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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表格(GB50300-2013)

01021201 钢桩(成品)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钢桩(成品)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格示例——

钢桩(成品)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格填写说明——

【规范名称及编号】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 2002)

【条文摘录】

摘录一:

5.1  一般规定

5.1.1  桩位的放样允许偏差如下:

群桩:20mm;

单排桩:10mm。

5.1.2  桩基工程的桩位验收,除设计有规定外,应按下述要求进行:

1  当桩顶设计标高与施工场地标高相同时,或桩基施工结束后,有可能对桩位进行检查时,桩 基工程的验收应在施工结束后进行。

2  当桩顶设计标高低于施工场地标高,送桩后无法对桩位进行检查时,对打入桩可在每根桩桩 顶沉至场地标高时,进行中间验收,待全部桩施工结束,承台或底板开挖到设计标高后,再做最终验收。对灌注桩可对护筒位置做中间验收。

5.1.3  打(压)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3 的规定。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

5.1.4  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4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桩底 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本章的各节要求执行。每浇注50m3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

5.1.5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 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

5.1.6  桩身质量应进行检验。对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检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 ,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30%,且不应少于20根;其他桩基工程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20%,且不应少于10根;对混凝土预制桩及地下水位以上且终孔后经过核验的灌注桩,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桩 数的10%,且不得少于10根。每个柱子承台下不得少于1根。

5.1.7  对砂、石子、钢材、水泥等原材料的质量、检验项目、批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 行标准的规定。

5.1.8  除本规范第5.1.5、5.1.6条规定的主控项目外,其他主控项目应全部检查,对一般项目 ,除已明确规定外,其他可按20%抽查,但混凝土灌注桩应全部检查。

摘录二:

5.5  钢桩

5.5.1  施工前应检查进入现场的成品钢桩,成品桩的质量标准应符合本规范表5.5.4-1的规定。

5.5.2  施工中应检查钢桩的垂直度、沉入过程、电焊连接质量、电焊后的停歇时间、桩顶锤击后的完整状况。电焊质量除常规检查外,应做10%的焊缝探伤检查。

5.5.3  施工结束后应做承载力检验。

5.5.4  钢桩施工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5.4-1及表5.5.4-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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