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充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范例填充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填写说明
【规范名称及编号】《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2010)
【条文摘录】
摘录一:
3.0.21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层(各构造层)和各类面层的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按每一层次或每层施工段(或变形缝)划分检验批,高层建筑的标准层可按每三层(不足三层按三层计)划分检验批;
2 每检验批应以各子分部工程的基层(各构造层)和各类面层所划分的分项工程按自然间(或标准间)检验,抽查数量应随机检验不应少于3间;不足3间,应全数检查;其中走廊(过道)应以10延长米为1间,工业厂房(按单跨计)、礼堂、门厅应以两个轴线为1间计算;
3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子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每检验批抽查数量应按其房间总数随机检验不应少于4间,不足4间,应全数检查。
3.0.22 建筑地面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的主控项目,应达到本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认定为合格;一般项目80%以上的检查点(处)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质量要求,其他检查点(处)不得有明显影响使用,且最大偏差值不超过允许偏差值的50%为合格。凡达不到质量标准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处理。
4.1.7 基层的标高、坡度、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基层表面应平整,其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1.7的规定。
表4.1.7 基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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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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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偏差(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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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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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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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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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平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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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充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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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离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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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热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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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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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砂石、碎石、碎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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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土、三合土、四合土、炉渣、水泥混凝土、陶粒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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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搁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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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层地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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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胶结料做结合层铺设板块面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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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泥砂浆做结合层铺设板块面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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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胶粘剂做结合层铺设拼花木板、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实木复合地板、竹地板、软木地板面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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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板面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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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散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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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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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防潮、防油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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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块材料、浇筑材料、喷涂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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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花实木地板、拼花实木复合地板、软木类地板面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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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种类面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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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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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平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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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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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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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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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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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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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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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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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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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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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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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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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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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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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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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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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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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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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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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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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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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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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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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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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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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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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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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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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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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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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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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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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准
仪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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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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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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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大于房间相应尺寸的2/1000,且不大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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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坡度
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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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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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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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个别地方不大于设计厚度的1/10,且不大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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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钢尺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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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录二:
4.11 填充层
4.11.1 填充层材料的密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11.2 填充层的下一层表面应平整。当为水泥类时,尚应洁净、干燥,并不得有空鼓、裂缝和起砂等缺陷。
4.11.3 采用松散材料铺设填充层时,应分层铺平拍实;采用板、块
状材料铺设填充层时,应分层错缝铺贴。
4.11.4 有隔声要求的楼面,隔声垫在柱、墙面的上翻高度应超出楼面20mm,且应收口于踢脚线内。地面上有竖向管道时,隔声垫应包裹管道四周,高度同卷向柱、墙面的高度。隔声垫保护膜之间应错缝搭接,搭接长度应大于100mm,并用胶带等封闭。
4.11.5 隔声垫上部应设置保护层,其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内配间距不大于200mm×200mm的φ6mm钢筋网片。
4.11.6 有隔声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隔声评价标准》GB/T50121、《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的有关要求。
Ⅰ 主控项目
4.11.7 填充层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4.11.8 填充层的厚度、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用钢尺检查和检查配合比试验报告。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4.11.9 对填充材料接缝有密闭要求的应密封良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Ⅱ 一般项目
4.11.10 松散材料填充层铺设应密实;板块状材料填充层应压实、无翘曲。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4.11.11 填充层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倒泛水和积水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和采用泼水或用坡度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4.11.12 填充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1.7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4.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4.11.13 用作隔声的填充层,其表面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1.7中隔离层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4.1.7中隔离层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