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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1501_【沉井与沉箱基础】沉井与沉箱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沉井与沉箱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填写范例

沉井与沉箱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填写说明


【规范名称及编号】《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条文摘录】

摘录一:

7.1一般规定

7.1.1在基坑(槽)或管沟工程等开挖施工中,现场不宜进行放坡开挖,当可能对邻近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永久性道路产生危害时,应对基坑(槽)、管沟进行支护后再开挖。

7.1.2基坑(槽)、管沟开挖前应做好下述工作:

1基坑(槽)、管沟开挖前,应根据支护结构形式、挖深、地质条件、施工方法、周围环境、工期、气候和地面载荷等资料制定施工方案、环境保护措施、监测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2土方工程施工前,应对降水、排水措施进行设计,系统应经检查和试运转,一切正常时方可开始施工。

3有关围护结构的施工质量验收可按本规范第4章、第5章及本章7.2、7.3、7.4、7.6、7.7的规定执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土方开挖。

7.1.3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7.1.4基坑(槽)、管沟的挖土应分层进行。在施工过程中基坑(槽)、管沟边堆置土方不应超过设计荷载,挖方时不应碰撞或损伤支护结构、降水设施。

7.1.5基坑(槽)、管沟土方施工中应对支护结构、周围环境进行观察和监测,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待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7.1.6基坑(槽)、管沟开挖至设计标高后,应对坑底进行保护,经验槽合格后,方可进行垫层施工。对特大型基坑,宜分区分块挖至设计标高,分区分块及时浇筑垫层。必要时,可加强垫层。

7.1.7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1.7的规定执行。

7.1.7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

基坑类别

围护结构墙顶位移监控值

围护结构墙体最大位移监控值

地面最大沉降监控值

一级基坑

3

5

3

二级基坑

6

8

6

三级基坑

8

10

10

注: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2)开挖深度大于10m;3)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4)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

2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3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4当周围已有的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这些要求。

 

 

摘录二:

7.7沉井与沉箱

7.7.1沉井是下沉结构,必须掌握确凿的地质资料,钻孔可按下述要求进行:

1.面积在200m2以下(包括200m2)的沉井(箱),应有一个钻孔(可布置在中心位置)。

2面积在200m2以上的沉井(箱),在四角(圆形为相互垂直的两直径端点)应各布置一个钻孔。

3特大沉井(箱)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加钻孔。

4钻孔底标高应深于沉井的终沉标高。

5每座沉井(箱)应有一个钻孔提供土的各项物理力学指标、地下水位和地下水含量资料。

7.7.2沉井(箱)的施工应由具有专业施工经验的单位承担。

7.7.3沉井制作时,承垫木或砂垫层的采用,与沉井的结构情况、地质条件、制作高度等有关。无论采用何种型式,均应有沉井制作时的稳定计算及措施。

7.7.4多次制作和下沉的沉井(箱),在每次制作接高时,应对下卧层作稳定复核计算,并确定确保沉井接高的稳定措施。7.7.5沉井采用排水封底,应确保终沉时,井内不发生管涌、涌土及沉井止沉稳定。如不能保证时,应采用水下封底。7.7.6沉井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及《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的规定。

7.7.7沉井(箱)在施工前应对钢筋、电焊条及焊接成形的钢筋半成品进行检验。如不用商品混凝土,则应对现场的水泥、骨料做检验。

7.7.8混凝土浇注前,应对模板尺寸、预埋件位置、模板的密封性进行检验。拆模后应检查浇注质量(外观及强度),符合要求后方可下沉。浮运沉井尚需做起浮可能性检查。下沉过程中应对下沉偏差做过程控制检查。下沉后的接高应对地基强度、沉井的稳定做检查。封底结束后,应对底板的结构(有无裂缝)及渗漏做检查。有关渗漏验收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的规定。

7.7.9沉井(箱)竣工后的验收应包括沉井(箱)的平面位置、终端标高、结构完整性、渗水等进行综合检查。

7.7.10沉井(箱)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7.7.10的要求。

7.7.10沉井(箱)的质量检验标准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主控项目

1

混凝土强度

满足设计要求(下沉前必须达到70%设计强度)

查试件记录或抽样送检

2

封底前,沉井(箱)的下沉稳定

mm/8h

<10

水准仪

3

封底结束后的位置

刃脚平均标高(与设计标高比)

mm

<100

水准仪

刃脚平面中心线位移

mm

<1%H

经纬仪,H为下沉总深度,H<10m时,控制在100mm内

四角中任何两角的底面高差

mm

<1%L

水准仪,L为两角的距离,但不超过300mm,L<10m时,控制在100mm内

一般项目

1

钢材、对接钢筋、水泥、骨料等原材料检查

符合设计要求

查出厂质量保证书或抽样送检

2

结构体外观

无裂缝、无蜂窝空洞、不露筋

外观检查

3

平面尺寸

长与宽

%

±0.5

用钢尺量,最大控制在100mm内

曲线部分半径

%

±0.5

用钢尺量,最大控制在100mm内

两对角线长度差

%

1.0

用钢尺量

预埋件

mm

20

用钢尺量

4

下沉过程中的偏差

高差

%

1.5~2.0

水准仪,但最大不超过1m

平面轴线

 

<1.5%H

经纬仪,H为下沉高度,最大应控制在300mm内,此数值不包括高差引起的中线位移

5

封底混凝土坍落度

cm

18~22

坍落度测定器

注:主控项目3的三项偏差可同时存在,下沉总深度,系指下沉前后刃脚之高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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