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填写范例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填写说明
0815030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一、检验批划分
按一个设计系统或设备组别划分检验批。
二、主控项目
3.5.1 材料、器具、设备进场质量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2003第3.2.1条和第3.2.2条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照合同文件和工程设计文件进行的进场验收,应有书面记录和参加人签字,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验收人员确认;
2.应对材料、设备的外观、规格、型号、数量及产地等进行检查复核;
3.主要设备、材料应有生产厂家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性能的检测报告。
4.设备及材料的质量检查应包括安全性、可靠性及电磁兼容性等项目,并应由生产厂家出具相应检测报告。
13.1.3 材料与设备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要设备和材料选用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6—2007 第2.2节的规定;
2.火灾应急广播与广播系统共用一套系统时,广播系统共用的设备应是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产品,其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
3.桥架、线缆、钢管、金属软管、阻燃塑料管、防火涂料以及安装附件等应符合防火设计要求;
4.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的有关规定,对线缆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
13.3.1 主控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探测器、模块、报警按钮等类别、型号、位置、数量、功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消防电话插孔型号、位置、数量、功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3.火灾应急广播位置、数量、功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应能在手动或警报信号触发的10s内切断公共广播,播出火警广播;
4.火灾报警控制器功能、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消防设备的联动应符合设计要求。
三、一般项目
13.3.2 一般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探测器、模块、报警按钮等安装应牢固、配件齐全,不应有损伤变形和破损;
2.探测器、模块、报警按钮等导线连接应可靠压接或焊接,并应有标志,外接导线应留余量;
3.探测器安装位置应符合保护半径、保护面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