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系统调试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填写范例
会议系统调试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填写说明
08100501 会议系统调试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一、检验批划分
按一个设计系统或设备组别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二、主控项目
13.0.5 会议扩声系统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声学特性指标可检测语言传输指数,或直接检测下列内容;
1) 最大声压级;
2) 传输频率特性;
3) 传声增益;
4) 声场不均匀度;
5) 系统总噪声级。
2.声学特性指标的测量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厅堂扩声特性测量方法》GB/T 4959的规定,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合格。
3.主观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声源应包括语言和音乐两类;
2) 评价方法和评分标准应符合本规范第12.0.5条的规定。
13.0.6 会议视频显示系统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显示特性指标的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显示屏亮度;
2) 图像对比度;
3) 亮度均匀性;
4) 图像水平清晰度;
5) 色域覆盖牢;
6) 水平视角,垂直视角。
2.显示特性指标的测量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测量规范》 GB/T 50525的规定。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3.主观评价应符合本规范第11.0.4条第2款的规定。
13.0.7 具有会议电视功能的会议灯光系统,应检测平均照度值。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3.0.8 会议讨论系统和舍议同声传译系统应检测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功能。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三、一般项目
13.0.9 会议电视系统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对主会场和分会场功能分别进行检测;
2.性能评价的检测宜包括声音延时、声像同步、会议电视回声、图像清晰度和图像连续性;
3.会议灯光系统的检测宜包括照度、色温和显色指数;
4.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3.0.10 其他系统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会议同声传译系统的检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红外线同声传译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524的规定执行;
2.会议签到管理系统应测试签到的准确性和报表功能;
3.会议表决系统应测试表决速度和准确性;
4.会议集中控制系统的检测应采用现场功能演示的方法,逐项进行功能控测;
5.会议录播系统应对现场视频、音频、计算机数字信号的处理、录制和播放功能进行检测,并检验其信号处理和录播系统的质量;
6.具备自动跟踪功能的会议摄像系统应与会议讨论系统相配合,检查摄像机的预置位调用功能;
7.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