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资料范例

第一章 工程建设前期主要法定基建程序文件(A类表)

第二章 工程质量监理用表(B类表)

第八章 竣工图登记通用表(D类表)

第九章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文件(E类表)

建筑边坡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T 51351-2019

【基坑支护】GD-C5-7112 重复使用钢板桩排桩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重复使用钢板桩排桩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填写范例

【规范名称及编号】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条文摘录】

摘录一:

7.1  一般规定

7.1.1  在基坑(槽)或管沟工程等开挖施工中,现场不宜进行放坡开挖,当可能对邻近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永久性道路产生危害时,应对基坑(槽)、管沟进行支护后再开挖。

7.1.2  基坑(槽)、管沟开挖前应做好下述工作:

1  基坑(槽)、管沟开挖前,应根据支护结构形式、挖深、地质条件、施工方法、周围环境、工期、气候和地面载荷等资料制定施工方案、环境保护措施、监测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2  土方工程施工前,应对降水、排水措施进行设计,系统应经检查和试运转,一切正常时方可开始施工。

3  有关围护结构的施工质量验收可按本规范第4章、第5章及本章7.2、7.3、7.4、7.6、7.7的规定执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土方开挖。

7.1.3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7.1.4  基坑(槽)、管沟的挖土应分层进行。在施工过程中基坑(槽)、管沟边堆置土方不应超过设计荷载,挖方时不应碰撞或损伤支护结构、降水设施。

7.1.5  基坑(槽)、管沟土方施工中应对支护结构、周围环境进行观察和监测,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待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7.1.6  基坑(槽)、管沟开挖至设计标高后,应对坑底进行保护,经验槽合格后,方可进行垫层施工。对特大型基坑,宜分区分块挖至设计标高,分区分块及时浇筑垫层。必要时,可加强垫层。

7.1.7  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1.7的规定执行。

摘录二:

7.2  排桩墙支护工程

7.2.1  排桩墙支护结构包括灌注桩、预制桩、板桩等类型桩构成的支护结构。

7.2.2  灌注桩、预制桩的检验标准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规定。钢板桩均为工厂成品,新桩可按出厂标准检验,重复使用的钢板桩应符合表7.2.2-1的规定,混凝土板桩应符合表7.2.2-2的规定。

7.2.3  排桩墙支护的基坑,开挖后应及时支护,每一道支撑施工应确保基坑变形在设计要求的控制范围内。

7.2.4  在含水地层范围内的排桩墙支护基坑,应有确实可靠的止水措施,确保基坑施工及邻近构筑物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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