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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边坡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T 51351-2019

H06160601 空调制冷系统管道与设备安装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空调制冷系统管道与设备安装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填写范例

空调制冷系统管道与设备安装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填写说明

15  空调制冷系统管道与设备安装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

一、  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分项工程中包含多种材质、施工工艺的风管或管道系统时,检验批宜按材质分列;

2  按照设计系统类别和设备机组类别划分;

3  设备按照种类和型号划分,大中型设备可以单独划分成一个检验批;

4  管道按照其设计系统、分布楼层、施工区域、施工段等划分;

5  调试系统按照设计系统单独划分。

二、  最小抽样方案:


15.2主控项目

15.2.1  制冷设备与制冷附属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冷设备和附属设备规格、型号和技术参数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和产品性能检验报告;

2 设备安装位置、标高、管口方向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地脚螺栓固定的制冷设备或制冷附属设备,其垫铁的放置位置应正确,接触紧密,每组不超过3块;螺栓必须拧紧,并有防松动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查阅图纸、核对设备型号、规格、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性能检验报告。

15.2.2  设备基础经验收质量合格,几何尺寸符合设计和设备要求,强度达到设计强度75%以上进行安装。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查阅图纸、核对设备型号、规格。

15.2.3  直接膨胀表面式冷却器的外表应保持清洁、完整,空气与制冷剂应呈逆向流动;表面式冷却器与外壳四周的缝隙应堵严,冷凝水排放应畅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5.2.4燃油、燃气系统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油系统设备与管道以及储油罐、日用油箱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与消防规定;

2燃气系统设备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与消防规定,其调压装置、过滤器的安装和调节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且应可靠接地。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按图纸核对,查阅接地测试记录。

15.2.5 制冷设备的各项严密性试验和试运行的技术数据,均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对组装式的制冷机组和现场充注制冷剂的机组必须进行吹污、气密性试验、真空试验和充注制冷剂检漏试验,其相应的技术数据必须符合产品技术文件和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旁站观察、检查和查阅试运行记录。

15.2.6 制冷系统管道、管件和阀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冷系统管道、管件和阀门的型号、材质及工作压力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

2 法兰、螺纹等处的密封材料应与管内的介质性能相适应;

3  制冷剂液体管不得向上装成"Ω"形,气体管道不得向下装成"U"形(特殊回油管路除外)。液体支管引出时,必须从干管底部或侧面接出;气体支管引出时,必须从干管顶部或侧面接出;有两根以上的支管从干管引出时,连接部位应错开,间距不得小于2倍支管直径,且不小于200mm

4 制冷机与附属设备之间制冷剂管道的连接,其坡度与坡向应符合设计及设备技术文件要求;当设计无规定时,应符合表15.2.6的规定:

               

5  制冷系统投入运行前,应对安全阀进行调试校对,其开启和回座压力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

6  管路与设备连接后,不得再进行焊接和气割。必须焊接和气割时,应拆下管路或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焊渣进入管路系统内或损坏设备。

检查数量:按1方案。

检查方法:检查合格证明文件、观察检查、水平仪测量,查阅调校记录。

15.2.7燃油管道系统必须设置可靠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其管道法兰应采用镀锌螺栓连接或在法兰处用铜导线进行跨接,且接合良好。

检查数量:系统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查阅试验记录。

15.2.8燃气系统管道与机组的连接不得使用非金属管道。燃气管道的吹扫和压力试验应为压缩空气或氮气,严禁用水。当燃气供气管压力大于0.005MPa时,焊缝的无损检测的执行标准应按设计规定。当设计无规定,且采用超声波探伤时,应全数检测,以质量不低于Ⅱ级为合格。

检查数量:系统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查阅探伤报告和试验记录。

15.2.9 氨制冷剂系统管道、附件、阀门及填料不得采用铜或铜合金材料(磷青铜除外),管内不得镀锌。氨系统的管道焊缝应进行射线照相检验,抽检率为10%,以质量不低于Ⅲ级为合格,在不易进行射线照相检验操作的场合,可用超声波检验代替,以不低于Ⅱ级为合格。

检查数量:系统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查阅探伤报告和试验记录。

15.2.10 乙烯乙二醇的载冷剂管路系统不应选用内壁镀锌的管材及配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查阅施工记录。

15.2.11 制冷管道系统应进行强度、气密性试验及真空试验,且必须合格。

检查数量:系统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旁站、观察检查和查阅试验记录。

15.2.12多联机空调(热泵)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的规定:

1多联机空调(热泵)系统室内、室外机的型号、规格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具有出厂合格证、产品性能检验报告;

2室内、室外机的安装位置、高度应符合设计及产品技术的要求,固定可靠。室外机的通风条件应良好;

3系统必须按产品技术要求,进行气密性与真空试验,试验的压力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4安装在户外的室外机组应有可靠接地,以及防雷保护措施。

检查数量:按1方案。

检查方法:旁站、观察检查和查阅试验记录。

15.2.13  空气源热泵机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空气源热泵机组型号、规格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具有出厂合格证、产品性能检验报告;

