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化集成系统接口及系统调试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填写范例
智能化集成系统接口及系统调试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填写说明
【规范名称及编号】《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2013)
【条文摘录】
4 智能化集成系统
4.0.1 智能化集成系统的设备、软件和接口等的检测和验收范围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4.0.2 智能化集成系统检测应在被集成系统检测完成后进行。
4.0.3 智能化集成系统检测应在服务器和客户端分别进行,检测点应包括每个被集成系统。
4.0.4 接口功能应符合接口技术文件和接口测试文件的要求,各接口均应检测,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检测合格。
4.0.5 检测集中监视、储存和统计功能时,应匼下列规定:
1 显示界面应为中文;
2 信息显示应正确,相应时间、储存时间、数据分类统计等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3 每个被集成系统的抽检数量宜为该系统信息点数的5%,且抽检点数不应少于20点,当信息点数少于20点时应全部检测;
4 智能化集成系统抽检点数不宜超过1000点;
5 抽检结果全部符合设计要求,应为检测合格。
4.0.6 检测报警监视及处理功能时,应现场模拟报警信号,报警信息显示应正确,信息显示响应时同应符合设计要求,每个被集成系坑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该系统报警信息点数的10%,抽检结果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成为检测合格。
4.0.7 检测控制和调节功能时,应在服务器和客户端分别输入设置参数,调节和控制效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各被集成系统应为部检测,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检测合格。
4.0.8 检测联动配置及管理功能时,应现场逐项模拟触发信号,所有被集成系统的联功动作均应安全正确、及时和无冲突。
4.0.9 权限管理功能检测应符合设计要求。
4.0.10 冗余功能检测应符合设计要求。
4.0.11 文件报表生成和打印功能应逐项检测。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检测合格。
4.0.12 根据分析功能应对各被集成系统逐项检测,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检测合格。
4.0.13 验收文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4条的规定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针对项目编制的应用软件文档;
2 接口技术文件;
3 接口测试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