聚破坏形式的破坏面积占粘合面面积85%以上,均可判为正常破坏。若破坏形式为粘附破坏、胶粘剂或聚合物砂浆内聚破坏,以及基材混凝土内聚破坏的面积少于85%的混合破坏,均应判为不正常破坏。

 

 

 

 

U.7 检验结果的合格评定
U.7.1 加固材料粘贴、喷抹质量的合格评定:
1 组检验结果的合格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组内每一试样的正拉粘结强度fti均达到fti≥1.5MPa,且为混凝土内聚破坏的要求时,应评定该组为检验合格组;
2)若组内仅一个试样达不到上述要求,允许以加倍试样重新做一组检验,如检验结果全数达到要求,仍可评定该组为检验合格组;
3)若重做试验中,仍有一个试样达不到要求,则应评定该组为检验不合格组。
2 检验批的粘贴、喷抹质量的合格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批内各组均为检验合格组时,应评定该检验批构件加固材料与基材混凝土的粘合质量合格;
2)若有一组或一组以上为检验不合格组,则应评定该检验批构件加固材料与基材混凝土的粘合质量不合格;
3)若检验批由不少于20 组试样组成,且检验结果仅有一组因个别试样粘结强度低而被评为检验不合格组,则仍可评定该检验批构件的粘合质量合格。
U.7.2 适配性检验的正拉粘结性能合格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不同气温条件下检验的各组均为检验合格组时,应评定该型号纤维织物与拟配套使用的胶粘剂,其适配性检验的正拉粘结性能合格;
2 若本次检验中,有一组或一组以上检验不合格,应评定该型号纤维织物与拟配套使用的胶粘剂,其适配性检验的正拉粘结性能不合格。
3 当仅有一组,且组中仅有一个检测点不合格时,允许以加倍的检测点数重做一次检验。若检验结果全组合格,仍可评定为适配性检验的正拉粘结性能合格。

 

 

4

其抽样数量、检验方法以及合格评定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及本规范第5.4.5 条的规定。
(第5.4.5条)新增钢筋的保护层厚度抽样检验结果应合格。其抽样数量、检验方法以及验收合格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的规定,但对结构加固截面纵向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允许偏差,应改按下列规定执行:
1)对梁类构件,为+10mm,-3mm;
2)对板类构件,仅允许有 8mm 的正偏差,无负偏差;
3)对墙、柱类构件,底层仅允许有 10mm 的正偏差,无负偏差;其他楼层按梁类构件的要求执行。

一般项目:

 

1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2

检查数量:按上述规范的规定执行。
检验方法:量测,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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