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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边坡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T 51351-2019

H05130701 整装锅炉烘炉、煮炉及试运行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整装锅炉烘炉、煮炉及试运行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填写范例

整装锅炉烘炉、煮炉及试运行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填写说明

18.5整装锅炉烘炉、煮炉和试运行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
一、  检验批可按锅炉台数划分。
主控项目
18.5.3  锅炉烘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焰应在炉膛中央燃烧,不应直接烧烤炉墙及炉拱;
2  烘炉时间一般不少于4d,升温应缓慢,后期烟温不应高于160℃,且持续时间不应少于24h;
3  链条炉排在烘炉过程中应定期转动;
4  烘炉的中、后期应根据锅炉水水质情况排污;
5  炉墙经烘烤后不应有变形、裂纹及塌落现象;砌筑砂浆含水率达到7%以下。
检验方法:计时测温、测试及观察和检查烘炉记录。
18.5.4 煮炉时间一般应为2d~3d,如蒸汽压力较低,可适当延长煮炉时间。非砌筑或浇注保温材料保温的锅炉,安装后可直接进行煮炉。煮炉结束后,锅筒和集箱内壁应无油垢,擦去附着物后金属表面应无锈斑。
检验方法:打开锅筒和集箱检查孔检查和检查煮炉记录。
18.5.5  锅炉在烘炉、煮炉合格后,应进行48h的带负荷连续试运行,同时应进行安全阀的热状态定压检验和调整。
检验方法:检查烘炉、煮炉及试运行记录。
一般项目
18.5.6 烘炉应根据锅炉的结构、使用的耐火材料的性能和筑炉的季节制定烘炉曲线。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烘炉曲线记录。
18.5.7  烘炉达到一定温度时,应及时排除蒸汽,保证水位正常。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18.5.8  烘炉中加热和冷却均应缓慢进行,进水温度应不低于环境温度。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用温度计测量。
18.5.9  锅炉应采用碱性溶液煮炉。当锅炉的技术文件无规定时,煮炉加药量应符合表18.5.9的规定。
            
注:表中药品用量按100%纯度计算。如果现场药品纯度不够,应按实际含量计算。配制成浓度为20%的药液后,再加入锅炉,且不可将固体药品直接加入锅炉内。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煮炉记录。
18.5.10  煮炉期间,应经常检查受压元件、管道、风烟道的密封情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8.5.11 烘炉煮炉期间,锅炉及其辅机,测量温度的仪表及保护装置,输煤机械、烟风系统、给水系统、水处理设备均应处于工作状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设备试运转记录。
18.5.12  锅炉试运行时,水源应充足,电源必须保证用电设备连续运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备用水源、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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