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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表格(GB50300-2013)

【整体面层铺设】03120204 硬化耐磨面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建筑装饰装修 (GB50210-2018)硬化耐磨面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格范例——


建筑装饰装修 (GB50210-2018)硬化耐磨面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填写说明及范例


建筑装饰装修 (GB50210-2018)硬化耐磨面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格填写说明——

【规范名称及编号】《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2010)
【条文摘录】
摘录一:
3.0.21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层(各构造层)和各类面层的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按每一层次或每层施工段(或变形缝)划分检验批,高层建筑的标准层可按每三层(不足三层按三层计)划分检验批;
2 每检验批应以各子分部工程的基层(各构造层)和各类面层所划分的分项工程按自然间(或标准间)检验,抽查数量应随机检验不应少于3间;不足3间,应全数检查;其中走廊(过道)应以10延长米为1间,工业厂房(按单跨计)、礼堂、门厅应以两个轴线为1间计算;
3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子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每检验批抽查数量应按其房间总数随机检验不应少于4间,不足4间,应全数检查。
3.0.22 建筑地面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的主控项目,应达到本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认定为合格;一般项目80%以上的检查点(处)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质量要求,其他检查点(处)不得有明显影响使用,且最大偏差值不超过允许偏差值的50%为合格。凡达不到质量标准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处理。

摘录二:
5.1.7 整体面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1.7的规定。
表5.1.7 整体面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摘录三:
5.5 硬化耐磨面层
5.5.1 硬化耐磨面层应采用金属渣、屑、纤维或石英砂、金刚砂等,并应与水泥类胶凝材料拌合铺设或在水泥类基层上撒布铺设。
5.5.2 硬化耐磨面层采用拌合料铺设时,拌合料的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采用撒布铺设时,耐磨材料的撒布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应在水泥类基层初凝前完成撒布。
5.5.3 硬化耐磨面层采用拌合料铺设时,宜先铺设一层强度等级不小于M15、厚度不小于20mm的水泥砂浆,或水灰比宜为0.4的素水泥浆结合层。
5.5.4 硬化耐磨面层采用拌合料铺设时,铺设厚度和拌合料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水泥钢(铁)屑面层铺设厚度不应小于30mm,抗压强度不应小于40MPa;水泥石英砂浆面层铺设厚度不应小于20mm,抗压强度不应小于30MPa;钢纤维混凝土面层铺设厚度不应小于40mm,抗压强度不应小于40MPa。
5.5.5 硬化耐磨面层采用撒布铺设时,耐磨材料应撒布均匀,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混凝土基层或砂浆基层的厚度及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混凝土基层的厚度不应小于50mm,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5;砂浆基层的厚度不应小于20mm,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15。
5.5.6 硬化耐磨面层分格缝的间距及缝深、缝宽、填缝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5.5.7 硬化耐磨面层铺设后应在湿润条件下静置养护,养护期限应符合材料的技术要求。
5.5.8 硬化耐磨面层应在强度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投入使用。
Ⅰ 主控项目
5.5.9 硬化耐磨面层采用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采用拌合料铺设的,按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检查一次;采用撒布铺设的,按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5.5.10 硬化耐磨面层采用拌合料铺设时,水泥的强度不应小于42.5MPa。金属渣、屑、纤维不应有其它杂质,使用前应去油除锈、冲洗干净并干燥;石英砂应用中粗砂,含泥量不应大于2﹪。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检查一次。
5.5.11 硬化耐磨面层的厚度、强度等级、耐磨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用钢尺检查和检查配合比试验报告、强度等级检测报告、耐磨性能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厚度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配合比试验报告按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同一配合比检查一次;强度等级检测报告按本规范第3.0.19条的规定检查;耐磨性能检测报告按同一工程抽样检查一次。
5.5.12 面层与基层(或下一层)结合应牢固,且应无空鼓、裂缝。当出现空鼓时,空鼓面积不应大于400cm2,且每自然间或标准间不应多于2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用小锤轻击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Ⅱ 一般项目
5.5.13 面层表面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应有倒泛水和积水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用坡度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5.14 面层表面应色泽一致,切缝应顺直,不应有裂纹、脱皮、麻面、起砂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5.15 踢脚线与柱、墙面应紧密结合,踢脚线高度及出柱、墙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均匀一致。当出现空鼓时,局部空鼓长度不应大于300mm,且每自然间或标准间不应多于2处。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钢尺和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5.16 硬化耐磨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5.1.7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5.1.7中的检查方法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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