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调试检验批质量验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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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与空调施工验收规范》GB50243-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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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4.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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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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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条款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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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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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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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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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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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机、空调机组中的风机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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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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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机、空调机组中的风机,叶轮旋转方向正确、运转平稳、无异常振动与声响,其电机运行功率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
定。在额定转速下连续运转2h后,滑动轴承外壳最高温度不得超过70℃;流动轴承不得超过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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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旁站、用仪表测量检查、查阅试运转记录及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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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风机数量抽查10%,且不得少于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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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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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控防火、防排烟风阀(口)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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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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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控防火、防排烟风阀(口)的手动、电动操作应灵活、可靠,信号输出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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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旁站、用仪表测量检查、查阅试运转记录及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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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系统中风阀的数量抽查20%,且不得少于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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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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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无生产负荷的总风量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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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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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无生产负荷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时:系统总风量调试结果与设计风量的偏差不应大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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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旁站、查阅调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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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风管系统数量抽查10%,且不得少于1个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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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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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无生产负荷的冷热水、冷却水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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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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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无生产负荷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时:空调冷热水、冷却水总流量测试结果与设计流量的偏差不应大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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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旁站、查阅调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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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系统数量抽查10%,且不得少于1个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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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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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无生产负荷的温度、相对湿度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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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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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适空调的温度、相对湿度应符合设计的要求。恒温、恒湿房间室内空气温度、相对湿度及波动范围应符合设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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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旁站、查阅调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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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风管系统数量抽查10%,且不得少于1个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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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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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化空调系统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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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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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化空调系统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向流洁净室系统的系统总风量调试结果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为0~20%,室内各风口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为15%。新风量与设计新风量的允许偏差为10%。
2、单向流洁净室系统的室内截面平均风速的允许偏差为0~20%,且截面风速不均匀度不应大于0.25。新风量和设计新风量的允许偏差为10%。
3、相邻不同级别洁净室之间和洁净室与非洁净室之间的静压差不应小于5Pa,洁净室与室外的静压差不应小于10Pa;
4、室内空气洁净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规定的等级或在商定验收状态下的等级要求。高于等于5级的单向沈洁净室,在门开启的状态下,测定距离门0.6m室内侧工作高度处空气的含尘浓度,亦不应超过室内洁净度等级上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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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验证调试记录,按本规范附录B进行测试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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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试记录全数检查,测点抽查5%,且不得少于1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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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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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机、空调机组试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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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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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机、空调机组、风冷热泵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不宜超过产品性能说明书的规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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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旁站、查阅试运转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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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数量抽查20%,且不得少于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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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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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间压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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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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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压差要求的房间、厅堂与其他相邻房间之间的压差,舒适性空调正压为0~25Pa;工艺性的空调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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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用仪表测量检查及查阅调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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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系统数量抽查10%,且不得少于1个系统或1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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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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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室内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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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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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室内噪声应符合设计规定要求;
有压差要求的房间、厅堂与其他相邻房间之间的压差,舒适性空调正压为0~25Pa;工艺性的空调应设计的规定;
有环境噪声要求的场所,制冷、空调机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备噪声声率级的测定—工程法》GB9068的规定进行测定。洁净室内的噪声应符合设计的规定。管道阀门、过滤器及法兰部位的绝热结构应能单独拆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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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用仪表测量检查及查阅调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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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系统数量抽查10%,且不得少于1个系统或1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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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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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口或吸风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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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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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经过平衡调整,各风口或吸风罩的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5%。湿式除尘器的供、排水系统运转应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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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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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水系统调试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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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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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工程水系统应冲洗干净、不含杂物,并排除管道系统中的空气;系统连接运行应达到正常、平稳;水泵的压力和水泵电机的电流不应出现大幅波动。系统平衡调整后,各空调机组的水流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为20%;
多台冷却塔并联运行时,各冷却塔的进、出水量应达到均衡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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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用仪表测量检查及查阅调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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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系统数量抽查10%,且不得少于1个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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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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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净空调房间的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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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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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净空调房间的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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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用仪表测量检查及查阅调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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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系统数量抽查10%,且不得少于1个系统或1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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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计量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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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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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自动计量检测元件和执行机构的工作应正常,满足建筑设备自动化(BA、FA等)系统对被测定参数进行检测和控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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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用仪表测量检查及查阅调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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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系统放量抽查10%,且不得少于1个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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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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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和监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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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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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冷系统的控制和监测设备,应能与系统的检测元件和执行机构正常沟通,系统的状态参数应能正确显示,设备联锁、自动调节、自动保护应能正确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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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站观察、查阅调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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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系统或监测系统总数抽查30%,且不得少于1个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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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头中“施工依据”栏目应依照实际的施工操作依据填写,如操作标准、工法、操作规程、施工工艺标准等。
2、检验批容量:指本检验批的样本总数量。最小抽样数量:按照《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或《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表3.0.9的抽样数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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