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零部件加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填写范例
钢零部件加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填写说明
【规范名称及编号】《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条文摘录】
摘录一:
摘录二:
4.2钢材
I主控项目
4.2.1钢材、钢铸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进口钢材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合同规定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4.2.2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钢材,应进行抽样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1.国外进口钢材;
2.钢材混批;
3.板厚等于或大于40mm,且设计有Z向性能要求的厚板;
4.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大跨度钢结构中主要受力构件所采用的钢材;
5.设计有复验要求的钢材;
6.对质量有疑义的钢材。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检查复验报告。
Ⅱ一般项目
4.2.3钢板厚度及允许偏差应符合其产品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每一品种、规格的钢板抽查5处。检验方法:用游标卡尺量测。
4.2.4型钢的规格尺寸及允许偏差应符合其产品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每一品种、规格的型钢抽查5处。检验方法:用钢尺和游标卡尺量测。
4.2.5钢材的表面外观质量除应符合国家现有关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钢材的表面有锈蚀、麻点或划痕等缺陷时,其深度不得大于该钢材厚度负允许偏差值的1/2;
2.钢材表面的锈蚀等级应符合现有国家标准《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8923规定的C级及C级以上;
3.钢材端边或断口处不应有分层、夹渣等缺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2切割
Ι主控项目
7.2.1钢材切割面或剪切面应无裂纹、夹渣、分层和大于1mm的缺棱。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或用放大镜及百分尺检查,有疑义时作渗透、磁粉或超声波探伤检查。
Ⅱ一般项目
7.2.2气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2.2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切割面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或用钢尺、塞尺检查。
表7.2.2气割的允许偏差(mm)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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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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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件宽度、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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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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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割面平面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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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t,且不应大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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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纹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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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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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部缺口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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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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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t为切割面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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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机械剪切的允许差应符合7.2.3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切割面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或用钢尺、塞尺检查。
表7.2.3机械剪切的允许偏差(mm)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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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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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件宽度、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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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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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缘缺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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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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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钢端部垂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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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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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矫正和成型
Ι主控项目
7.3.1碳素结构钢在环境温度低于-16°C、低合金结构钢在环境温度低于-12°C时,不应进行冷矫正和冷弯曲。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在加热矫正时,加热温度不应超过900°C。低合金结构钢在加热矫正后应自然冷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检查制作工艺报告和施工记录。
7.3.2当零件采用热加工成型时,加热温度应控制在900-1000°C;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在温度分别下降到700°C和800°C之前,应结束加工;低合金结构钢应在自然冷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检查制作工艺报告和施工记录。
Ⅱ一般项目
7.3.3矫正后的钢材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凹面或损伤,划痕深度不得大于0.5 mm,且不应大于该钢材厚度负允许偏差的1/2。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实测检查。
7.3.4冷矫正和冷弯曲的最小曲率半径和最大弯曲矢高应符合表7.3.4(略)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冷矫正和冷弯曲的件数抽查10%,且不少于3个。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实测检查。
7.3.5钢材矫正后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3.5(略)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矫正件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实测检查。
7.4边缘加工
I主控项目
7.4.1气割或机械剪切的零件,需要进行边缘加工时,其刨削量不应小于2.0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检查工艺报告和施工记录。
Ⅱ一般项目
7.4.2边缘加工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4.2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加工面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实测检查。
表7.4.2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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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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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件宽度、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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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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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边直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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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3000,且不应大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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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两边夹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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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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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面垂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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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5t,且不应大于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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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面表面粗糙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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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制孔
Ι主控项目
7.6.1A、B级螺栓孔(I类孔)应具有H12的精度,孔壁表面粗糙度不应该大于12.5um。其孔径不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6.1-1的规定。C级螺栓孔(Ⅱ类孔),孔壁表面粗糙度不应大于25um,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6.1-2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钢构件数量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检验方法:用游标卡尺或孔径量规检查。
表7.6.1-1A、B级螺全孔径的允许偏差(mm)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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螺栓公称直径、螺栓孔直径
|
螺径公称直径允许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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螺栓孔直径允许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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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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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
|
0.00-0.18
|
+0.18
?0.00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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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0
|
0.00-0.21
|
+0.21
?0.00
|
3
|
30-50
|
0.00-0.25
|
+0.25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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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6.1-2C级螺栓孔的允许偏差(mm)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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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偏差
|
直径
|
+1.0,0.0
|
圆度
|
2.0
|
垂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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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t,且不应大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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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一般项目
7.6.2螺栓孔孔距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6.2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钢构件数量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检验方法:用钢尺检查。
表7.6.2螺栓孔孔距允许偏差(mm)
螺栓孔孔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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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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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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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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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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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组内任意两孔间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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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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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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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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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两组的端孔间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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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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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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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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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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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在节点中连接板与一根杆件相连的所有螺栓孔为一组;
2 对接接头在拼接板一侧的螺栓孔为一组;
3 在两相邻节点或接头间的螺栓孔为一组,但不包括上述两款所规定的螺栓孔;
4 受弯构件翼缘上的连接螺栓孔,每米长度范围内的螺栓孔为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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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3螺栓孔孔距的允许偏差超过本规范表7.6.2规定的允许偏差时,应采用与母材材质相匹配的焊条补焊后重新制孔。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