2机组与基础间的隔振装置和机组的隔声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可靠的接地和防雷措施;

3水力开关的进水侧应保证有4倍管径及以上的直管段长度。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旁站、观察检查和查阅试验记录。

15.2.14 蓄能(蓄冷与蓄热)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蓄能装置型号、规格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具有出厂合格证、产品性能检验报告;

2蓄能装置必须是连续均匀地放置在水平的平台上,平台应平整,水平度偏差不大于5‰,严禁采用局部垫铁方法校正装置的水平度;

3封闭的容器或管路系统应设置膨胀罐,系统中的安全阀必须按设计要求设置,并在设定压力情况下灵活开启;

检查数量:按1方案。

检查方法:旁站、观察检查和查阅试验记录;核对设备型号、规格、产品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

15.2.15  吸收式制冷机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吸收式制冷机组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2吸收式机组安装后,设备内部应清洗干净;

3  机组的真空试验必须合格

4直燃型吸收式制冷机组的排烟管出口应按设计要求设置防雨帽、避雷针和防风罩等,燃油油箱上不应采用玻璃管式油位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旁站、观察、核对设备型号、规格;产品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和施工记录。

15.3一般项目

15.3.1  制冷机组与制冷附属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冷设备及制冷附属设备安装位置、标高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5.3.1中的规定:

               

2  整体安装的制冷机组,纵、横向水平度允许偏差为1/1000,并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当采用垫铁调整机组水平度时,接触紧密并相对固定;

3  采用隔振措施的制冷设备或附属设备,隔振器安装位置应正确,各隔振器的压缩量应均匀一致,偏差不应大于2mm

4  设置弹簧隔振的制冷机组,应设有防止机组运行时水平位移的定位装置;

5  冷热源与附属设备的基础位置应满足设备操作及维修的空间要求,四周应有排水设施。

检查数量:按2方案。

检查方法:在机座或指定的基准面上,用水平仪、水准仪等检测,尺量、观察检查。

15.3.2  制冷附属设备安装的水平度或垂直度允许偏差为1/1000,并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2方案。

检查方法:在机座或指定的基准面上,用水平仪、水准仪等检测,尺量、观察检查。

15.3.3  燃油系统油泵和蓄冷系统载冷剂泵的安装,纵、横向水平度允许偏差为1/1000,联轴器两轴芯轴向倾斜允许偏差为0.2/1000,径向位移为0.05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在机座或指定的基准面上,用水平仪、水准仪等检测,尺量、观察检查。

15.3.4  制冷系统管道、管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冷管道、管件的内外壁应清洁、干燥;铜管管道支、吊架的型式、位置、间距及管道安装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连接制冷机的吸、排气管道应设单独支架;管径小于等于40mm的铜管道,在阀门处应设置支架,水平管的支架不应大于1.5m,垂直管不应大于2.0m;管道上下平行敷设时,吸气管应在下方。

2  制冷剂管道弯管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3.5D(管道直径),最大外径与最小外径之差不应大于0.08D,且不应使用焊接弯管及皱褶弯管。

3  制冷剂管道分支应按介质流向弯成90°弧度与主管连接,不宜使用半径小于1.5D的压制弯管。

4  铜管切口应平整,切口允许倾斜偏差小于管径的1%,管口翻边后保持同心不得开裂及褶皱,并应有良好的密封面。

5  采用承插钎焊焊接的铜管,其插接深度应符合表15.3.4的规定,承插的扩口方向应迎向介质流向;当采用套接钎焊焊接连接时,其插接深度应不小于承插连接的规定。

 

6  采用对接焊缝组队时,管道的内壁应齐平,错边量不大于0.1倍壁厚,且应小于1mm

检查数量:按2方案。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15.3.5  管道穿越墙体或楼板时,管道的支吊架和钢管的焊接应符合本标准第16.2.2条第4款、第16.2.3条和第16.3.1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2方案。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15.3.6  制冷系统的阀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阀门安装位置、方向、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水平管道上的阀门手柄不应朝下,垂直管道上的阀门手柄应朝向便于操作的地方;

3  自控阀门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电磁阀、调节阀、热力膨胀阀、升降式止回阀的阀头均应向上;热力膨胀阀的安装位置应高于感温包,感温包应装在蒸发器末端的回气管上,与管道接触良好,绑扎紧密;

4  安全阀应垂直安装在便于检修的位置,其排气管的出口应朝向安全地带,排液管应装在泄水管上。

检查数量:按2方案。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旁站或查阅试验记录。

15.3.7  阀门进场检验时,设计工作压力大于1.0MPa及在主干管上起切断作用的阀门应进行水压试验(包括强度和精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其他阀门不单独进行水压试验,可在系统水压试验中检验。阀门水压试验应在每批(同牌号、同规格、同型号)数量中抽查20%,且不应少于1个。安装在主干管上起切断作用的阀门应全数检查;阀门强度试验压力应为公称压力的1.5倍,时间不少于5min。在规定时间内,检查阀门壳体无破裂或变形,压力无下降,壳体(包括填料函及阀体与阀盖连接处)不应有结构损伤,强度试验为合格;严密性试验压力应为公称压力的1.1倍,持续时间应满足表15.3.7要求:

