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资料范例

通用表格(GB50300-2013)

08030101 线缆敷设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线缆敷设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格示例——

线缆敷设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格填写说明——

【规范名称及编号】《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2010)

【条文摘录】

摘录一:

3.5.1 材料、器具、设备进场质量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需要进行质量检查的产品应包括智能建筑工程各子系统中使用的材料、硬件设备、软件产品和工程中应用的各种系统接口;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或实施生产许可证和上网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进行产品质量检查,未列入的产品也应按规定程序通过产品质量检测后方可使用;

2 材料及主要设备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照合同文件和工程设计文件进行的进场验收,应有书面记录和参加人签字,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验收人员确认;

2)应对材料、设备的外观、规格、型号、数量及产地等进行检查复核;

3)主要设备、材料应有生产厂家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性能的检测报告。

3 设备及材料的质量检查应包括安全性、可靠性及电磁兼容性等项目,并应由生产厂家出具相应检测报告。

摘录二:

4.4 线缆敷设

4.4.1 线缆两端应有防水、耐摩擦的永久性标签,标签书写应清晰、准确。

4.4.2 管内线缆间不应拧绞,不得有接头。

4.4.3 线缆的最小允许弯曲半径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中表12.2.1-1的规定。

4.4.4 线管出线口与设备接线端子之间,应采用金属软管连接,金属软管长度不宜超过2m,不得将线裸露。

4.4.5 桥架内线缆应排列整齐,不得拧绞;在线缆进出桥架部位、转弯处应绑扎固定;垂直桥架内线缆绑扎固定点间隔不宜大于1.5m。

4.4.6 线缆穿越建筑物变形缝时应留置相适应的补偿余量。

4.4.7 线缆敷设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200、《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和《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有关规定。

4.5 质量控制

4.5.1 主控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3 线缆两端应有防水、耐摩擦的永久性标签,标签书写应清晰、准确;

4.5.2 一般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7 桥架、线管内线缆间不应拧绞,线缆间不得有接头。

摘录三:

5.2.1 线缆敷设除应执行本规范第4.4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线缆布放应自然平直,不应受外力挤压和损伤;

2 线缆布放宜留不小于0.15㎜余量;

3 从配线架引向工作区各信息端口4对对绞电缆的长度不应大于90m;

4 线缆敷设拉力及其它保护措施应符合产品厂家的施工要求;

5 线缆弯曲半径宜符合下列规定:

1)非屏蔽4对对绞电缆弯曲半径不宜小于电缆外径4倍;

2)屏蔽4对对绞电缆弯曲半径不宜小于电缆外径8倍;

3)主干对绞电缆弯曲半径不宜小于电缆外径10倍;

4)光缆弯曲半径不宜小于光缆外径10倍。

6 线缆间净距应符合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50312-2007第5.1.1条的规定。

7 室内光缆桥架内敷设时宜在绑扎固定处加装垫套。

8 线缆敷设施工时,现场应安装稳固的临时线号标签,线缆上配线架、打模块前应安装永久线号标签。

9 线缆经过桥架、管线拐弯处,应保证线缆紧贴底部,且不应悬空、不受牵引力。在桥架的拐弯处应采取绑扎或其他形式固定。

10 距信息点最近的一个过线盒穿线时应宜留有不小于0.15mm的余量。

摘录四:

13.2.1 桥架、管线敷设除应执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6-2007 第3.2节的规定和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报警线缆连接应在端子箱或分支盒内进行,导线连接应采用可靠压接或焊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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