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玻璃采光顶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检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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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幕墙工程质量验收规程 》DGJ32/J124-201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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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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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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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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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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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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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控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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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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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顶工程采用的材料、五金配件、构件、组件以及表面处理等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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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产品合格证书、型式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材料的复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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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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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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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顶工程的造型和立面分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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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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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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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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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顶使用的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用安全玻璃并具有3C认证标识,宜采用夹层玻璃和中空玻璃。玻璃的品种、颜色、光学性能及安装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玻璃的单片厚度不应小于6mm,夹层玻璃的单片厚度不宜小于5mm。夹层玻璃和中空玻璃的单片玻璃厚度相差不宜大于2mm。
3 夹层玻璃除应满足《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3部分:夹层玻璃》GB15763.3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夹层玻璃宜为干法加工合成,夹层玻璃的胶片宜采用PVB(聚乙烯醇缩丁醛)胶片;PVB胶片的厚度应不小于0.76mm。
2)暴露在空气中的夹层玻璃边缘应进行密封处理。
4 中空玻璃除应符合《中空玻璃》GB/T11944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中空玻璃气体层厚度不应小于12mm。
2) 中空玻璃宜采用双道密封结构。隐框玻璃的二道密封应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
3) 中空玻璃的夹层面应在中空玻璃的下表面。
5 钢化玻璃表面不得有损伤,宜经过二次均质处理。
6 所有玻璃均应进行磨边和倒角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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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尺量检查;核查产品合格证和复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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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于工程总数的1%且不少于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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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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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顶工程的物理性能、热工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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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该幕墙工程的结构性能、气密性能、水密性能、结露性能、玻璃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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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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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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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顶工程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连接的预埋件、连接件、紧固件必须安装牢固,其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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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后置埋件的拉拔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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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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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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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顶工程采用钢结构支承时,钢结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要求,应对钢结构焊缝进行探伤检测并符合GB50205的要求。焊连接的焊缝高度、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焊缝处应进行防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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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核查钢结构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需要进行探伤检测的探伤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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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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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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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顶工程采用索杆结构支承时,钢索应采用钢绞线,并应符合JG/T200的规定,钢索压管接头应符合JG/T201的规定。钢索的公称直径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宜小于12mm。当采用非标准拉索时,应有其极限拉力试验合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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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核查施工记录、材料进场验收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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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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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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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顶工程采用铝合金结构支承时,铝合金型材规格和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铝合金型材材质和表面处理应符合JG/T231的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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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核查施工记录、材料进场验收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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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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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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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顶工程采用玻璃梁结构支承时,玻璃梁规格和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玻璃梁宜采用钢化夹层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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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核查施工记录、材料进场验收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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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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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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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顶应无渗漏、排水应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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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排水情况;淋水试验或检查淋水试验记录,淋水试验方法按《建筑幕墙》GB/T21086-2007附录D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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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采光顶面积每100m2抽查一处,每处10m2且不应少于3处;接缝密封处每50 m应抽查一处,每处5 m且不应少于3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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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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硅酮结构密封胶和硅酮建筑密封胶的打注应饱满、密实、连续、均匀、无气泡、整洁,宽度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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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尺量检查、核查打胶施工记录和施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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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于工程总数的1%且不少于5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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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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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启窗的配件应齐全,安装应牢固,安装位置和开启方向应正确。定位应可靠、开启应灵活、关闭应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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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手扳检查、开启和关闭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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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于工程总数的3%且不少于10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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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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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结构的防雷装置可靠连接,防雷装置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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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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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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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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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顶有防火及排烟要求的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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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核查施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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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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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般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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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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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顶表面应平整、洁净,整幅玻璃的色泽应均匀一致;不得有污染和镀膜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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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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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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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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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顶装饰压板或外露框料表面应平整,色彩应一致,不得有变形、波纹和凹凸不平,接缝应均匀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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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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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于工程总数的5%且不少于10个分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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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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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顶玻璃采用点支承安装方式时,连接件的钢材与玻璃之间宜设置衬垫衬套,厚度不宜小于1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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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核查施工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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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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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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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合金型材表面不应有铝屑、毛刺、油污或其它污迹,连接处不应有外溢的胶粘剂,没有明显的色差、划伤、擦伤、碰伤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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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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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于工程总数的5%且不少于10个分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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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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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顶的密封胶缝应横平竖直、深浅一致,宽窄均匀、光滑顺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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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手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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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于工程总数的5%且不少于10个分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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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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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蔽节点的遮封装修应牢固、整齐、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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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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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于工程总数的5%且不少于11个分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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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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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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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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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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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于工程总数的5%且不少于10个分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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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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檐口位置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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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两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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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钢直尺或
钢卷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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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度≤10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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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度>10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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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长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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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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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件上缘接缝位置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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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两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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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钢直尺或
钢卷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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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度≤15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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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度≤30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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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长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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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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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脊位置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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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两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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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钢直尺或
钢卷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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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度≤10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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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度>10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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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长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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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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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缝宽度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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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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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钢直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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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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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平面内平面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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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缝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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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2m靠尺、钢直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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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两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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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验批容量填写:(应根据《建筑幕墙工程质量验收规程 》DGJ32/J124-2011的3.2.1条要求确定检验批划分的面积及最小检查单元的面积后,相除计算可得检验批容量)
2、最小/实际抽样数量栏中,最小抽样数量为《建筑幕墙工程质量验收规程 》DGJ32/J124-2011中相关条款检查数量要求,实际抽样数量按实填写,但不得低于最小抽样数量要求。
3、表头中“施工依据”栏目应依照实际的施工操作依据填写,如施工企业的操作规程、工法、施工工艺标准等。
4、分项工程检验批的验收记录应使用检验批空白表格用不易褪色笔填写原始记录,并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范》DGJ32/TJ143-201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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