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油渗面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填写范例
防油渗面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填写说明
【规范名称及编号】《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2010)
【条文摘录】
摘录一:
3.0.21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层(各构造层)和各类面层的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按每一层次或每层施工段(或变形缝)划分检验批,高层建筑的标准层可按每三层(不足三层按三层计)划分检验批;
2 每检验批应以各子分部工程的基层(各构造层)和各类面层所划分的分项工程按自然间(或标准间)检验,抽查数量应随机检验不应少于3间;不足3间,应全数检查;其中走廊(过道)应以10延长米为1间,工业厂房(按单跨计)、礼堂、门厅应以两个轴线为1间计算;
3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子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每检验批抽查数量应按其房间总数随机检验不应少于4间,不足4间,应全数检查。
3.0.22 建筑地面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的主控项目,应达到本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认定为合格;一般项目80%以上的检查点(处)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质量要求,其他检查点(处)不得有明显影响使用,且最大偏差值不超过允许偏差值的50%为合格。凡达不到质量标准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处理。
摘录二:
5.1.7 整体面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1.7的规定。
表5.1.7 整体面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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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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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偏差(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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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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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混凝土面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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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砂浆面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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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水磨石面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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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水磨石面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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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化耐磨面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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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油渗混凝土和不发火(防爆)面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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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流平面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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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料面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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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胶
面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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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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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
平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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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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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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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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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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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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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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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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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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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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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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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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踢脚线
上口平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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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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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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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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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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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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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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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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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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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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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5m线和用钢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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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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缝格
顺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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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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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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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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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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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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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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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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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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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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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录三:
5.6 防油渗面层
5.6.1 防油渗面层应采用防油渗混凝土铺设或采用防油渗涂料涂刷。
5.6.2 防油渗隔离层及防油渗面层与墙、柱连接处的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5.6.3 防油渗混凝土面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防油渗混凝土的配合比应按设计要求的强度等级和抗渗性能通过试验确定。
5.6.4 防油渗混凝土面层应按厂房柱网分区段浇筑,区段划分及分区段缝应符合设计要求。
5.6.5 防油渗混凝土面层内不得敷设管线。露出面层的电线管、接线盒、预埋套管和地脚螺栓等的处理,以及与墙、柱、变形缝、孔洞等连接处泛水均应采取防油渗措施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5.6.6 防油渗面层采用防油渗涂料时,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选用,涂层厚度宜为5mm~7mm。
Ⅰ 主控项目
5.6.7 防油渗混凝土所用的水泥应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碎石应采用花岗石或石英石,严禁使用松散、多孔和吸水率大的石子,粒径为5mm~16mm,最大粒径不应大于20mm,含泥量不应大于1%;砂应为中砂,且应洁净无杂物;掺入的外加剂和防油渗剂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防油渗涂料应具有耐油、耐磨、耐火和粘结性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同一配合比、同一粘结强度检查一次。
5.6.8 防油渗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和抗渗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30;防油渗涂料的粘结强度不应小于0.3MPa。
检验方法:检查配合比试验报告、强度等级检测报告、粘结强度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配合比试验报告按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同一配合比检查一次;强度等级检测报告按本规范第3.0.19条的规定检查;抗拉粘结强度检测报告按同一工程、同一涂料品种、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5.6.9 防油渗混凝土面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无空鼓。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6.10 防油渗涂料面层与基层应粘结牢固,不应有起皮、开裂、漏涂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Ⅱ 一般项目
5.6.11 防油渗面层表面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倒泛水和积水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和泼水或用坡度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6.12 防油渗混凝土面层表面应洁净,不应有裂纹、脱皮、麻面和起砂等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6.13 踢脚线与柱、墙面应紧密结合,踢脚线高度及出柱、墙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均匀一致。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钢尺和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6.14 防油渗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5.1.7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5.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