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给水排水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检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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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GJ32/J 19-2015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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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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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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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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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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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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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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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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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控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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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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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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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给水排水工程施工中所使用的设备材料、管道、阀门、仪表,绝热和保温材料,应按照设计要求对其类别、材质、规格、外观、标识和节能指标进行核查并符合设计和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且应形成相应的质量记录。用水器具应采用高效节水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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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质保书、合格证以及相关试验报告,现场实物观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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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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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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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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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单独出售的公寓建筑应设置符合规定的计量装置,计量表应出户集中管理,并预留远程抄表系统相匹配的的协议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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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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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计量装置总数不少于5%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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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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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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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应按照不同使用功能和区域分别设置用水计量装置。绿化、景观、空调、游泳池等系统分别设置计量装置,消防系统宜单独设置计量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计量装置应设置计量表组,便于计量表计的定期效验和更换;
2 计量表组应设置在计量表井内或完善的维护构筑物内;
3 表井内各部件应防腐良好,表井内无积水,有合理的防护和排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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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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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计量装置总数抽查不少于5%,且不少于1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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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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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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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的给水分区必须按照设计要求设置不得任意更改,当需变更时,除应办理设计变更外,还应得到原设计图审查部门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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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所有设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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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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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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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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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给水管道系统及相关管道的强度、严密性,排水管道系统的灌水和存水试验应符合《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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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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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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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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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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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水和雨水系统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再生水高位水箱应与生活高位水箱分设在不同的房间内,如条件不允许只能设在同一房间时,与生活高位水箱的净距离应大于2m。
2 再生水和雨水回收系统管道在安装完成后,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进行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和设备应进行灌水试验。管道系统和设备的试验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的规定。
3 再生水给水管道不得装设取水水嘴。便器冲洗宜采用密闭型设备和器具。绿化、浇洒、汽车冲洗宜采用壁式或地下式的给水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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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检验报告、现场观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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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系统抽查不少于10%,且不少于5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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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般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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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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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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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水和雨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再生水给水管道管材及配件应采用耐腐蚀的给水管管材及附件。
2 再生水管道与生活饮用水管道、排水管道平行埋设时,其水平净距离不得小于0.5m;交叉埋设时,再生管道应位于生活饮用水管道下方,污(废)水排水管道的上方,其净距离不应小于0.2m。
3 再生水供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连接,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再生水管道外壁应涂浅绿色标志;
2) 再生水池(箱)、阀门、水表及给水栓均应有“再生水”标志。
4 再生水管道不宜暗装于墙体和楼板内。如必须暗装于墙槽内时,必须在管道上有明显且不会脱落的标志。
5雨水回用系统的水池(箱)、阀门、水表、给水栓、取水口均应明显标注“雨水”标识,管道系统的管道无涂色要求时,应涂刷绿色并加以间距为2m的红色色环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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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和尺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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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不少于10%,且不少于5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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