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基坑支护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基坑支护结构施工前应对放线尺寸进行校核,施工过程中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复核各项施工参数,施工完成后宜在一定养
护期后进行质量验收。
7.1.2 围护结构施工完成后的质量验收应在基坑开挖前进行,支锚结构的质量验收应在对应的分层土方开挖前进行,验收内容应
包括质量和强度检验、构件的几何尺寸、位置偏差及平整度等。
7.1.3 基坑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分区分层开挖情况及时对基坑开挖面的围护墙表观质量,支护结构的变形、渗漏水情况以及支撑竖
向支承构件的垂直度偏差等项目进行检查。
7.1.4 除强度或承载力等主控项目外,其他项目应按检验批抽取。
7.1.5 基坑支护工程验收应以保证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
7.5 型钢水泥土搅拌墙
7.5.1 型钢水泥土搅拌墙施工前,应对进场的H型钢进行检验。
7.5.2 焊接H型钢焊缝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和《焊接H型钢》YB 3301的规定。
7.5.3基坑开挖前应检验水泥土桩(墙)体强度,强度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墙体强度宜采用钻芯法确定,三轴水泥土搅拌桩抽检
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且不得少于3根;渠式切割水泥土连续墙抽检数量每50延米不应少于1个取芯点,且不得少于3个。
7.5.4 型钢水泥土搅拌墙中三轴水泥土搅拌桩和渠式切割水泥土连续墙的质量检验应符合本标准第7.2.9条和第7.2.10条的
规定,内插型钢的质量检验应符合表7.5.4的规定。