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调试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填写范例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调试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填写说明
【规范名称及编号】《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2013)
【条文摘录】
17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17.0.1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可包括暖通窑嗣监控系统、变配电监测系统、公共照明监控系统、给排水监控系统、电梯和自动扶梯监测系统及能耗监渊系统等,检测和验收的范围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17.0.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规定外,用于能耗结算的水、电、气和冷/热量表等,尚应检查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17.0.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控制应以系统功能测试为主,系统性能评测为辅。
17.0.4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检测应采用中央管理工作站显示与现场实际情况对比的方法进行。
17.0.5 暖通空调监控系统的功能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内容应按设计要求确定;
2 冷热源的监测参数应全部检测:空调、新风机组的监测参数应按总数的20%抽检,且不应少于5台,不足5台时应全部检测;各种类型传感器,执行器应按10%抽检,且不应少于5只,不足5只时应全部检测;
3 抽检结果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7.0.6 变配电监测系统的功能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内害应按设计要求确定;
2 对高低压配电柜的运行状态、变压器的温度、储油罐的液位,各种备用电源的工作状态和联锁控制功能等应全部检测,各种电气参数检测数最应按每类参数抽20%,且数量不应少于20点,数量少于20点时应全部检测;
3 抽检结果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7.0.7 公共照明监控系统的功能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内窖应按设计要求确定;
2 应按照明圆路总数的10%抽检,数量不应少于10路,总散少于10路时应全部检测;
3 抽检结果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7.0.8 给排水监控系统的功能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内容应按设计要求确定;
2 给水和中水监控系测应全部检测;排水监控系统应抽检50%,且不得少于5套,总数少于5套时应全部检测;
3 抽检结果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台格。
17.0.9 电梯和自动扶梯监测系统应检测启停、上下行、位置、故障等运行状态显示功能。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7.0.10 能耗检测系统应检测能耗数据的显示、记录、统计、汇总及趋势分析等功能。检测结果符音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7.0.11 中央管理工作站与操作分站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央管理工作站的功能植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运行状态和测量数据的显示功能;
2)故障报警信息的报告应及时准确,有提示信号;
3)系统运行参散的设定及修改功能;
4)控制命令应无冲突执行;
5)系统运行数据的记录、存储和处理功能;
6)操作权限;
7)人机界面应为中文。
2 操作分站的功舵应检测监控管理权限及数据显示与中央管理工作站的一致性;
3 中央管理工作站功能应生部检测,操作分站应抽检20%,且不得少于5个。不足5个时应生部检测;
4 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7.0.1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寅时性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内容应包括拉制命令响应时间和报警信号响应时间;
2 应抽检10%且不得少于10台,少于10台时应全部检测;
3 抽测结果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7.0.1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可靠性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内容应包括系统运行的抗干扰性能和电源切换时系统运行的稳定性;
2 应通过系统正常运行时,启停现场设备或投切备用电源,观察系统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测;
3 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7.0.14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可维护性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内容应包括:
1)应用软件的在线编程和参散修改功能;
2)设备和网络通信故障的自检测功能。
2 应通过现场模拟修改参数和设置故障的方法检测;
3 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7.0.1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性能评测项目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宜包括下列内容:
1)控制网络和数据库的标准化、开放性;
2)系统的冗余配置;
3)系统可扩展性;
4)节能措施。
2 检测方法应根据设备配置和运行情况确定;
3 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7.0.1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验收文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4条的规定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中央管理工作站软件的安装手册,使用和维护手册;
2 控制器箱内接线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