              

    规定介质流通方向的阀门,应按规定的流通方向加压(止回阀除外)。试验时应逐渐加压至规定的试验压力,然后检查阀门的密封性能。在试验持续时间内无可见泄漏,压力无下降,阀瓣密封面无渗漏为合格。

检查数量:按2方案。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旁站或查阅试验记录。

15.3.8  制冷系统吹扫排污应采用压力为0.6MPa的干燥压缩空气或氮气,以浅色布检查5min,无污物为合格,系统吹扫干净后,应将系统中阀门的阀芯拆下清洗干净。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旁站或查阅试验记录。

15.3.9  多联机空调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机安装应考虑吸、排风的通畅,排风不应朝向人员活动与邻近建筑的窗户。当多台机组安装时,应注意热排风不应影响相邻机组的正常运行;

2  室外机组安装位置应安装在设计专用平台上,机组的固定应有隔振与防松动的措施;

3  风管式机组室内机送、回风口安装的位置,不应形成气流的直接短路,风口安装应平整、且与装饰线条相一致;

4  冷媒管道的连接长度、高差不应大于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并应按尽可能短捷的路线布置。

检查数量:按2方案。

检查方法:在机座或指定的基准面上,用水平仪、水准仪等检测,尺量、观察检查。

15.3.10  空气源热泵机组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5.3.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组安装的位置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同规格设备成排就位时,尺寸应一致;允许偏差为10mm

2  机组四周应按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留有设备维修的空间,设备进风侧进风通道应不小于1.2倍的进风口高度;当两个及以上机组进风口共用一个通道时,其间距不应小于2倍的进风口高度;

3  当设有结构围档和隔音屏障时,应保证不妨碍机组良好的通风条件。

检查数量:按2方案。

检查方法:在机座或指定的基准面上,用水平仪、水准仪等检测,尺量、观察检查。

15.3.11  蓄能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蓄能装置放置的位置必须符合设计的规定;其基础应符合本规范第15.3.1条的规定;基础面应平整,倾斜度不大于1/1000,同一系统中多台蓄能设备的基础面高度应一致;

2  蓄能设备的接管应满足设计要求;多台蓄能装置接总管时,接支管段的两侧总管,应保证有5倍管径的直管段长度;

3  阀门、温度和压力传感器的安装位置处应预留检修空间;安装完成的蓄能装置的检修净空为:装置间不应小于0.6m,装置与墙体间不应小于1.0m,装置上部不应小于1.2m

4  蓄能装置的上方不应有电缆、桥架等,不宜有主干水管道、风管等;

5  蓄能装置的绝热材料与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绝热层、防潮层和保护层施工应符合第10章要求;如采用蓄能槽内绝热方法,应严格按相关施工和验收要求进行;

6  现场制作蓄能储槽等装置时,其焊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28、《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和《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6的有关规定;

7  水蓄冷系统采用内保温形式的,其强度应满足水压的需求,布水器的孔径与间距应符合设计规定、温控、液位指示器安装位置应正确。

采用隔膜式的储罐的隔膜应满布,升降自如。

检查数量:按2方案。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密度计检测。

15.3.12  乙二醇溶液的充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添加乙二醇溶液前,管路应试压合格,且冲洗干净;

2  乙二醇溶液添加完毕后,在开始蓄冰模式运转前,系统应运转不少于6h,系统内的空气应完全排出,乙二醇溶液应混合均匀,再次测试乙二醇溶液的密度,浓度应正确。

检查数量:按2方案。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密度计检测。

15.3.13  吸收式制冷机组安装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5.3.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吸收式分体机组运至施工现场后,应及时运入机房进行组装,并抽真空;

2  吸收式制冷机组的真空泵就位后,应找正、找平。抽气连接管应采用直径与真空泵进口直径相同的金属管,采用橡胶管时,应采用真空胶管,并应对管接头处采取密封措施;

3  吸收式制冷机组的屏蔽泵就位后,应找正、找平,其电线接头处应采取防水密封;

4  吸收式制冷机组的水平度允许偏差为2‰。

检查数量:按2方案。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查阅真空度测试记录。

15.3.14  制冷系统抽真空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冷剂为氨的系统,应采用压缩空气进行试验。制冷剂为氟利昂的系统,应采用瓶装压缩氮气进行试验,较大的制冷系统可采用经干燥处理后的压缩空气进行试验;

2  氟利昂制冷系统真空试验的剩余压力不应高于5.3kPa,保持24h,氟利昂系统压力回升不大于0.53kPa为合格;

3  氨制冷系统真空试验的剩余压力不应高于8kPa。保持24h,氨系统压力无变化为合格;

4  溴化锂吸收式制冷系统真空试验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设计无要求时,真空气密性试验的绝对压力应小于66.5Pa,持续24h,升压不大于25Pa为合格。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旁站、观察检查和查阅试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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