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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表格(GB50300-2013)

01041101_【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与主体结构外墙相结合的灌注桩排桩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与主体结构外墙相结合的灌注桩排桩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填写范例

与主体结构外墙相结合的灌注桩排桩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填写说明

7  基坑支护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基坑支护结构施工前应对放线尺寸进行校核,施工过程中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复核各项施工参数,施工完成后宜在一定养

护期后进行质量验收。

7.1.2  围护结构施工完成后的质量验收应在基坑开挖前进行,支锚结构的质量验收应在对应的分层土方开挖前进行,验收内容应

包括质量和强度检验、构件的几何尺寸、位置偏差及平整度等。

7.1.3  基坑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分区分层开挖情况及时对基坑开挖面的围护墙表观质量,支护结构的变形、渗漏水情况以及支撑竖

向支承构件的垂直度偏差等项目进行检查。

7.1.4  除强度或承载力等主控项目外,其他项目应按检验批抽取。

7.1.5  基坑支护工程验收应以保证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

    7.2  排    桩

7.2.1  灌注桩排桩和截水帷幕施工前,应对原材料进行检验。

7.2.2  灌注桩施工前应进行试成孔,试成孔数量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场地地层特点确定,且不宜少于2个。

7.2.3  灌注桩排桩施工中应加强过程控制,对成孔、钢筋笼制作与安装、混凝土灌注等各项技术指标进行检查验收。

7.2.4  灌注桩排桩应采用低应变法检测桩身完整性,检测桩数不宜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得少于5根。采用桩墙合一时,低应

变法检测桩身完整性的检测数量应为总桩数的100%;采用声波透射法检测的灌注桩排桩数量不应低于总桩数的10%,且不应少

3根。当根据低应变法或声波透射法判定的桩身完整性为Ⅲ类、Ⅳ类时,应采用钻芯法进行验证。

7.2.5  灌注桩混凝土强度检验的试件应在施工现场随机抽取。灌注桩每浇筑50m3必须至少留置1组混凝土强度试件,单桩不足50m3的桩,

每连续浇筑12h必须至少留置1组混凝土强度试件。有抗渗等级要求的灌注桩尚应留置抗渗等级检测试件,一个级配不宜少于3组。

7.2.6  灌注桩排桩的质量检验应符合表7.2.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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