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照明通电试运行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填写范例
建筑照明通电试运行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填写说明
24 建筑照明通电试运行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
一、 按楼层、单元、区段或与土建工程一致进行划分检验批。
24.2 主 控 项 目
24.2.1 照明通电试运行前,必须满足下述要求:
1 电缆、绝缘导线的绝缘电阻测试符合规定;
2 灯具、开关、插座等器具和照明配电箱安装并检查完成;
3 插座接线经检查准确无误;
4 灯具试亮工作已结束;
5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动作准确。
抽检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通电试验,目测检查和用检测工具或仪器仪表检测。
24.2.2 灯具回路控制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应与照明控制柜、箱(盘)及回路的标识一致;开关宜与灯具控制顺序相对应,风扇的转向及调速开关应正常。
抽检数量:按每检验批的末级照明配电箱数量抽查20%,且不得少于1台配电箱及相应回路。
检查方法:核对技术文件,观察检查并操作检查。
24.2.3 公共建筑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应为24h,住宅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应为8h。所有照明灯具均应同时开启,且应每2h按回路记录运行参数,连续试运行时间内应无故障。
抽检数量:按每检验批的末级照明配电箱总数抽查20%,且不得少于1台配电箱及相应回路。
检查方法:试验运行时观察检查或查阅建筑照明通电试运行记录。
24.2.4 对设计有照度测试要求的场所,试运行时应检测照度,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抽检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用照度测试仪测试,并查阅照度测试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