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混凝土面层工程检验批质量检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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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 - 2010及《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201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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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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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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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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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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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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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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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控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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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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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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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混凝土采用的粗骨料,最大粒径不应大于与面层厚度的2/3,细石混凝土面层采用的石子粒径不应大于16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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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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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同一配合比检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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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21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层(各构造层)和各类面层的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按每一层次或每层施工段(或变形缝)划分检验批,高层建筑的标准层可按每三层(不足三层按三层计)划分检验批;
2 每检验批应以各子分部工程的基层(各构造层)和各类面层所划分的分项工程按自然间(或标准间)检验,抽查数量应随机检验不应少于3间;不足3间,应全数检查;其中走廊(过道)应以10延长米为1间,工业厂房(按单跨计)、礼堂、门厅应以两个轴线为1间计算;
3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子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每检验批抽查数量应按其房间总数随机检验不应少于4间,不足4间,应全数检查。
3.0.22 建筑地面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的主控项目,应达到本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认定为合格;一般项目 80%以上的检查点(处)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质量要求,其他检查点(处)不得有明显影响使用,且最大偏差值不超过允许偏差值的 50%为合格。凡达不到质量标准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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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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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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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水泥混凝土中掺入的外加剂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外加剂的品种和掺量应经试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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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外加剂合格证明文件和配合比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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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工程、同一品种、同一掺量检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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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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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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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层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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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配合比试验报告和强度等级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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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比试验报告按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同一配合比检查一次;强度等级检测报告按规范GB 50209 - 2010第3.0.19条的规定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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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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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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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且应无空鼓和开裂。当出现空鼓时,空鼓面积不应大于400㎝2,且每自然间或标准间不应多于2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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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和用小锤轻击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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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范GB 50209 - 2010第 3.0.21 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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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般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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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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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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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层表面应洁净,不应有裂纹、脱皮、麻面、起砂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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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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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范GB 50209 - 2010第 3.0.21 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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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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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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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层表面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应有倒泛水和积水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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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和采用泼水或用坡度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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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范GB 50209 - 2010第 3.0.21 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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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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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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踢脚线与柱、墙面应紧密结合,踢脚线高度及出柱,墙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均匀一致。当出现空鼓时,局部空鼓长度不应大于300mm,且每自然间或标准间不应多于2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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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小锤轻击、钢尺和观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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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范GB 50209 - 2010第 3.0.21 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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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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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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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梯、台阶踏步的宽度、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楼层梯段相邻踏步高度差不应大于10mm;每踏步两端宽度差不应大于10mm。旋转楼梯梯段的每踏步两端宽度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5mm。踏步面层应做防滑处理,齿角应整齐,防滑条应顺直、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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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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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范GB 50209 - 2010第 3.0.21 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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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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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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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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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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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偏差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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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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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平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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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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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以原始记录体现实际检查的数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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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范GB 50209 - 2010第 3.0.21 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 3.0.22 条的规定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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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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踢脚线上口平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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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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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5m线和用钢尺检查,以原始记录体现实际检查的数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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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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缝格平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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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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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量
控
制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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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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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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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石混凝土面层厚度不应小于4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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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检查和检查试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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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201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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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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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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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早强型的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
2 选用中、粗砂,含泥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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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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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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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浇筑面层混凝土,光滑的基层表面宜凿毛或铺设时批、刷界面剂。基层表面应粗糙、洁净,并提前浇水湿润,待内潮面干时铺设面层材料。
2、严格控制水灰比,用于面层的水泥砂浆稠度应≤35mm,用于铺设地面的混凝土坍落度应≤30mm。
3、混凝土面层浇筑时,应采用平板振捣器或辊子滚压,面层应密实,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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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验批容量填写:在同一检验批内,应填写房间的总数量。
2、最小/实际检查数量栏中,实际检查数量:实际检查数量按实填写(不得少于最小检查数量),最小数量应填写不少于3间,有防水要求的应填写不少于4间。
3、表头中“施工依据”栏目应依照实际的施工操作依据填写,如施工企业的操作规程、工法、施工工艺标准等。
4、分项工程检验批的验收记录应使用检验批空白表格用不易褪色笔填写原始记录,并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范》DGJ32/TJ143-2012的规定。
5、凡检查记录中检查处均应提供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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