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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表格(GB50300-2013)

020806 外粘或外包型钢工程(注胶或注浆施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Ⅳ)

外粘或外包型钢工程(注胶或注浆施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填写范例


外粘或外包型钢工程(注胶或注浆施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填写说明


 

 

 

说明

划分原则: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作为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应根据其加固材料种类和施工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每一子分部工程应按其主要工种、材料和施工工艺划分为若干分项工程;每一分项工程应按其施工过程控制和施工质量验收的需要划分为若干检验批。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具体划分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主控项目:

 

1

检查数量:每检验批一次。
检验方法:按产品标准出厂检验的规定执行。

 

2

灌注用结构胶粘剂应经试配,并测定其初粘度;对结构构造复杂工程和夏季施工工程还应测定其适用期(可操作时间)。若初粘度超出本规范及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上限,应查明其原因;若属胶粘剂的质量问题,应予以更换,不得勉强使用。对气温异常的夏季工程,若适用期达不到本规范表4.4.5的要求,应采取措施降低施工环境气温;对结构构造复杂工程,宜改用其他优质结构胶粘剂。
灌注干式外包钢缝隙用的注浆料,应按本规范第4.8.3 条进行试配和检验。
检查数量:同一批号胶粘剂不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4.4.5 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配和检验。

 

 

4.4.5 加固工程中,严禁使用下列结构胶粘剂产品:
1 过期或出厂日期不明;
2 包装破损、批号涂毁或中文标志、产品使用说明书为复印件;
3 掺有挥发性溶剂或非反应性稀释剂;
4 固化剂主成份不明或固化剂主成份为乙二胺;
5 游离甲醛含量超标;
6 以植筋-粘钢两用胶命名。
注:过期胶粘剂不得以厂家出具的质量保证书为依据而擅自延长其使用期限。

 

 

4.8.3 注浆料工艺性能复验项目,对环氧改性类应为拌合后初粘度及线性收缩
率;对其他聚合物改性类应为流动度、竖向膨胀率及泌水率。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复验抽样规定(本规范附录D)。
检验方法:在确认产品包装及中文标志完整性的前提下,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日期、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附录D 加固材料或产品进场复验抽样规定
D.0.1 结构加固工程用的材料或产品,应按其工程用量一次进场到位。若加固用材料或产品的量很大,确需分次进场时,必须经设计和监理单位特许,且必须逐次进行抽样复验。
D.0.2 对一次进场到位的材料或产品,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见证抽样:
1 当本规范条文中对检查数量有具体规定时,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不得以任何产品标准的规定替代。
2 当本规范条文中未对检查数量作出规定,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已有具体规定时,可按该标准执行,但若是计数检验,应选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孤立批计数抽样检验程序及抽样表》GB/T 15239 规定的方案。
3 若所引用的标准仅对材料或产品出厂的检验数量作出规定,而未对进场复验的抽样数量作出规定时,应按下列情况确定复验抽样方案:
(1)当一次进场到位的材料或产品数量大于该材料或产品出厂检验划分的批量时,应将进场的材料或产品数量按出厂检验批量划分为若干检验批,然后按出厂检验抽样方案或本规范有关的抽样规定执行;
(2)当一次进场到位的材料或产品数量不大于该材料或产品出厂检验划分的批量时,应将进场的材料或产品视为一个检验批量,然后按出厂检验抽样方案或本规范有关的抽样规定执行;
(3)对分次进场的材料或产品,除应逐次按上述规定进行抽样复验外,尚应由监理单位以事前不告知的方式进行复查或复验,且至少应进行一次。其抽样部位及数量应由监理总工程师决定。
(4)对强制性条文要求复验的项目,其每一检验批取得的试样,应分成两等份。其中一份供进场复验使用;另一份应封存保管至工程验收通过后(或保管至该产品失效期),以备有关各方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时供仲裁检验使用。
4 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现某种材料或产品性能异常,或有被调包的迹象,监理单位应立即下通知停止使用,并及时进行见证抽样专项检验。专项检验每一项目的试件数量不应少于15 个。

 

 

 

3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监控记录。

 

一般项目:

 

1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养护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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