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合木结构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检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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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 - 201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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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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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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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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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核对标准条款的内容,各检验批参考本表及检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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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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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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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控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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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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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合木结构的结构形式、结构布置和构件截面尺寸,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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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与设计文件对照、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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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批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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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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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用层板胶合木的类别、强度等级和组坯方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产品标识,同时应满足产品标准规定的胶缝完整性检验和层板指接强度检验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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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与设计文件对照、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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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批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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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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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合木受弯构件应作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作用下的抗弯性能见证检验。在检验荷载作用下胶缝不应开裂,原有漏胶胶缝不应发展,跨中挠度的平均值不应大于理论计算值的1.13倍,最大挠度不应大于表5.2.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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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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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检验批同一胶合工艺、同一层板类型、树种组合、构件截面组坯的同类型构件随机抽取3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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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为受弯构件的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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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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弧形构件的曲率半径及其偏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层板厚度不应大于R/125(R为曲率半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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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尺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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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批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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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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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板胶合木构件平均含水率不应大于15﹪,同一构件各层板间含水率差别不应大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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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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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检验批每一规格胶合木构件随机抽取5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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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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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承重钢构件和连接所用钢材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化学成分的合格证书。进场钢材应见证检验其抗拉屈服强度、极限强度和延伸率,其值应满足设计文件规定的相应等级钢材的材质标准指标,且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 700有关Q235及以上等级钢材的规定。-30摄氏度以下的钢材不宜低于Q235D或相应屈服强度钢材D等级的冲击韧性规定。钢木屋架下弦所用圆钢,除应作抗拉屈服强度、极限强度和延伸率性能检验外,尚应作冷弯检验,并应满足设计文件规定的圆钢材质标准。
4.2.7 焊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钢焊条》GB 5117和《低合金钢焊条》GB 5118的有关规定,型号应与所用钢材匹配,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4.2.8 螺栓、螺帽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六角头螺栓》GB 5782和《六角头螺栓C级》GB 5780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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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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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连接节点的连接件类别、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桁架端节点齿连接胶合木端部的受剪面及螺栓连接中的螺栓位置,不应与漏胶胶缝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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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测、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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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批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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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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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板胶合木构造及外观应符合以下要求:
1.层板胶合木的各层木板木纹应平行于构件长度方向。各层木板在长度方向应为指接。受拉构件和受弯构件受拉区截面高度的1/10范围内同一层板上的指接间距不应小于1.5m,上、下层板间指接头位置应错开不小于木板厚的10倍。层板宽度方向可用平街头,但上、下层板间接头错开的位置不应小于40mm.
2.层板胶合木胶缝应均匀,厚度应为0.1mm~0.3mm。厚度超过0.3mm的胶缝的连接长度不应大于300mm,且厚度不得超过1mm。在构件承受平行于胶缝平面剪力的部位,漏胶长度不应大于75mm,其他部位不应大于150mm。在第3类使用环境条件下,层板宽度方向的平街头和板底开槽的槽内均应用胶填满。
3.胶合木结构的外观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0.5条的规定,对于外观要求为C级的构件截面,可允许层板有错位(图5.3.1图可扫描进来),截面尺寸允许偏差和层板错位应符合表5.3.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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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薄规(塞尺)、量器、目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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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批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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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3.1外观C级时的胶木结构的截面允许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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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或b)<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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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或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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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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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位最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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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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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h或b)<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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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或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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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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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位最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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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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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h或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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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或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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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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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位最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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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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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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齿连接、螺栓连接、圆钢拉杆及焊缝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4.3.2、4.3.3、4.2.10和4.2.11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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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方木与圆木结构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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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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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节点构造、用料规格及焊缝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除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外,与其相连的各构件轴线应相交于金属节点的合力作用点,与各构件相连的连接类型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符合本规范第4.3.3~4.3.5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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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测、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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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批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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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方木与圆木结构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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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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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合木结构的制作偏差不应超出本规范表E.0.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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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批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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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E.0.1 方木、原木结构和胶合木结构桁架、梁和柱制作允许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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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件截面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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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或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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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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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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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列入板材和原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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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件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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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度≤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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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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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尺量桁架支座节点中心间距,梁、柱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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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度>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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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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桁架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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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度≤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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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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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尺量脊节点中心与下弦中心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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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度>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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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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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压和受弯构件纵向弯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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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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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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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线钢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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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列入原木构件,L为构件长度,填写L值和实测弯曲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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弦杆节点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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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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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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齿连接刻槽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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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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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座节点受剪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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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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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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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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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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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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螺栓中心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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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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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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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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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为螺丝或钉的直径,填写实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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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木纹方向出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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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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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d且4B/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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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为板厚,填写实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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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木纹方向出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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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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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为螺丝或钉的直径,填写实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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钉进孔处的中心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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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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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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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为螺丝或钉的直径,填写实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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桁架起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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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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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两支座节点下弦中心线为准,拉一水平线,用钢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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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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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跨中下弦中心线与拉线之间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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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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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合木结构安装偏差不应超出本规范表E.0.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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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E.0.2方木、原木结构和胶合木结构桁架、梁和柱安装允许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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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中心线的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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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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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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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批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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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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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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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200且≤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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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线钢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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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为桁加或柱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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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弯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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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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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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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拉)线钢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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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为构件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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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座轴线对支承面位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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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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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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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座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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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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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准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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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验批容量填写:(按专业抽样方案)
2、最小/实际检查数量栏中,实际检查数量:(按专业抽样方案),最小数量填写:(按专业抽样方案)。
3、表头中“施工依据”栏目应依照实际的施工操作依据填写,如施工企业的操作规程、工法、施工工艺标准等。
4、分项工程检验批的验收记录应使用检验批空白表格用不易褪色笔填写原始记录,并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范》DGJ32/TJ143-201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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