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胶面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填写范例
塑胶面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填写说明
【规范名称及编号】《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2010)
【条文摘录】
摘录一:
3.0.21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层(各构造层)和各类面层的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按每一层次或每层施工段(或变形缝)划分检验批,高层建筑的标准层可按每三层(不足三层按三层计)划分检验批;
2 每检验批应以各子分部工程的基层(各构造层)和各类面层所划分的分项工程按自然间(或标准间)检验,抽查数量应随机检验不应少于3间;不足3间,应全数检查;其中走廊(过道)应以10延长米为1间,工业厂房(按单跨计)、礼堂、门厅应以两个轴线为1间计算;
3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子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每检验批抽查数量应按其房间总数随机检验不应少于4间,不足4间,应全数检查。
3.0.22 建筑地面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的主控项目,应达到本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认定为合格;一般项目80%以上的检查点(处)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质量要求,其他检查点(处)不得有明显影响使用,且最大偏差值不超过允许偏差值的50%为合格。凡达不到质量标准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处理。
摘录二:
5.1.7 整体面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1.7的规定。
表5.1.7 整体面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摘录三:
5.10 塑胶面层
5.10.1塑胶面层应采用现浇型塑胶材料或塑胶卷材,宜在沥青混凝土或水泥类基层上铺设。
5.10.2 基层的强度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表面应平整、干燥、洁净,无油脂及其它杂质。
5.10.3 塑胶面层铺设时的环境温度宜为10℃~30℃。
Ⅰ 主控项目
5.10.4 塑胶面层采用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
检查数量:现浇型塑胶材料按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检查一次;塑胶卷材按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5.10.5 现浇型塑胶面层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成品试件应检测合格。
检验方法:检查配合比试验报告、试件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检查一次。
5.10.6 现浇型塑胶面层与基层应粘结牢固,面层厚度应一致,表面颗粒应均匀,不应有裂痕、分层、气泡、脱(秃)粒等现象;塑胶卷材面层的卷材与基层应粘结牢固,面层不应有断裂、起泡、起鼓、空鼓、脱胶、翘边、溢液等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敲击法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Ⅱ 一般项目
5.10.7 塑胶面层的各组合层厚度、坡度、表面平整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采用钢尺、坡度尺、2m或3m水平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10.8 塑胶面层应表面洁净,图案清晰,色泽一致;拼缝处的图案、花纹应吻合,无明显高低差及缝隙,无胶痕;与周边接缝应严密,阴阳角应方正、收边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10.9 塑胶卷材面层的焊缝应平整、光洁,无焦化变色、斑点、焊瘤、起鳞等缺陷,焊缝凹凸允许偏差不应大于0.6mm。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10.10 塑胶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5.1.7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5.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