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1 机房工程宜包括供配电系统、防雷与接地系统、空气调节系统、给水排水系统、综合布线系统、监控与安全防范系统、消防系统、室内装饰装修和电磁屏蔽等。检测和验收的范围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21.0.2 机房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规定外,有防火性能要求的装饰装修材料还应检查防火性能证明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1.0.3 机房下程系统检测前,宜检查机房工程的引入电源质量
的检测记录。
21.0.4 机房工程验收时,应检测供配电系统的输出电能质量,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21.0.5 机房工程验收时,应检测不同断电源的供电时延,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21.0.6 机房工程验收时,应检测静电防护措施,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21.0.7 弱电间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装饰装修应检测下列内容,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房同面积,门的宽度及高度和室内顶棚净高;
2)墙、顶和地的装修面层材料;
3)地板铺装;
4)降噪隔声措施。
2 线缆路由的冗余应符合设计要求。
3 供配电系统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气装置的型号、规格和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电气装置与其他系统联锁动作的顺序及响应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
3)电线、电缆的相序、敷设方式、标志和保护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4)不问断电源装置支架应安装平整、稳固,内部接线应连接正确,紧固件应齐全、可靠不松动,焊接连接不应有脱落现象;
5)配电柜(屏)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锕接地应可靠;
6)不同回路、不回电压等级和交流与直流的电线的敷设应符合设计要求;
7)工作面水平照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 空调通风系统应检测下列内容,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室内温度和湿度;
2)室内洁净度;
3)房间内与房间外的压差值。
5 防雷与接地的检测应按本规范第22章的规定执行。
6 消防系统的检测应按本规范第18章曲规定执行。
21.0.8 对于本规范第21.0.17条规定的弱电间以外的机房,应接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62中有关供配电系统、防雷与接地系统、空气调节系统、给水排水系统、综合布线系统、监控与安垒防范系统、消防系统、室内装饰装修和电磁屏蔽等系统的检验项目、检验要求及测试方法的规定执行,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21.0.9 机房工程验收文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4条的规定外,尚应包括机柜设备装配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