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零部件加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填写范例
钢零部件加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填写说明
【规范名称及编号】《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条文摘录】
摘录一:
7.1.2 钢零件及钢部件加工工程,可按相应的钢结构制作工程或钢结构安装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原则划分为一个或者若干个检验批。
摘录二:
4.2钢材
I主控项目
4.2.1钢材、钢铸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进口钢材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合同规定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4.2.2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钢材,应进行抽样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1.国外进口钢材;
2.钢材混批;
3.板厚等于或大于40mm,且设计有Z向性能要求的厚板;
4.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大跨度钢结构中主要受力构件所采用的钢材;
5.设计有复验要求的钢材;
6.对质量有疑义的钢材。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检查复验报告。
Ⅱ一般项目
4.2.3钢板厚度及允许偏差应符合其产品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每一品种、规格的钢板抽查5处。检验方法:用游标卡尺量测。
4.2.4型钢的规格尺寸及允许偏差应符合其产品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每一品种、规格的型钢抽查5处。检验方法:用钢尺和游标卡尺量测。
4.2.5钢材的表面外观质量除应符合国家现有关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钢材的表面有锈蚀、麻点或划痕等缺陷时,其深度不得大于该钢材厚度负允许偏差值的1/2;
2.钢材表面的锈蚀等级应符合现有国家标准《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8923规定的C级及C级以上;
3.钢材端边或断口处不应有分层、夹渣等缺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2切割
Ι主控项目
7.2.1钢材切割面或剪切面应无裂纹、夹渣、分层和大于1mm的缺棱。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或用放大镜及百分尺检查,有疑义时作渗透、磁粉或超声波探伤检查。
Ⅱ一般项目
7.2.2气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2.2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切割面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或用钢尺、塞尺检查。
表7.2.2气割的允许偏差(mm)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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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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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件宽度、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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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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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割面平面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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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t,且不应大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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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纹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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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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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部缺口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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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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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t为切割面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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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机械剪切的允许差应符合7.2.3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切割面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或用钢尺、塞尺检查。
表7.2.3机械剪切的允许偏差(mm)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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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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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件宽度、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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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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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缘缺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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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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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钢端部垂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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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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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矫正和成型
Ι主控项目
7.3.1碳素结构钢在环境温度低于-16°C、低合金结构钢在环境温度低于-12°C时,不应进行冷矫正和冷弯曲。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在加热矫正时,加热温度不应超过900°C。低合金结构钢在加热矫正后应自然冷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检查制作工艺报告和施工记录。
7.3.2当零件采用热加工成型时,加热温度应控制在900-1000°C;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在温度分别下降到700°C和800°C之前,应结束加工;低合金结构钢应在自然冷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检查制作工艺报告和施工记录。
Ⅱ一般项目
7.3.3矫正后的钢材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凹面或损伤,划痕深度不得大于0.5 mm,且不应大于该钢材厚度负允许偏差的1/2。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实测检查。
7.3.4冷矫正和冷弯曲的最小曲率半径和最大弯曲矢高应符合表7.3.4(略)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冷矫正和冷弯曲的件数抽查10%,且不少于3个。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实测检查。
7.3.5钢材矫正后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3.5(略)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矫正件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实测检查。
7.4边缘加工
I主控项目
7.4.1气割或机械剪切的零件,需要进行边缘加工时,其刨削量不应小于2.0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检查工艺报告和施工记录。
Ⅱ一般项目
7.4.2边缘加工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4.2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加工面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实测检查。
7.6制孔
Ι主控项目
7.6.1A、B级螺栓孔(I类孔)应具有H12的精度,孔壁表面粗糙度不应该大于12.5um。其孔径不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6.1-1的规定。C级螺栓孔(Ⅱ类孔),孔壁表面粗糙度不应大于25um,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6.1-2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钢构件数量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检验方法:用游标卡尺或孔径量规检查。
Ⅱ一般项目
7.6.2螺栓孔孔距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6.2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钢构件数量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检验方法:用钢尺检查。
表7.6.2螺栓孔孔距允许偏差(mm)
螺栓孔孔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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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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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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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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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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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组内任意两孔间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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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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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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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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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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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两组的端孔间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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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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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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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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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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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在节点中连接板与一根杆件相连的所有螺栓孔为一组;
2 对接接头在拼接板一侧的螺栓孔为一组;
3 在两相邻节点或接头间的螺栓孔为一组,但不包括上述两款所规定的螺栓孔;
4 受弯构件翼缘上的连接螺栓孔,每米长度范围内的螺栓孔为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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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3螺栓孔孔距的允许偏差超过本规范表7.6.2规定的允许偏差时,应采用与母材材质相匹配的焊条补焊后重新制孔。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