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照明通电试运行检验批质量检验方法及检查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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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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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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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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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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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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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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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控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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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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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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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具回路控制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与照明控制柜、箱(盘)及回路的标识一致;开关宜与灯具控制顺序相对应,风扇的转向及调速开关应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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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技术文件,观察检查并操作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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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每检验批的末级照明配电箱数量抽查20%,且不得少于1台配电箱及相应回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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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箱内缺少回路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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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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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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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应为24h,住宅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应为8h。所有照明灯具均应同时开启,且每2h 按回路记录运行参数,连续试运行时间内应无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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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运行时观察检查或查阅建筑照明通电试运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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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每检验批的末级照明配电箱总数抽查5%,且不得少于1台配电箱及相应回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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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试运行期间出现的故障排除后,没有重新进行试运行试验,而是继续进行,时间不满足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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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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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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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设计有照度测试要求的场所,试运行时应检测照度并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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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照度测试仪测试并查阅照度测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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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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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验批容量填写:(检验批划分的界定,应与建筑土建工程一致,检验批容量为该检验批所代表的批量)
2、最小/实际检查数量栏中,最小检查数量为《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版条款中规定的检查数量,实际检查数量为实际中检查的数量,且≥最小检查数量。 3、表头中“施工依据”栏目应依照实际的施工操作依据填写,如施工企业的操作规程、工法、施工工艺标准等。
4、分项工程检验批的验收记录应使用检验批空白表格用不易褪色墨水填写原始记录,并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范》DGJ32/TJ143-201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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